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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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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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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約有13億人口,是一個專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警察和軍隊高層的幾乎所有職位都由共產黨員擔任。最高權力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由9名成員組成的常務委員會掌握。胡錦濤身居三個最高權力的職位: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政府的人權紀錄仍然較差,而且在一些方面有所惡化。在一年當中,政府加強了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的嚴厲的文化壓制和宗教壓制。西藏地區仍然在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對人權活動人士的拘押和騷擾增加,公益維權律師和承接政府認為敏感案件的法律事務所受到騷擾、被取消律師執照或被關閉。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控制互聯網和對互聯網的使用。這些權力的濫用在重大事件前後達到高峰,例如天安門事件20周年、西藏起義50周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紀念日期間。

與以前一樣,公民沒有權利改變他們的政府。其他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包括法外殺人、未經正當程序而處以死刑、對囚犯施酷刑和逼供以及使用強制勞動力,包括監獄勞動力。政府繼續監視、騷擾、拘押、逮捕和監禁新聞記者、作家、不同政見人士、社會活動人士、上訪請願人員以及辯護律師和他們的家人,其中許多人只是尋求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缺乏正當程序以及對律師施加限制,特別是人權律師和公益律師,對被監禁或沒有按國際標準審判而處以死刑的被告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黨和國家對法院和法官施行嚴格的政治控制,進行不公開審判,並繼續實行行政拘留。在被稱為黑獄的非正式關押設施中長期非法拘押是常見的現象。

個人和團體,特別是政府認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個人和團體的結社、宗教活動和旅行自由繼續受到嚴格限制。政府未能適當地保護難民和尋求政治庇護者,對北韓人的關押和強行遣返還在繼續。政府增加了對其他國家的壓力,要求將其公民引渡回中國,包括被聯合國難民署作為政治難民對待的公民。當地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均繼續面臨嚴密的審查和限制。政府未能着手解決影響人權的嚴重社會問題,包括地方上猖獗的腐敗、人口販運以及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的歧視。政府繼續推行強制性限制生育政策,在一些情況下造成了強迫墮胎或強迫絕育。勞動者不能在工作場合選擇一個獨立的工會來代表自己,而且法律也不保護勞動者罷工的權利。

4月,政府公布了它的第一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份54頁的文件概述了兩年內要達到的人權目標,並論及犯人的權利和宗教在社會中的作用等問題。但該計劃還沒有實行。 7月5日,在警察動用武力衝散一處示威人群後,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爆發動亂。據報道,示威者主要由維吾爾族大學生組成,他們抗議維吾爾族民工在廣東省被漢族工友殺害。暴力事件造成約200人死亡以及1700人受傷。據官方消息來源,大多數死者是漢族人。7月7日和9月4日,漢族群體發起了報復性的暴力活動,造成更多的人死亡。直至年底,烏魯木齊仍在強大的警力控制之下,而且大部分互聯網和國際電話通訊一直被切斷。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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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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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年中,據報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殺人。但沒有拘押期間死亡人數的官方統計。

1月,林國強在福建省福清看守所被拘押期間突然死亡。他的家人稱他的遺體有腫脹和青紫。到年底仍然沒有對此案的官方調查。

2月8日,李蕎明據報在雲南省晉寧縣看守所被打死。看守所負責人起初稱他是在玩「躲貓貓」時不慎撞牆致死的。但是李的父親看過屍體,他認為李的頭部有腫脹而且他的身上布滿青紫色擦傷。李死後,公安機關發起了一個運動來杜絕監獄中的「非正常死亡」。調查確定三名同監室在押人員應對李的死亡負責。這三名在押人員和兩名看管人員一起被判刑。

3月,李文彥在江西省九江被關押期間死亡。官方通訊社新華社援引一位監獄高管稱李在「噩夢」中死去。官方新聞報道還說江西省公安廳在五月進行的屍檢表明李死於多種疾病,包括潰瘍、膿腫和心臟病。而在他死亡之前這些病都沒有被發現。同一條報道還指出李身上的一處傷痕是搶救時心臟起搏器的電擊造成的。

3月,自由亞洲電台還報道一位西藏僧人平措熱單(Phuntsok Rabten)在四川省呼籲以罷耕抗議大規模壓制措施後被警方毆打致死。

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露年內至少有15名犯人在非正常情況下「非自然死亡」。根據一份中國的新聞報道,這些犯人中的七人被打死,三人屬於自殺,兩人據說是事故致死,其餘三人的死因仍然在調查中。

據官方媒體報道,在7月5日烏魯木齊暴亂中有197人死亡,1700人受傷。7月7日,第二波規模較小的暴亂發生。9月25日,在200多名因參與暴亂而受審的人當中,有21人被判刑。11月9日,八名維吾爾族人和一名漢族人被處死,但沒有經過對7月暴亂中有關罪行的正當審訊。到年底,有22人被判死刑;另外據報有5人被判死緩。其中一人據報是漢族人,其餘的都是維吾爾族人。

根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警方於7月5日暴亂期間在烏魯木齊關押了維族人Shohret Tursun。九月份警察把他已變形的遺體交還給家屬,並命令他們掩埋。但家人在沒有得到警方對死因的說明的情況下拒絕掩埋。9月20日,警察包圍了這家人的住處,強迫他們將未經屍檢的遺體掩埋。

在本報告期內,沒有以下死亡事件的新消息:法輪功學員於宙2008年1月被捕,2008年2月死亡;西藏抗議者Paltsal Kyab 2008年4月在四川省被拘留,2008年5月在警方關押中死亡;一位複姓歐陽的摩托車手於2008年7月死亡,據說是在廣東省被保安殺害。 在這一年中,沒有任何關於一個2007年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的事件的新消息。這個事件發生的地點被官方認為是一個恐怖分子訓練營地,在這次突襲中有18人死亡,17人被捕。 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在判決之後即被處死,而這有時發生在嚴重缺乏正當程序和適當上訴渠道的情況下。

b.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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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當局逮捕了人權律師高智晟。他曾擔任中國的基督徒和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到年底他的下落仍然沒有得到證實,雖然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8月有人見到他在大批警察的押送下出現在他的家鄉。在被捕前高發表過一封信,詳細記錄了他在上一次被拘押時所受的酷刑。

3月30日,河北正定地下天主教牧師賈治國被捕;直至年底仍下落不明。其他幾位地下天主教牧師的下落也仍舊不明,包括2008年5月被捕的河北張家口附近的牧師張力和張建林,以及2007年被捕的陝西省周至縣的主教吳欽敬。

在10月份的一個報告中,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記錄了數百名維吾爾族男人和男孩在7月烏魯木齊抗議活動後失蹤的情況。

直至年底,政府尚未就與武力鎮壓1989年天安門抗議活動有關的全部死亡、失蹤和遭拘押人數提供一份全面、可信的統計數字。10月份對話基金會估計大約有20人繼續因為在那次抗議活動中獲罪而服刑。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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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從身體上殘害囚犯,不允許監獄看守通過酷刑逼迫犯人坦白,侮辱犯人的尊嚴,毆打犯人或慫恿其他人毆打犯人。但是在本年度中有官方使用電擊、毆打、手銬腳鐐及其他形式的迫害的報告。

根據11月份的人權觀察報告,3月6日安偉峰由河南省承德市板城監獄保外就醫。他父親稱安偉峰的身體有毆打和電擊造成的腫脹與傷痕。

2007年,30名四川成都的農民為土地糾紛前往北京上訪。他們被強行帶到一個軍營,在那裡遭到酷刑、威脅和飢餓折磨。其中一人據悉試圖自殺,「因為(看守)不准我睡覺或吃飯,以強迫我寫檢查。」據同一份報告,一名到北京為她的殘疾父親尋求幫助的15歲女孩被劫持遣返到甘肅省。她在那裡受到毆打並被單獨關押近兩個月。該案件在本年度中沒有新的進展。

2008年11月,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聲明深切關注在大範圍內經常發生的對警方所關押嫌犯施以酷刑和虐待的做法,特別是以此獲取供詞或信息用於刑事審判。但是該委員會承認政府作出了努力來解決酷刑和刑事司法系統中的其他問題。許多報道的酷刑行為都發生在審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勞教中心。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現了性虐待和身體虐待以及敲詐勒索的情況。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中國有22家直接由公安部負責管理的「安康」醫院(為有精神問題的罪犯所設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政治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覆上訪者、被禁的中國民主黨黨員及法輪功學員都和精神病人一起被關在這些醫院裡。將個人關進安康醫院的規定模糊不清,被關押者沒有一個機制來反駁公安人員對他們做的精神病診斷。據報這些醫院裡的病人被違反意願強行用藥,還被強制接受電擊療法。被行政拘留的活動人士還被綁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長達數日,被毆打、強行注射或餵藥,並不准進食和上廁所。

  •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罰機構通常條件惡劣且不斷惡化。囚犯和被拘留的人員通常被關押在擁擠和不衛生的條件下。部分地區一直存在監獄設施不足的問題。食物經常缺乏而且質量差,許多被關押者依靠親戚提供的補充食品和藥品。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被禁止接受此類物品。

3月2日,一名犯人在海南儋州第一看守所被同監犯人毆打致死,而值班民警坐視不管。

強制勞動仍然是刑罰機構中的一個嚴重問題。許多在刑罰機構和勞教設施中的囚犯和被拘留人員必須勞動,而且經常是沒有報酬。有關監獄的情況,包括所屬的勞教營和工廠的情況被認為是國家機密而受到嚴密控制。

8月,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指出犯人不是器官移植的恰當來源,要取得囚犯的器官必須要有他們的書面同意,他們的權利是受保護的。在2007年的一次採訪中,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指出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是死刑犯。

為犯人提供適當、及時的醫療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官方保證犯人有得到迅速醫治的權利。監獄負責人經常剝奪以下權利:從獄外購買食物、打電話以及允許拒絕認罪的犯人接受家屬探視。

勞教所等行政拘留設施的條件與監獄類似。在行政拘留和勞教所中都曾發生過毆打致死的事件。根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這些設施中的條件和監獄相似,被關押者稱遭受毆打和性侵犯,缺乏營養食物以及不能得到醫療。

法律規定,除非監獄設施不足,否則少年犯應與成年犯分別關押。但實際上,兒童有時與成年犯人關在一塊,並被迫進行勞動。政治犯彼此隔離關押,並且和普通罪犯共處一室,普通罪犯有時在看守的教唆下毆打政治犯。新入獄的犯人和拒絕認罪的犯人特別容易受到毆打。

政府一般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而且犯人仍然無法接觸到地方和國際人權組織、新聞媒體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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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逮捕和關押仍然是嚴重的問題。法律允許警察或安全部門不經逮捕或指控就對個人實行關押。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對遭到任意逮捕或關押的總人數進行準確統計。

  •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安全部門由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司法、檢察和刑罰系統組成。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負責內部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員承認法院和檢察院經常在政策問題上和個別案件上聽從安全部門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調查腐敗和職務犯罪(由政府官員和國家職員犯下的罪行,包括腐敗、失職以及有關違反公民個人權利的罪行)。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但也承擔部分國內安全職責。

公安部協調國家的執法,在行政上劃分成地方、縣、省以及專門的警察機構。歷史上對執法機構的控制和管理一直比較薄弱,現有所加強;但司法監督還存在局限,而且政府機關彼此之間缺乏相互制衡。地方腐敗現象廣泛存在。據報「城管」等治安人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關押個人,向被指控犯罪的個人收取罰金,並對受害人和犯罪人實施精神和肉體迫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執法中持續普遍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國內新聞媒體報道,將其監管下的嫌犯或囚犯毆打致死的公安人員被判有罪。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警察鄧鴻飛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他的警察同事夏向東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他們在2006年的一次審訊中打死了嫌犯萬建國。

  •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公安機關擁有行政拘留權,因而無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證就可以拘留嫌疑人。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檢察機關無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法律規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警察可自行決定把嫌疑人關押不超過37天,之後釋放或者正式逮捕。在嫌疑人被捕後,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官將其關押七個月,同時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檢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出指控,那麼法律還允許將嫌疑犯再關押45天。如果決定提出指控,當局可在指控與審判間隔期間,再拘留嫌犯45天。但實際上,警方有時長期拘留嫌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在有些案件中,偵辦的公安人員或檢察官反覆延長拘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有權約見律師,但警方經常限制這種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律師的,法院都應為其指定一名律師。這項法律規定適用於任何人,不論被告是否有經濟困難。法院還可以為其他無力承擔費用的刑事被告指定律師,但法院往往不為這樣的被告指定辯護律師。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們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親有權申請保釋;但是,實際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釋候審。

政府使用了單獨關押。法律要求拘留後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人,但是常常有人被關押很長時間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別是政治敏感的案件。根據一項籠統的特例規定,如果會「阻礙案件調查」,有關官員可以不必發出通知。在有些案件中,警察對待沒有直系親屬的人更加嚴厲。

有大量的報道說公民被拘留而沒有通知家屬或事隔很久才通知家屬。7月27日,一位維吾爾族少年Noor-Ul-Islam Sherbaz被拘留並被控參加了7月5日的暴亂。與有關拘留未成年人的法律相悖的是,Sherbaz的父母在他被捕之後未能與他聯繫,而且未獲准在警方審訊時到場。

在美國總統奧巴馬11月訪華期間和之前幾天,當局告誡上海和北京的許多維權人士留在家中。一些在這兩個城市之外的省份中的維權人士被告知不要出省旅行。

到北京中央政府上訪申冤的公民經常受到任意拘留,往往是被他們家鄉的警察拘留。有些省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點開設拘留所以收押這些上訪者,而不經過正式程序,也不給予上訴的權利,而法律規定為解決冤案上訪是受保護的。

在8月份,一位看守在河南省桐柏縣官員設在北京旅店中的拘留所里強姦了一位20歲的上訪者。11月,這位看守承認強姦了這名婦女,12月他被定罪並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上訪者經常在拘留設施中被扣押幾天到幾個星期後強行遣返。據《國際先驅論壇報》的一篇報道,來自貴州省的婦女黃柳紅被扣押在北京的一個拘留設施中長達近一年。

法律允許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員會,即勞教委員會,未經審判判處在押犯三年勞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勞教委員會有權將刑期延長一年。被告有權按照行政訴訟法起訴勞動教養的決定,提請減刑或緩期執行。但是,上訴很少有成功的。其他許多人被以類似形式拘留關押,即「拘留教養」(針對妓女和拉客者)和「拘留管教」(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被用來威脅政治活動人士,防止公眾示威遊行。

2月1日,朱麗金因散發法輪功小冊子被逮捕。她未經庭審便被判處勞教15個月。當局利用專門的勞教中心來延長對勞教期滿的法輪功學員的拘押。

當局以泄露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進行逮捕,以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社會主張。根據內容廣泛且含糊的國家機密法的規定,公民還由於泄漏刑事審判、會議以及政府活動的消息等行為而被拘留。

人權活動人士、新聞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刑滿釋放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易成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

政府繼續把軟禁作為一種非司法性處罰和控制手段來對付持不同政見者、刑滿釋放的政治犯、政治犯的家屬、上訪者、地下宗教人士和其他被認為政治敏感的人士。許多持不同政見者、社會活動人士和上訪者在10月1日國慶節期間被軟禁。軟禁有不同的嚴厲程度,但有時包括被完全隔離在家中或其他地點,門被上鎖並有保安看守。在有些案件中,軟禁涉及不間斷的監視,但被軟禁的人偶爾被准許離開家去工作或辦事。當這些人要外出時有時會被要求乘坐監視他們的警察的車輛。在離開家後,被軟禁的對象一般會受到監視,但並非總是如此。在有些情況下,安全官員會入戶侵擾,而不是從住宅外面監視。

5月31日,警察在貴陽機場拘捕了準備飛往北京參加天安門事件紀念活動的人權活動人士陳西。他被扣留了九個小時而沒有得到任何解釋,然後他被送回家中軟禁。他於12月7日再次被拘留,估計是阻止他參加貴州人權研討會,他是這個研討會的組織者之一。2月,上海維權人士戴學忠在大約一周時間內被警察禁止離開其住所,以防止他與另一位維權人士鄧永亮進行一次約好的會面。8月,當局把作家趙暉軟禁數天,他以筆名莫之許發表博客。

到年底,被監禁的計劃生育案維權律師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實際上一直在被軟禁。據無國界記者報道,當新聞學系教授王克勤和一名學生於3月試圖在山東省臨沂縣訪問袁偉靜時,兩人都受到了五六個便衣的人身和言語攻擊。據報王克勤稱這些便衣受僱於當地政府,其任務是阻止人們到陳家探訪。

警察繼續採取在政治敏感事件前後監控、騷擾和拘押公民的做法,這包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期間,國慶60周年和天安門學生運動20周年期間。6月初,當局在杭州對幾名異議人士實行了數日的軟禁,其中包括08憲章的簽名人溫克堅和鄒巍以及中國民主黨人士朱虞夫。2008年12月發表的08憲章提倡自由選舉和擴大言論自由。這份文件由後來被監禁的劉曉波等共同起草,起初有300多位中國社會活動人士和知識分子簽署,後來收到了七千多人的網上簽名。許多北京的異議人士報告說,警察阻止他們在天安門屠殺紀念日6月4日離開住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當局對被控支持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等「三種邪惡勢力」的人士實行軟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對突襲、關押、逮捕和司法懲罰等手段的不加區分的使用不僅涉及到被懷疑支持恐怖主義的人,也侵犯了以和平方式尋求政治目標或從事宗教活動的人。

e.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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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法院應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司法並不獨立。它同時受到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指導。政府和黨的領導人使用不同的方法指示法院如何判罪和量刑,特別是對政治敏感的案件。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和黨都經常干涉司法系統的運作並責成法院作出判決。主審法官在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個案審判。此外,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包括警察、安全部門、檢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權審查並影響各級法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力左右法院的判決,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腐敗經常影響到司法裁決,而杜絕腐敗的保障機制不明確且執法不力。地方政府有權任命相應級別的法官。法官的經費和工資由政府部門提供,任免也由其決定。地方當局經常對自己任命和負擔經費的法官施加不正當的影響。幾起高度曝光的腐敗案件就涉及檢察部門的官員。

法院缺乏裁決法律是否合憲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對其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規定提出質疑,但涉及《憲法》的質疑首先要同被質疑規章的起草部門進行討論,並且只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上訴。因此,律師很少有或根本沒有機會在訴訟中援引《憲法》。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依次是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對警察和安全官員利用勞教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決定的上訴。有專門的法院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案件。

中國共產黨使用一種被稱作「雙規」的形式對違反黨紀的行為進行懲戒,但也有以此處分非黨員的報告。「雙規」類似於軟禁,可以未經司法介入或監督而加以實行。「雙規」要求接受調查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回答問訊。據負責管理雙規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規定,不得對被調查人員進行體罰,必須尊重黨員的人格,在違紀行為被證實之前,他或她仍被視為一名同志。由於缺乏任何法律監督,實際執行中是否遵守了這些規定不得而知。

8月12日,當局在成都對譚作人進行不公開庭審,罪名為污衊中國共產黨(見政治犯一節)。譚試圖收集在2008年5月四川地震中死亡的學生名單。警察阻擋了試圖到法庭參加庭審的人群。當代藝術家和民權社會活動家艾未未前往成都,希望參加審判並為譚作證,他遭到公安人員的毆打,並被禁止在休庭前離開賓館。

11月6日,70歲的林大剛因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據一份非政府組織的報告,他的妻子和兒子未獲准參加對他的兩小時庭審。

12月25日,著名異議人士及08憲章起草人之一劉曉波被控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因此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兩年。08憲章號召在中國增進政治自由和人權。據信對他的審判有嚴重違反正當程序之處。至年底劉的案件正在上訴中。

  • 審判程序

審理在判決之前進行,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還有「人民陪審員」出席,即法院請來協助裁決的非專業人士。根據法律,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類似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他們服從於法官,並且沒有獨立行使類似陪審團一樣的職責。

沒有無罪推定,刑事司法系統傾向於有罪推定,對高度曝光或政治敏感的案件尤其如此。在2008年中,一審或二審定罪的刑事案件高於99%;1,008,677名被告經歷庭審,1,373人被判無罪。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中,法庭在審理程序結束後立即下達有罪判決,而這些判決過程很少超過幾個小時。法庭經常嚴懲拒絕認罪的被告人,對他們的量刑超過坦白交待者。上訴程序是存在的,但很少能通過上訴推翻判決。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覆審途徑,而且也沒有對被告權利遭到的侵犯作出充分補救。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所有審判應向公眾公開,除非特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規定向公眾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訴訟程序,有時甚至連家屬也被封鎖在外,並且不准犯人尋求辯護律師。根據規定,持有效證明的外國人擁有同中國公民一樣參加審判的權利,但實際上外國人只有獲得邀請才能參加庭審。同過去幾年的情況一樣,外國外交官和記者希望獲准參加許多審判,但結果僅導致法院官員將這些案件重新定性為「國家機密」案件,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安全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對公眾封鎖。例如,一些外交官員申請參加2月對人權倡導者黃琦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的審判,但遭到拒絕。黃的庭審延期,沒有作出裁決。有一些審判進行了轉播,法庭審判成了定期電視節目。一些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判決書。

法律規定大多數嫌疑犯有權在被拘留和審問的初期尋求法律幫助,但警察經常阻撓嫌疑犯行使該權利。面臨行政拘留的個人無權尋找辯護律師。人權律師報告說,他們為某些委託人辯護的能力被剝奪,堅持提供辯護的律師受到被懲處的威脅。

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得到法律援助,但70%甚至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接受審判時都沒有律師。根據司法部報告,2008年得到司法援助的案件達到了546,859件。全國有12,778名全職的法律援助人員,但法律援助人員的人數還是不能滿足需要。在許多地方,唯一的法律援助是提供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

律師往往拒絕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則常常發現很難找到律師。政府採取了一些手段阻礙律師接手敏感的案件。例如,7月新疆騷亂之後,北京市司法局在它的網站發布了一個通知,要求各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及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在代理有關此次騷亂的案件時應當審慎。對於藏族被告也採取了相似的措施。在有些案件中,住在北京的律師被告知他們不得代表被監禁的藏人。新疆和西藏地區的政府強制實行專斷規定,只允許本地註冊的律師代表被告。

如果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夠找到辯護律師,政府官員有時會阻礙律師進行有效的辯護。官方採取大量不同的伎倆來阻礙代理敏感委託人的律師的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師執照、恐嚇、拒絕開庭審理案件以及人身虐待。例如,去年四月,代理成都一名法輪功學員的北京律師程海在與委託人見面的途中遭到襲擊和毆打,程海說,成都武侯區晉陽街道綜治辦的官員要對這起襲擊事件負責。去年五月,張凱和李春富律師在與據稱在拘押期間死亡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面談時,被重慶警方逮捕並毆打。

在對北京律師的年度職業評審程序中,北京律師協會沒有更新一批人權律師的執業執照,導致他們無法從事法律工作。這些律師包括:李和平、程海、江天勇、黎雄兵、李春富、王雅軍、唐吉田、楊慧文、謝燕益、李敦勇、溫海波、劉巍、張立輝、彭劍、李靜林、蘭志學、張凱和劉曉原。兩位在北京之外執業的律師韋良玥和楊在新稱當局警告說他們的執照有被吊銷的危險。上海律師鄭恩寵和郭國汀在2008年一個類似的決定中失掉了他們的執照,因而被禁止從事律師工作。

根據法律,辯護律師要為他們的委託人所作的偽證負責,檢察官和法官對什麼是偽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開庭前接觸他們的委託人,而且被告人和律師在審判中不准說話。在現實中,直到刑事案件轉到法院後被告人才得到指定的律師。據報道,即使在非敏感的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七分之一的被告有法律代理。

允許被告與原告對質的機制不充分;為刑事案件出庭作證的證人比例低於10%,有些法院甚至低至1%。據一位專家說,只有1%到5%的審判有證人出庭。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只有檢察官宣讀證人陳述,被告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疑。在刑事案件中,大約有95%的證人不會出庭作證,部分原因是因為生活艱難或害怕報復。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證人陳述不能作為指控的唯一根據,但政府官員為求得勝訴而過分依賴此類陳述。辯護律師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取證,儘管他們可以申請查閱政府持有的與本案相關的證據。然而實際上能夠在審前獲取的信息極少,而且辯方往往缺乏足夠的機會來為庭審做準備。

警察和檢察官經常不顧法律有關正當程序的條文,在死刑案件中導致了尤其惡劣的後果。根據法律,死刑罪名至少有68種,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例如偽造貨幣、貪污和賄賂。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開始對宣布立即執行死刑(而非緩期兩年執行的死刑)的案件進行最後審查。在多數情況下,如果最高法院發現原判有誤,它也沒有權力發布新的判決或宣布被告無罪;它只能批准或不批准下一級法院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倪壽明稱,自2007年重新審查死刑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所審查的案件中有15%因事實不明、證據不足、某些案件判處死刑不當和審判程序不充分而被駁回。最高法院將這些案件送回下一級法院進一步審理,但沒有公布基本統計數據或數字。由於官方統計一直屬於國家機密,不可能對這些程序的實施和效果進行獨立評估。

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行使死刑判決覆核權後,死刑犯不得在判決當日被處決,而只能在最高法院核准後執行。政府繼續對許多不同的案件使用死刑,包括經濟犯罪。4月,北京的一所法院維持了對楊彥明的死刑判決,他被以挪用公款定罪。楊於12月8日被處死。8月7日,前北京國際機場董事長李培英因受賄罪被執行死刑。12月29日,英國公民Akmal Shaikh因販毒罪被處死。

據設在海外的對話基金會估計,大約有五千人在年內被處死。

  •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了任何政治犯,堅持說當局關押這些人不是由於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由於他們觸犯了法律;然而,當局一直出於政治和宗教原因關押公民。數萬名政治犯還在被監禁,有的在監獄,其他的在勞教所或行政拘留所。政府不准國際人道組織接觸政治犯。

外國非政府組織估計有數百人仍因於1997年廢除的「反革命」罪在監獄中服刑。還有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當局所稱的國家安全法涉及類似於反革命的罪名。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審查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釋放因刑法修訂後已廢除的有關非暴力犯罪的條文而被監禁的人。至年底,沒有進行任何有系統的重審。政府堅稱因反革命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的囚犯有獲得減刑和假釋的平等機會,政治犯提前獲釋的的比例低於其他囚犯。據信有數十人仍由於涉及1989年天安門民主運動而被監禁。國際組織估計有10名至200名天安門抗議人士仍在獄中。確切數字不詳,因為官方統計從來沒有被公開。

3月4日,工運活動人士及律師袁顯臣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袁在紐約的人權雜誌《北京之春》上發表了一篇文章之後於2008年5月被拘留。他於2008年6月被正式逮捕。

維權人士黃琦是一位長期為天安門受害者公開正名而呼籲的人士,他於2008年6月以持有國家機密的罪名被捕。8月5日,黃在四川以「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審判。11月24日,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樣在8月,社會活動家譚作人以詆毀中國共產黨的罪名被審判,這個罪名據說是因為政府認為他在社會問題方面從事了敏感的工作。至年底,他的案件尚未判決。

前天安門廣場學生領袖、外國居民周永軍於2008年9月在香港被拘留。當時他正試圖用一份假造的馬來西亞護照入境以探望生病的父親。儘管香港當局已經認定他沒有涉及銀行詐騙,但他被轉交大陸當局後被以同樣的經濟罪名扣押在深圳,然後被轉到他的家鄉四川省。周案的審理已在11月19日舉行,到年底,此案仍然在等候判決。

許多政治犯至年底仍然被關在獄中或遭受其他形式的監禁,包括維權活動人士胡佳和王炳章;維吾爾活動人士熱比亞∙卡迪爾(Rebiya Kadeer)的兩個兒子阿里木(Alim)和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熱依木(Ablikim Abdureyim);記者師濤;持不同政見者王小寧;律師及活動家楊茂東(又名郭飛雄);土地維權活動人士楊春林;互聯網作家徐偉;工運人士胡明軍、黃相微、孔佑平、寧先華、李建峰、李信濤、林順安、李旺陽和佘萬寶;中國民主黨創始人之一秦永敏;計劃生育問題揭發者陳光誠;天主教主教蘇志明;基督教人士張榮亮;內蒙活動人士哈達;維吾爾活動人士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Dilkex Tilivaldi);以及西藏人丹增德勒(Tenzin Deleg)。

政治犯得到假釋和減刑的次數遠遠少於普通囚犯。1月,工運活動人士岳天祥獲釋出獄,他在1999年被定罪並被判刑10年。2月10日,維吾爾人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在服刑11年後獲釋出獄。互聯網作家楊自立和工運人士姚福信於3月獲釋出獄,兩人都已服滿刑期。3月16日,工運人士姚福信因「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監獄服刑七年後被釋放。據中國人權報道,至年底姚還處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年期間,這些權利包括言論、集會和結社的自由。4月22日,西藏人久美嘉措(Jigme Gyatso)被從拘押中釋放。

刑罰繼續包括在獲釋後固定的時期內「剝奪政治權利」,其間個人被剝奪言論和結社自由。被釋放的犯人經常發現他們在社會地位、就業能力、旅行自由、獲得居住許可和社會服務方面受到嚴重限制。被釋放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會經常受到警察監視、電話竊聽、搜查等騷擾,有些人還在求職、保住工作、教育和住房方面遇到困難。

  • 民事法律程序和救濟

對民事案件有決斷權的法院,其司法獨立性常常受到內、外部的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針對剝奪刑事權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濟,如誤捕或誤判、刑訊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導致身體傷害等。在民事案件中,勝訴方經常發現很難執行法庭裁決,對強制執行的抵抗有時會演化成與法警的暴力對峙。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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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但實際上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儘管法律要求執法官員在搜查之前得到搜查證,但這個規定經常被忽視。此外,公安局和檢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審查或考慮而自行發出搜查令。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案件報告。

當局監控了電話談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和互聯網通訊。當局還拆看、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例行監視並進入住宅和辦公室,查看電腦、電話和傳真機。所有主要賓館都布有可觀的內部安全警力。賓館客房內有時會裝有隱藏的竊聽設備,有時會被搜查以尋找敏感的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嚴密監視,其電話被定期監聽或干擾,特別是在新疆和西藏地區。當局經常警告持不同政見者和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人士、獲釋的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認為製造麻煩的個人,不要同外國記者或外交官見面,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產黨重大會議以及外國高層官員訪華期間。安全人員還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其中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敦促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沉默。

社會活動人士、異議人士、法輪功學員、新聞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以及或釋政治犯的家屬成為任意逮捕、拘押和騷擾的對象(見第一節d款)。

因為城市發展而被迫拆遷的情況繼續存在,而在有些地區本年度有所增加。對拆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進行抗議的現象非常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被起訴。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發展計劃導致數百萬人被迫拆遷。

法律禁止使用強力脅迫人們接受流產或絕育。但是,達到由政府設定的計劃生育指標的巨大壓力造成地方計生官員用強力脅迫達到政府指標的事件。這類做法要求採取節育措施(特別是宮內節育器和女性結紮,據政府統計,這兩項占節育方法的80%以上)和要求某些孕婦流產。

據國際媒體報道,2月三位代人受孕的婦女在廣州的一所醫院中被強迫做流產手術。

在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常常被強制進行絕育。懲罰有時致使婦女別無其他可行的選擇,只能接受流產或絕育。

法律法規禁止因為胎兒的性別而終止妊娠,但是因為計劃生育和偏愛男孩傳統的交叉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許多家庭利用超聲波技術鑑別女性胎兒並因此終止妊娠。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禁止無醫學必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及有性別選擇性的墮胎。但有些專家認為對違反規定的處罰不夠嚴厲,不足以對此類非法行徑發揮威懾作用。根據政府於2008年2月公布的估測數據,至2007年底,男女出生率比例為120:100(其他地方通常在103到107:100之間)。

有幾個省規定,如果懷孕違反了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就要「終止妊娠」,這些省份包括安徽、河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遼寧和寧夏。另外還有十個省份針對計劃外懷孕規定了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它們是福建、貴州、廣東、甘肅、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陝西和雲南。

7月,上海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方案,鼓勵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生育第二胎。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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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言論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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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並不尊重這些權利。政府解釋了《憲法》中規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認為中國共產黨有權限制這些權利。政府繼續嚴密控制印刷、廣播和電子媒體,並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黨的意識形態。這一年中,政府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期間增加了對新聞和互聯網的審查和控制。

外國記者基本上被禁止獲得去西藏旅行的許可,只有在嚴格控制下的新聞採訪是例外。外國記者在7月騷亂期間和之後雖被准許進入烏魯木齊,但當局強迫外國記者離開新疆的其他城市。

媒體機構受到中宣部的定期指示,中宣部列出了不得報道的話題,其中包括敏感的政治問題。在類似7月騷亂和四川地震的事件發生之後,媒體機構被告知在報道這些事件時應使用由政府控制的新華社和中央電視台的報道內容。在10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之前的一段時間,當局命令報紙、雜誌和其他媒體機構將負面新聞減至最少。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宣部仍然大量發布限制性的規章和決定,以約束廣播電視媒體的內容。

只要發表的觀點與共產黨觀點沒有衝突或不向海外傳播此類觀點,私人言論的許可範圍繼續擴大。私下或小範圍討論政治話題不會遭受懲罰,對政府的批評在日常言論中也隨處可見。但公開演講、學術討論、有媒體報道的會議或公共論壇上的發言以及涉及敏感社會問題的言論仍受到限制。5月10日,19位學者在北京舉辦了一次未被批准的學術會議討論1989年天安門事件。部分學者事後收到了他們所在單位的警告,讓他們停止參加類似活動。當局還經常介入並打斷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的公開演講和講座。

3月,警方拘留了張世軍。張曾是一名軍人,並公開對自己在天安門事件中的行為表示遺憾。他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寫信要求中共重新考慮對天安門事件的譴責結論。到年底,他仍下落不明。

在3月和5月,警方訊問了中國獨立筆會副主席江其聲並搜查了他家。江是被廣泛引用的一份關於天安門事件的報告的作者,並且是《零八憲章》最初的一位簽名者。

政府還經常監視討論政治或敏感問題的知識分子,學者和持不同政見者的集會。那些對有爭議話題公開發表與政府立場不同觀點,或向海內外觀眾傳播這種觀點的人士可能受到政府工作單位的紀律處分、警察審訊,甚至是拘押等處罰。2008年12月,為紀念世界人權日,303名知識分子和社會活動人士發表了一份題為《零八憲章》的請願書,提倡人權和民主。一個月之內,7300人在這份請願書上簽名。警察至少審問了其中的100人。許多《零八憲章》的簽名者報告在年內受到騷擾,特別是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法庭審判或官方訪問期間。

中央宣傳部繼續列出一些禁止國內媒體報道的領域,而且政府仍然對所有的節目安排掌握批准權力。幾乎所有印刷媒體、廣播媒體和書刊出版社都由中國共產黨或政府機構所有或所屬。有很小數量的私營出版物,但沒有私有的電視台或廣播電台。

國際媒體被禁止自由運作並受到嚴格限制。2月,兩位《紐約時報》記者在警察於甘肅省一個藏族聚居區截住他們的車之後被拘留20小時。當局讓這兩人在甘肅首府蘭州停留了一晚,然後強制他們返回北京。4月份,幾名美國之音的記者在四川省被扣留兩小時,然後他們被告知不可以繼續前行。地方當局起初告訴他們遊客進入這個地區是非法的,但後來又告訴他們不可以前行的原因是由於「危險的路況」。

5月,在綿竹報道在四川地震中失去子女的家庭的一位《金融時報》記者在採訪時被跟蹤,並被身份不明的攻擊者襲擊,他們試圖搶奪他的相機。當警察到達時,他們還試圖強行奪取他的攝像機。同樣是在5月,分別發生了三起在四川攝影的外國記者被襲擊的事件。

當局禁止外國記者在鎮壓民主抗議活動20周年紀念日進入天安門廣場或在天安門廣場攝像。7月10日,警方拘留並驅逐了一名美聯社的攝影記者,理由是他在喀什葛爾拍照片。9月,警方闖入正在報道國慶節遊行演練的三名共同社記者的賓館房間,毆打了他們並損壞了他們的電腦。9月4日,防暴警察在烏魯木齊毆打了三名香港記者。同一天,在烏魯木齊的其他五名香港記者被短期扣押,以防止他們拍攝示威人群。

7月,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就2008年奧運會後的報道條件對俱樂部成員進行了調查。俱樂部成員報告了23起以新聞記者、消息提供者或工作助手為對象的暴力事件,以及底片或報道材料被銷毀、受到恐嚇和被當局傳喚審問的多起事件。他們還報告了100次被當局阻止進入公共場所的事件。

政府拒絕為一名計劃出任某報紙駐北京分社主任的外國記者簽發籤證。

當局加緊對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工作的公民施加限制。2月,政府針對外國記者的中國籍新聞助理頒布了一部行為規範。行為規範以開除和取消資格等處分威脅從事「獨立報道」的助理,並指示他們向外國記者提供反映國家良好形象的素材。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譴責這部行為準則是政府脅迫新聞助理的一種做法。

官員們可因未經許可與新聞記者接觸而受到懲處。編輯和記者仍需自我審查,這是黨日常限制新聞自由的主要手段。官方對允許發表的言論的指導通常含糊不清,可由宣傳官員隨意改變和行使事後強制。宣傳部門可迫使報社辭退刊登違背官方觀點的編輯和記者,並可以停辦或關閉出版物。事後懲罰制度導致編輯們採取一個保守的措施,因為如果不小心刊登違禁內容而被停刊,出版物就可能遭受巨大的商業損失。

政府官員通過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其他懲罰措施,包括暴力、拘留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威脅作者和國內記者,並封鎖有爭議的作品。6月,警方逮捕了作家、曾因天安門事件入獄的異議人士吳高興,因為他發表了一封信,堅稱曾因天安門事件入獄的人獲釋後由於過去的政治問題而面臨經濟困難。

國內記者可能因發表質疑政府的觀點而被降職或辭退。

仍在獄中的記者包括呂耿松、陸建華、黃金秋、程益中和師濤。2月10日,喻華鋒獲釋出獄。

曝光腐敗醜聞的記者和編輯往往受到當局的刁難。5月份,湖北的官員對兩名記者進行了身體攻擊,他們是《新京報》的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的衛毅。他們調查了一位女服務員殺死一位試圖強暴她的共產黨官員的事件。

根據一份官方報告,本年度當局沒收了超過6500萬份黃色、盜版和未獲批准的出版物。官員繼續審查、禁止和制裁對勞工、健康衛生、環境危機和工業事故的報道。當局對諸如三聚氰胺奶製品醜聞、四川地震中學校倒塌和7月烏魯木齊騷亂等事件的報道進行限制。當局還繼續取締他們認為內容有爭議的書籍。

法律只允許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書籍。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控制所有的出版許可證。印刷商和發行商必須得到國家新聞出版署以及相關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否則任何報紙、雜誌、書籍、音像和電子出版物都不得出版或發行。沒有政府批准而試圖出版的人將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中國共產黨通過事先將某些議題劃為禁區的方式對出版業加以控制。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進行自我審查,他們知道關於政治問題的書籍或文章會被視為過於敏感而被禁止發表。對私有和官方媒體的審查程序越來越多地依賴於自我審查,在某些情況下還依賴於事後制裁。

據獨立中文筆會報告,維吾爾文刊物《喀什葛爾文學》的前編輯卡拉什·侯賽因(Korash Huseyin)在2008年被釋放,但他的下落不明。卡拉什·侯賽因由於刊發了一篇當局認為是批評中共在新疆的統治的短篇小說而在2004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篇小說的作者仍在監獄裡服十年的刑期。

當局繼續干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和英國廣播公司的漢語、維吾爾語和藏語廣播,並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美國之音的英語節目一般不受干擾。政府對自由亞洲電台和英國廣播公司的干擾更加頻繁、有效。這些媒體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流媒體廣播」和「播客廣播」也被封鎖。儘管海外廣播受到干擾,但美國之音、英國廣播公司、自由亞洲電台、德國之聲和法國國際廣播仍然擁有大量聽眾,其中包括維權人士、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員。

外國電視新聞一般只能在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播放,偶爾也會受到審查。這類審查也發生在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周年紀念日前後。如果某期外國報紙和雜誌刊登了含有被認為過於敏感的內容的文章,該期發行有時會被禁止。

與其他語言相比,中文報道政治敏感事件受到的審查最為嚴厲,英文次之。政府禁止被認為過分敏感的國內外電影上映。

  • 互聯網自由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本年度中互聯網用戶增加至3.38億,其中94%利用寬帶上網。政府增加了對互聯網使用進行監管的努力,包括控制內容、限定信息、封鎖國內外的網站、鼓勵自我審查和懲戒違反規定的人們。但這些措施並不是普遍有效。 公安部在中央宣傳部的指導下對互聯網實行監控,並在國家、省和地級部門中雇用了數千人監控電子通訊。新華社報道,2008年當局關閉了14000個非法網站並從互聯網上刪除了超過49萬條「有害」內容。1月,政府開始了一次「掃黃」運動旨在打擊互聯網上「不健康」的信息。在這個月,官方媒體稱「掃黃」運動關閉了1250個網站並刪除了320萬條信息。許多網站包括有卡通形象的警官,警告用戶不要刊登被禁內容。網站門戶經營者、博客主機服務商和其他內容提供者都從事自我審查以確保他們的服務器中沒有政治敏感的內容。拒絕進行對政治敏感內容的自我審查的國內網站被關閉,許多外國網站被封鎖。 本年度中主要的新聞門戶網站據說在政府的秘密指令下開始要求使用者以他們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註冊發表對新聞文章的評論。在公共圖書館上網必須以身份證登記。據報,在公共圖書館的所有終端上使用互聯網都會受到監控。網吧必須安裝軟件以便政府官員監控用戶上網。在網吧上網的人常常受到監視。許多網吧偶爾會強行要求上網者在使用網吧時提供證明身份的證件。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通知,要求網吧和學校安裝「綠壩」軟件。該軟件和一個可更新的中央數據庫相連,用來過濾有問題的網上內容。這個軟件曾被要求安裝在所有在國內銷售的電腦中;但是行業群體、互聯網用戶和外國政府的反對看來使這個指令的執行被無限期延遲。

政府經常封鎖它認為有爭議的網站,特別是那些討論台灣和西藏獨立、地下宗教和精神組織、民主活動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的網站。政府有時還有選擇地封鎖由國外主要新聞機構、衛生組織、外國政府、教育機構和社交網絡運營的網站,以及可以讓使用者迅速聯絡並組織起來的搜索引擎。

本年度中,特別是在敏感事件期間,當局保持了對互聯網新聞和信息的嚴密控制。天安門鎮壓事件20周年前後和新疆7月的騷亂剛剛發生之後,登錄國內外社交網站被限制,在其他幾個重要事件期間許多網站都被封鎖。烏魯木齊7月嚴重騷亂之後,政府立即斷言互聯網上散布的信息是助長暴力的因素,因而全面關閉了該地區的所有互聯網、短信和國際電話線路。直到年底,國際電話、全面上網和短信服務仍然有限。

有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措施,阻止外國敏感網站。不同城市的用戶訪問外國敏感網站的受限程度不同。政府還根據一個不斷變動的敏感關鍵詞清單,自動審查電子郵件和網上聊天內容,例如「法輪功」和「西藏獨立」。雖然這種審查制度能有效阻止普通用戶接觸敏感內容,但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很容易就能躲過審查。打破官方審查的軟件在國內隨時可以找到。儘管官方進行監視和審查,本年度中異議人士和政治活動人士繼續使用互聯網提倡和宣揚政治主張,例如維護犯人權益、實行政治改革、消除民族歧視、反腐敗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問題等。政治觀點各異的互聯網用戶都對審查怨聲載道。許多知名的活動人士、藝術家、學者和大學教授的博客在本年度曾不時遭到封鎖。

由於技術審查的局限性,網絡公司自我審查仍然是有關部門控制網上言論的主要手段。所有網站都必須經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得到執照和註冊。國內所有網絡內容提供者如果沒有充分監查用戶的電子郵件、聊天室和即時通訊服務,都可能被吊銷執照。由私營和國有網絡公司、政府部門和學術機構組成的中國互聯網協會開辦了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站。該網站邀請公眾舉報非法的網上活動。用戶可通過該網站舉報色情、欺詐和賭博等犯罪活動,也可以舉報」攻擊黨和政府」的行為。博客服務提供商的自我審查在敏感事件臨近時有所加強。

當局繼續關押大批和平表達政治觀點的網絡作家。7月,吳寶全由於張貼批評內蒙北部的地方政府的文章而被判18個月有期徒刑。9月,法院判定吳犯有誹謗罪,因為他公開評論農民反抗地方官員徵地的事件。

同樣是在7月,三名博客寫手——范燕瓊、吳華英和游精佑——因報道一名年輕婦女遭一群男子姦殺的事件被控「誣告陷害罪」,而這一群男子中包括地方官員。

11月12日,當局判處文學網站編輯和Chodme(tibetcm.com)的創辦者貢卻才培(Kunchok Tsephel)15年有期徒刑,指控他網站中的一些內容「泄露國家機密」。11月14日,甘肅省的一所法院判處更嘎倉央(Kunga Tseyang)5年有期徒刑。3月17日,更嘎倉央(筆名雪太陽)因在一個西藏網站上張貼文章被警方逮捕。

2008年11月,互聯網作家和環保活動人士陳道君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陳在參加一次環境抗議活動並在網上貼文章支持西藏示威者之後被捕。據陳的律師說,他的三篇文章被作為他攻擊中共的證據。

1月,博客寫手Jia Xiaoyin在被拘留六個月後獲釋。4月18日,當局將網絡作家朱虞夫從監獄中釋放。8月,網名為Amoiist的博客寫手郭寶峰被從監獄釋放,他在社交網站Twitter上公布了他被捕的消息,從而引發了一場呼籲將他釋放的寫信運動。

根據無國界記者報告,年底時有30名新聞記者和68名網絡異議人士被關在監獄。

法規禁止開展有關部門認為涉嫌顛覆或誹謗國家的各種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被規定只能使用國內媒體公布的新聞,記錄有利於跟蹤使用者及其瀏覽習慣的信息,安裝可以複製電子郵件的軟件,並在遇到所謂的顛覆性材料時立即切斷傳輸。

  •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繼續它對學術或藝術自由的限制以及對大學和研究所中有關政治和社會問題的話語的限制。

如果當局認為某些議題過於敏感,或時間太接近敏感日期,會突然取消大學裡有國內外學者參加的會議和演講活動。外國政府組織的信息發布、教育交流和其他文化和公共外交活動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干預。被邀請來參加外國政府主辦的某些項目的外國專家的簽證申請被拒。5月,中央和省級政府處分了放映陳為軍的影片《請投我一票》的大學的領導,這是一部關於武漢一所小學的三年級學生選舉班幹部的影片。

9月,政府拒絕了兩位外國電影製作人的簽證申請,阻止他們參加北京獨立電影節評委會及參加他們關於四川地震的紀錄片的放映儀式。電影節組織者邀請了這兩人作為活動的主要嘉賓,但遲遲沒有宣布具體放映地點,直到活動前幾小時才公開。這樣做是為了儘量減小安全官員干涉的可能性。 政府今年對文化表達施加了新限制,並封殺其認為有爭議的藝術家。政府繼續以政治態度和所屬關係作為參加為數不多的公費出國留學項目的選拔標準,但對自費出國的學生沒有實行這種限制。政府和共產黨控制了大學高層官員的任命權。儘管黨員身份並不總是獲取終身教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黨員的學者得到提升的機會較少。

住在國外的研究人員的工作如果沒有得到官方批准,也會受到有關部門的制裁,如拒發籤證。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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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但實際上政府嚴格限制此項權利。法律規定此類活動不得反對「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針對政治制度或國家領導人的抗議是被禁止的。當局對表達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不予批准並迅速鎮壓。

5月,四川地震遇難者的父母被告知不要在坍塌學校的現場集會舉行悼念儀式。據報,計劃紀念地震一周年的人或被拘留,或受到拘留的威脅。6月,當局阻止包括丁子霖在內的數名天安門母親參加紀念儀式或以其他形式紀念他們子女的忌日。據報,便衣警察跟蹤了丁和她的丈夫以確保他們服從。9月,有幾起關於父母被拘留或被阻止參加集會紀念三聚氰胺奶粉醜聞一周年的報道。

所有的音樂會、體育活動、健身班或其他超過200人參加的集會都需得到公安部門的批准。雖然和平遊行活動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很少能獲得警方批准。儘管有諸多限制,還是有許多示威活動。但有關政治或社會議題的示威活動被迅速衝散,有時還有過度的武力介入。反對地方政府的「群體事件」或暴力抗議的次數在本年度有所增加。在過去一年中,絕大部分示威涉及土地糾紛、住房問題、工業、環境、勞工問題、政府腐敗、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問題。還有一些示威活動則是事故或個人請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引發的。

個人向政府請願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但向政府請願人士的集會權和申訴權仍受到限制。多數請願內容涉及土地、住房、權利、環境或腐敗。大部分請願者都向國家和省級「信訪」辦公室投訴。9月份,據報有30多名確信孩子因不安全疫苗而產生不良反應的父母聚集在北京以引起人們的關注。地方官員以強制手段將他們遣返回鄉。

雖然條例禁止打擊報復上訪者,但這方面的報告仍然繼續出現。部分原因是由於中央政府鼓勵地方官員阻止本地上訪者向上級投訴。這些鼓勵措施包括對省級幹部的評估與該省的上訪數量部分掛鉤。這項措施的目的是鼓勵地方和各省官員解決應由他們解決的上訪問題,但卻導致地方官員派出安全人員到北京強迫遣返上訪者回省。這種拘押在新條例生效前後都存在,但是常常沒有記錄。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接待信訪人員的新條例。根據這些新條例,有關官員將從北京被派往各省,在地方解決上訪者的問題,以此減少進京上訪的人數。新條例的其他內容包括限定在60天內對信訪作出答覆,以及規定每件信訪案可有一次上訴機會。

  •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但實際上政府限制這一權利。黨的政策和政府規章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組織都要向政府正式登記並獲得批准。事實上,這些規章阻礙了形成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勞工和其他可能挑戰政府權威的組織。

政府保持了對公民社會組織的嚴密控制。旨在控制他們的法律和監管措施有所增加。有報告說,政府一直在通過一個特別工作組阻止涉及社會、政治和慈善活動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致力於消除對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歧視的團體所提倡的政治改革。

非政府組織必須掛靠政府機構,擁有已註冊的辦公場所,並滿足最低資金額才能註冊。據報道,今年,一些以前登記為私營和營利性的社會或教育組織被要求掛靠一個政府機構並重新註冊為非政府組織。雖然所有註冊的組織都在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但有些非政府組織能夠有一定程度的獨立運作。

雖然政府施加了嚴格限制和監管,非政府組織的數量仍在增加。據世界銀行統計,截至年底有41萬5千個正式註冊的公民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各種不同的正式或非正式名義存在,包括中共發起和資助的全國性群眾組織。

由於沒有合法註冊,非政府組織面臨種種事務性困難,包括難以在銀行開戶、聘任員工和租用辦公場所。選擇不掛靠政府機構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商業諮詢公司的名義註冊,這使他們能夠以放棄免稅地位的代價得到法律的承認。安全當局常常警告國內非政府組織,不論他們的註冊類別是什麼,都不得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和其他被政府認為是敏感的國際組織的資助。有關部門支持關注減貧賑災等社會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但仍擔心這些組織可能成為政治對立的源頭。許多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非政府組織被強制離開,因為2008年3月拉薩和其他藏族地區發生騷亂之後,他們在當地的掛靠單位沒有同他們續簽項目協定。

7月29日,官方以逃稅的指控逮捕了公盟的創辦人之一許志永。公盟是一個公民社會組織和法律研究中心。媒體報道認為他被捕的原因是他為代理三聚氰胺污染奶粉醜聞的受害家庭所進行的法律工作。官方還搜查了公盟的辦公室、沒收了設備並命令公盟關閉。8月23日,在公眾呼籲之下,許和一位公盟辦公室助理人員被交保釋放。

中國沒有關於組建政黨的專門法律和法規。但是中國民主黨仍遭取締,政府繼續監視、拘押並監禁該黨以前和現在的成員。

c.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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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憲法》只保護那些被政府認為「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規定,宗教團體和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而且行使權利的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利益」。

政府繼續嚴格控制宗教事業並對未經政府批准的組織和已登記的禮拜場所之外的宗教活動進行壓制。政府控制已登記和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發展和活動範圍,包括家庭教會。政府當局限制傳教,特別是外國人和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傳教活動,但允許在國家批准的宗教場所和私人場合傳教。在全國各地,外國公民參加宗教活動都被政府視為非常可疑,而且在一些情況下導致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都要承擔後果。

宗教團體受2005年《宗教事務條例》管制。條例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地方宗教事務局監督所有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必須在愛國宗教協會登記,才能被視作合法。愛國宗教協會包括五種得到官方承認的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新教和天主教。宗教組織必須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這個條例規定,宗教組織必須得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以提出申請。根據條例註冊的宗教組織需要得到國家或地方宗教事務局的批准。愛國宗教協會負責監督每個宗教團體的活動,並與負責監控宗教活動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聯繫。政府繼續試圖控制和監管宗教團體,特別是未註冊的團體。儘管如此,在許多地方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仍然在增加。不僅五大宗教的活動有所增加,而且東正教和民間宗教活動也有所增加。因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如果在同一地區已有業務範圍相同的團體,沒有必要成立其他團體。因此,除了五個愛國宗教協會之外,沒有其他全國性宗教團體登記註冊。未註冊的團體報告,地方宗教事務局不批准沒有相關愛國宗教協會支持的團體申請註冊。

一些大規模家庭教會報告,政府在敏感周年紀念日到來之前增加了對他們活動的干涉。在北京,政府據報對房東施壓讓他們停止對家庭教會團體出租場所。在一次戶外宗教儀式上,當局據報實施了監控,使用高音喇叭對未經許可的公開集會發出警告、羈押了教會領袖以阻止他們參加儀式,並將公園關閉以阻攔這些團體集會。

9月,山西臨汾家庭教會的成員與警察就拆除一座教會建築的問題發生了衝突。五位教會領袖被判犯有「破壞公共秩序」罪,並分別被判處兩到三年勞教。

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我們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在2008年5月四川地震之中和之後,信仰團體所作的工作有目共睹。但這些團體的負責人報告說,由於仍然不能正式登記註冊,他們無法公開募捐、無法招聘僱員、無法在銀行開戶。

政府對宗教自由的壓制在藏族地區繼續存在,並在新疆地區有所加劇。與中國其他地方的佛教徒相比,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和大部分西藏地區的藏傳佛教徒的宗教活動和組織能力受到更多的限制。西藏以外的佛教社區也繼續受到政府的控制,未註冊的佛教寺廟仍然可能被關閉或拆除。2008年,甘肅的藏傳佛教拉不楞寺院及其周邊地區發生騷亂,此後對外國訪問者關閉數月。在這所寺院和其他藏傳佛教寺院周圍仍然布有大批安全部隊。

在新疆地區,政府經常把和平的宗教與政治表達與「三種邪惡勢力」——宗教極端分子、恐怖分子和分離主義——混為一談。政府壓制宗教活動的政策包括在清真寺中進行監視、對布道施加規章以及公開警告和懲罰從事「非法宗教活動」的個人。

2008年8月,喀什葛爾當局據報對負責密切監視宗教活動的地方官員發布了問責措施。同樣是2008年8月在喀什葛爾地區,當局號召對包括有宗教人士的團體「加強管理」,作為廣泛的「預防」和「打擊」手段的一部分。12月29日,新疆政府官方網站宣布一項新的有關「新疆民族團結教育」的條例已在當地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獲得通過。該法律據報禁止個人和團體散布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觀點,同時禁止收集、製造和散布這類言論。

在中國,新疆省有關部門對兒童信奉宗教權利的法律限制是最嚴厲的。有些地區的相關部門仍然禁止在家庭以外向小學和初中學齡兒童傳授伊斯蘭教,18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清真寺。

當局保留審查阿訇布道的權利,並敦促阿訇強調恐怖分子以宗教名義所採取的行動對伊斯蘭教產生的破壞作用。某些穆斯林領袖受到了尤其嚴厲的對待。某些地區的相關部門每月組織宗教人士開展政治學習班活動。參加學習班的一名中共官員表示,該活動呼籲「創造性地解釋和改進」宗教教義。據報當局還試圖限制穆斯林去海外學習宗教的機會。中國伊斯蘭教全會要求宗教人員學習由穆斯林的愛國宗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編纂的《新編訓誡》,其中包括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愛國主義和社會團結等訓導。除新疆對穆斯林採取嚴厲措施外,寧夏、甘肅、青海和雲南省政府官員並未嚴厲干涉本省穆斯林的活動。

10月27日,新疆法院宣判維吾爾家庭基督教會領袖阿里木江∙依米提(Alimujiang Yimiti)犯有「泄露國家機密」罪,並判處他15年有期徒刑。據一個國外非政府組織報告,依米提起初被控以經商名義從事非法宗教活動並向維吾爾族人傳播基督教。至年底,他的案件還在上訴過程中。2008年,喀什葛爾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危害國家安全指控開庭審判依米提,但最終他的案子因證據不足而被退回公安機關。聯合國非法任意拘押事件處理工作組在2008年宣布依米提的被捕和拘留屬於任意拘押。

未註冊的天主教主教、牧師和信徒仍受到騷擾,包括政府監控和拘押。3月31日,賈治國主教再次被逮捕。至年底,他仍去向不明。未註冊主教蘇志民仍然沒有音信,他於1997年被拘留後音信全無。

天主教愛國會不承認羅馬教廷有任命主教的權力。但是它允許梵蒂岡在選拔某些主教時謹慎介入。

政府從政治上控制的官方天主教會與未註冊的天主教會之間的差別不象過去那樣明顯。在一些官方天主教堂,神職人員帶領教徒為教皇祈禱;而且這些教堂還會懸掛教皇的畫像。估計已有90%的官方天主教主教已與梵蒂岡達成和解。同樣,大多數由政府指定的天主教主教都通過「教廷訓令」得到了梵蒂岡的正式承認。

當局繼續廣泛鎮壓被認為是「邪教」的組織。這些「邪教」不僅包括法輪功和多種傳統的中國打坐和修煉群體(總稱「氣功」團體),還包括被當局指控為傳播超出官方認可範圍之外的信仰的宗教團體。

法輪功在國內的公開活動仍然發展甚微,而在國外的學員報告政府對該團體的鎮壓還在繼續。過去僅信仰法輪功(甚至沒有公開宣揚其教義)就足以使信徒受到丟掉工作或被監禁等種種懲罰。據法輪功團體估計,自1999年以來至少有6000名法輪功學員被判入獄,超過10萬名學員被判處勞教,大約3000名在關押期間死於酷刑。據一些外國觀察家估計,法輪功信徒至少占官方記錄的25萬名勞教犯人的一半,海外法輪功團體則認為這一數字還應更高。

被政府定為「核心頭目」的法輪功成員受到了格外嚴厲的懲罰。十幾名法輪功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入獄,但1999年以來絕大多數被法院定罪的法輪功成員都是因「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而入獄,這是一個較輕的罪名。不過,大多數學員受到的是行政處罰。有些學員被判處勞教。另外一些學員在勞教釋放後仍拒絕公開放棄信仰,有關部門專門為「改造」這些學員設立「法律教育」中心,有些學員就被送到這類中心。政府官員否認這些「法律教育」中心的存在。另外,據海外團體報道,法輪功學員也被關進精神病院。

警方繼續拘押現在和以前的法輪功學員並以擁有法輪功材料為由逮捕政治活動人士。政府繼續通過高壓手段和強制參加反對法輪功學習班迫使其成員放棄法輪功。即使那些沒有參與抗議活動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表達信仰的成員,也被迫參加反對法輪功的學習班,或者被直接送往勞教所。據報道,這些做法迫使大批法輪功學員簽名放棄法輪功。

政府在學校提倡無神論。許多地方的有關部門禁止學齡兒童參加清真寺、寺廟或教堂的宗教活動,並且禁止他們在家庭以外接受宗教教育。

官方宗教組織負責管理培訓神父、牧師、阿訇、伊斯蘭學者及佛教僧侶的地方性宗教學校、神學院和研究院。在這些學校學習的學生必須表現出「政治可靠性」,所有畢業生都必須通過神學知識考試和政治考試方能擔任神職。政府允許已註冊登記的宗教培訓牧師,並允許越來越多的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學生、穆斯林和佛教的神職人員出國深入學習宗教,但是一些宗教學生難以取得護照或獲得批准留學。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組織會向這些培訓計劃提供資金。

五個愛國宗教協會出版宗教文獻,國家經營的出版社印刷宗教材料。但能夠印刷聖經的只有愛德印刷廠和幾家出版過天主教聖經的屬於天主教愛國會教區的印刷廠。由這些印刷廠印製的聖經可以在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或天主教愛國會買到。政府授權出版社(除愛德印刷廠外)出版至少一千種其他基督教書目。愛德為中國讀者出版了超過5000萬冊聖經並通過有70個城市發行點的網絡和一個在農村巡迴的移動發行網絡分發聖經。印刷、購買和銷售聖經的團體注意到對聖經和其他基督教讀物的需求的增加。未註冊的教會成員報告聖經的供應和批發不足,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個人不能直接向出版社訂購《聖經》。海關官員繼續監控宗教材料「走私」入境的活動。最近幾年,有人因印刷或得到未經批准的聖經而入獄。有些地區的當局據報沒收了聖經、古蘭經和其他宗教材料。6月,石維翰因「非法經營」(印刷聖經)而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新疆人民出版社是官方批准印刷穆斯林文獻的唯一出版單位。

  • 社會虐待和歧視

本年度沒有對宗教信徒的社會虐待或反猶太人活動的報道。政府不認為猶太教作為一個種族或宗教存在。

詳細討論請參見《2009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http://www.state.gov/g/drl/rls/irf/

d. 遷徙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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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回國的自由,但實際上政府一般不尊重這些權利。政府有時與聯合國難民署合作對難民、尋求庇護者和其他有關人員提供保護和幫助。 當局定期加強限制,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和外國政要訪問前限制被認為是政治敏感人士的行動,防止遊行示威。遷移自由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極其受限。警方在大部分縣和通往許多鎮的道路上,以及拉薩等大城市內設立檢查站。

雖然政府繼續限制更換工作地點或居住地點的自由,但是全國戶籍登記制度(「戶口」)正在逐步改變,大部分公民在國內各地遷移和工作的權利正在不斷擴大。農村居民繼續湧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的四倍多,但許多人不能正式更改他們在國內的居住或工作地點。許多城市每年新發暫住證數量都有限額,所有的就業人員,包括大學畢業生,都必須為獲得有限的暫住證而展開競爭。對農村居民來說,獲得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地區的戶口尤為不易。

農村人口即使已經搬遷到了城市地區並且找到了工作也會因戶籍登記制度面臨更多困難。據國家統計局報告,在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2.25億流動民工。這些經濟移民沒有正式的城市居民身份,雖然法律、法規和計劃希望解決他們的需求,但他們很難全面享受教育等社會服務。流動民工在遭到雇主或官員虐待時幾乎沒有求助渠道。一些大城市開展了一些計劃,使民工和他們的孩子能夠免費享受公共教育和其他社會服務,但一些地方的民工報告說,他們實際上很難達到享受這些福利的條件。

根據適用於勞教所在押慣犯的「留場就業」制度,當局不准某些特定的犯人在刑滿後回家。一些獲釋或假釋的犯人回家後沒有遷移的自由。

政府允許大多數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國旅行。有報告稱,在敏感紀念日期間,有些學者繼續面臨旅行的限制。大部分公民能夠獲得護照,但那些被政府視為危險人物者,包括宗教領袖、持不同政見者以及一些少數民族人士,被拒絕發給護照或被禁止出國旅行。7月,一位著名西藏作家茨仁唯色(Tsering Woeser),對政府提出了法律訴訟,因為政府拒絕她的護照申請超過三年。直至年底她仍然沒有得到護照。除了西藏自治區之外,在青海、甘肅和四川省的藏族地區,藏族人申請護照遇到巨大困難。藏族地區的公安局不願意為藏族人簽發或更新護照,實際上導致一大部分藏族人口的出國旅行受禁。而藏族地區的漢族居民則沒有體驗過同樣的困難。

法律既沒有規定公民的歸國權,也沒有涉及流放問題。政府繼續拒絕很多被認定為持不同政見者、法輪功活動人士或不安定分子的公民重新入境。儘管一些移居海外的異議人士獲准回國,但保外就醫和獲准出國的異議人士實際上往往是被流放出去的。移居海外的活動人士有時一回國即被監禁。

12月19日,柬埔寨皇家政府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強行將20名申請避難的維吾爾人遣返回國。

政府繼續試圖阻止許多藏族人離開並羈押了許多在飛機上被逮捕的藏族人(見西藏附錄)。至年底,838名藏族人到達加德滿都聯合國難民署的接待中心。到達人數最多的時間是在流動頻繁的秋冬月份,這段時期邊境治安向來比較薄弱。2008年3月拉薩遭到鎮壓之後,整個西藏從內地到邊境的安全戒備加緊,因而造成了人員流動的減少。

  • 保護難民

雖然中國是1951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該公約議定書的簽署國,但中國目前還沒有授予難民或避難身份的法律。政府在重新安置來自越南和老撾的漢族或少數民族人員時,與難民專員進行了廣泛合作。本年度政府與難民專員繼續就授予這些居民公民權問題進行了討論。

政府正式承認有3萬7千名緬甸東北部果敢區居民在8月緬甸軍方鎮壓時跨過邊境逃入雲南,但這些人沒有被正式定為難民。政府沒有回應聯合國難民署進入邊境地區的要求。

政府繼續認為所有北韓人都是「經濟移民」而不是難民,聯合國難民署仍然只能與在中國的北韓難民進行有限的接觸。由於沒有聯合國難民署支持的長期性解決方案和選擇方案,而且出於時時擔心被當局強行遣返的恐懼感,北韓難民易於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甚至得到聯合國難民署照護的難民也會受到當局的騷擾和限制。政府仍然不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中國與北朝鮮接壤的東北邊境地區進行工作。

實際上,政府並不提供保護,使難民免遭驅逐或被遣返回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有些北韓人在進入駐華外交機構後被允許前往第三國。據報,2008年對北韓難民的進一步鎮壓擴散到騷擾邊境附近的宗教社區。一些北韓避難者和跨國通婚夫婦(即父母一方是中國人,另一方是北韓人)的沒有身份的子女無權享受衛生保健、公費教育或其他社會服務。政府還逮捕並拘留了向北韓人提供食物、住所、交通和其他援助的個人。據報道,一些因幫助北韓人而被拘留的活動人士或中間人被指控從事人口販運。在一些個案中,北韓人被強行遣返回國。還有報告說,北韓特工也在中國境內活動,強行遣還北韓公民。

政府不給予在中國的難民以難民或避難者身份,但它允許聯合國難民署在協助非北韓難民時有更多的自由。截至年底,聯合國難民署駐北京辦事處辦理了大約100件在中國的非北韓難民的申請(他們來自巴基斯坦、伊拉克、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但是,由於這些人沒有被正式承認為難民,他們在中國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學,並且隨時都可能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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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並規定人民通過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省、區和地方各級人代會在內的機構來行使公民權利。但是,法律並未賦予公民和平改變政府的權利,公民不能自由選擇或更換管理他們的法律和官員。中國共產黨仍控制着對掌握政治權力的職務任命。

  • 選舉和政治參與

按照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形式上,全國人大由2987名委員組成,選舉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總理和副總理以及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實際上,由175名成員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管這些選舉,並確定全國人大的議程和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黨的直接領導之下,大多數立法決定都需要經過有九名成員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同意。儘管國家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所具有的廣泛權限,但全國人大不能獨立地制定政策或者不經黨的批准就罷免政治領導人。

民政部的統計數字顯示,全國總共60多萬個村莊幾乎都已經實施了對地方准政府組織即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直接選舉。通過普通公民直接選舉幹部的範圍仍然很窄,而且被嚴格限制在地方一級。政府估計,在所有的選舉中有三分之一存在着嚴重的程序問題。腐敗、收買選票以及鄉鎮幹部和黨政官員干涉選舉的問題繼續存在。法律允許每個選民最多可以代替其他三名選民投票。

《選舉法》管理着各級立法機構。根據該法,公民有機會投票選舉縣級及縣級以下地方人大代表,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高一級政府官員或共產黨幹部嚴格控制對候選人的提名。在較高的級別,人大機構在同級代表中間推選參加上一級人大會議的代表。例如,省級人大選出參加全國人大的代表。地方黨委書記一般兼任當地人大主任,從而加強了黨對立法機構的控制。

官方文件聲稱,「中國實行的政黨體制」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但中國共產黨繼續獨攬政權,禁止成立新黨。政府承認在1949年以前成立的九個政黨,全國人代會中30%的席位屬於共產黨外人士。成立新政黨從程序上被禁止,試圖支持非正式政黨的一些活躍人士被逮捕、關押或拘禁。

9月15日,在湖南省,持不同政見者謝長發因為試圖組織被禁止的中國民主黨全國會議而被判13年徒刑。10月16日,在入獄九個月後,郭泉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10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作為前南京大學的教授和中國新民黨創始人,郭曾經發表文章批評中國的一黨體制。在1998年入獄的中國民主黨創始人之一秦永敏,還有其他一些與2002年公開信有關的人士現仍被關在獄中;該公開信呼籲政治改革以及重新評價1989年天安門運動。據報導,30多名現任或前任中國民主黨黨員仍然被關在監獄裡或拘押在勞改農場,其中包括陳樹慶、桑堅城、何德普、楊天水,還有姜力鈞。1月,中國民主黨黨員王榮清在發表文章批評政治體制之後因「顛覆國家」罪被判六年徒刑。8月,中國民主黨黨員張林被釋放出獄。

對於婦女或少數民族參政政府並沒有任何特別的限制。但是,在黨和政府機構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職位鮮有女性擔任。中國共產黨政治局25名成員中只有一名女性,她同時還是五位國務委員之一。在中國的27個部委中有3名女性部長。

政府鼓勵婦女行使權利參與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並作為候選人參選,但是當選者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婦女。很多地方的村委會為婦女保留一個席位,通常負責管理計劃生育。

少數民族占中國人口的8.4%,在第10屆全國人代會中占有13.9%的席位。所有的被官方認可的少數民族在全國人代會中都有自己的代表。第17屆黨代會選出了40名少數民族人士作為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在部長級位置上唯一的一名少數民族人士是來自內蒙古的蒙古族人楊晶,主持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此外,政治局中還有一位少數民族,即副總理回良玉,是回族人。少數民族很少擔任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黨政高級職務。

第四節 官員腐敗與政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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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施以刑事懲處。但是,政府並未有效執法,官員經常參與腐敗活動而逍遙法外。有很多腐敗案件都與被政府嚴加管制的領域有關,比如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以及基礎建設等,從而極易產生欺詐、賄賂和回扣。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說有9158名腐敗官員被定罪,其違法行為包括挪用公款、賄賂、瀆職以及侵權等。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說,全年共有10萬6千人被認定有腐敗罪行,比2008年上升了2.5%。其中,有85353人受到了「黨紀處分」,29718人受到了「行政處罰」。

在一些重要的會議上,比如1月的中紀委反腐敗年會和3月的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共產黨領導人宣布了反腐敗的新辦法。此外,反腐敗,特別是監督用於抗震救災和刺激經濟的款項,是全國人大3月會議的主要議題。4月,共產黨開始通過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渠道在全國進行45項新的反腐敗公益宣傳。5月,有史以來第一次,2000多名縣級紀委書記被召到北京,參加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辦的一個「集中培訓班」。政府還建立了一個網站,供中央政府直接聽取有關官員腐敗的投訴。

本年度中,大量國有企業的領導因腐敗受到調查。這些領導通常還擔任黨的高級職位,其中包括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康日新、被開除黨籍的中國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中國移動通信的副董事長張春江,以及已因腐敗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的前副董事長陳同海。2008年11月,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創始人、中國首富黃光裕,因具體細節不明的「經濟犯罪」被收押。與之同被收押的還有多位政府官員,其中包括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浙江省紀委負責反腐敗事務的最高官員王華元、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鄭少東,以及鄭的副局長相懷珠。深圳市長許宗衡因與該案有關而被解職,仍在接受調查。

監察部以及中紀委負責整治政府腐敗。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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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試圖保持對民間社會團體的控制,遏止獨立的非政府組織的出現,阻撓民間社會及維權團體的活動,並防止在中國出現所謂的「西化」。政府不准獨立的本土非政府組織公開監督或評論人權狀況;此外,本土非政府組織還受到騷擾。政府往往對獨立組織持懷疑態度,並加強了對與海外有經濟上或其他方面聯繫的非政府組織的審查。大多數大型非政府組織是半官方的,所有非政府組織都必須由政府機構主辦。為了避開非政府組織必須由政府機構主辦的規定,一些草根非政府組織作為公司登記註冊。

一個由國內活躍人士組成的非正式網絡仍然是違反人權消息的可靠來源。這些信息通過位於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和位於海外的中國人權等組織以及互聯網來傳播。

政府仍然不願接受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對其人權紀錄提出的批評。中國政府批評國際人權監督組織的報告,聲稱這些報告都不準確,而且干涉了中國的內政。一些國際人權組織的代表報告說,中國官方拒絕發給他們入境簽證或者限制其簽證的有效期。

中國政府沒有人權監督員或委員會。由政府組建的中國人權研究會是一個非政府組織,其任務是為政府的人權紀錄作辯護。中國政府堅持認為每個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以及歷史條件影響其處理人權的方式。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但是中國政府不允許紅十字會探訪監獄。政府繼續就人權和囚犯的問題與一個外國人權組織進行非正式的對話,但政府與該組織的合作並不像往年那樣廣泛。

政府繼續參與同外國政府之間的官方外交性人權對話。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權以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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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旨在保護婦女、兒童、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法律。但是,一些針對民族、性別以及殘疾的歧視仍然存在。

  • 婦女

強姦屬非法行為,一些被判強姦罪的人被處決。法律並未明確承認或排除婚內強姦。中國政府尚未提供有關強姦或性侵犯的統計數字,所以難以確認性犯罪的程度。女性民工尤其容易受到性侵犯。在據稱遭到當地一名官員的性騷擾而用刀將其刺死以後,鄧玉嬌被認定犯有「故意傷害罪」,但是沒有被判刑。在鄧受審期間,全國婦女聯合會倡議要給鄧以「公平審判」。鄧玉嬌在6月17日庭審之後被釋放。

對婦女施暴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2008年全國婦聯所做的調查顯示,家庭暴力影響了全中國2億6千7百萬家庭中的三分之一。政府支持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建立庇護站,有些法院也開始為受害人提供保護。但是,官方幫助並不總是能惠及受害人,公安人員經常對家庭暴力事件置之不理。有報告說,30%到37%的家庭有家庭暴力問題,90%以上的受害人是婦女。全國婦聯報告說,它每年接到五萬起家庭暴力的投訴。虐待配偶通常不會被投訴。一項全國婦聯的研究發現,在遭受家庭暴力的農村婦女中只有7%向警方尋求幫助。儘管家庭暴力在農村地區更為普遍,但在城市中受過教育的人群中也有所發生。全國婦聯報告說,在每年40萬件登記離婚案中有大約四分之一是家庭暴力所致。

受害人庇護站的數量有所增加。根據全國婦聯的統計數字,2008年全國共有2萬7千個法律援助服務中心,1萬2千個由派出所設立的家庭暴力投訴點,400個家庭暴力庇護站,以及350個為自稱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所設的傷情鑑定中心。大多數庇護站都是政府開辦的,有些也有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有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是,有些專家認為,這些規定過於寬泛,沒有定義什麼是家庭暴力,而且很難實施。由於必須排除「一切不合理懷疑」的庭審標準,即使法官明知出現了家庭暴力,在施暴者沒有供認的情況下也不能對其判罪。根據應用法律研究所這個研究法院制度的智庫2009年的統計數字,只有10%的被控施暴者承認在家裡曾有暴力行為。收集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仍然很困難。該研究所報告說,40%到60%的婚姻與家庭案件都與家庭暴力有關,但是,只有不到30%的案件能夠拿出間接證據,包括照片、醫院病歷、警察記錄或孩子的證詞。證人很少出庭作證。

據報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4月發布了第一份省級關於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導意見,目的是要加強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受害婦女的保護。6月,浙江省的一個地區法院為一名受害婦女發布了該省第一項禁止家庭暴力的法院令。與2008年江蘇和湖南發布的同類法院令相似,它禁止施暴人脅迫或毆打其配偶,並為警力介入以保護受害人的安全創造了條件。

在中國,儘管賣淫屬於非法行為,但專家估計有170萬到600萬婦女參與賣淫。據公安部統計,警方每年要調查近14萬起賣淫事件。本年度里公安部對有組織的賣淫展開了為期3個月的嚴打,其對象為強迫、引誘、允許或介紹婦女參與賣淫的個人或團體、允許或介紹賣淫的娛樂場所業主、以及從事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法性活動的人。7月,公安部統計數字顯示警方逮捕了3311個涉嫌強迫、教唆、窩藏或介紹婦女賣淫的嫌犯,並偵破了2503起與賣淫有關的案件,其中有363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總共有457個犯罪團伙落網,另外還有40人因涉嫌未成年人性犯罪而被捕。

雖然政府在打擊性交易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是據媒體報道,某些地方官員與賣淫業沆瀣一氣,開設賣淫場所,或從中牟利。媒體還報道,有組織的犯罪團伙、生意人以及警方和軍隊都涉嫌參與賣淫活動。社會服務人員報告說,公安局無法涉足那些以權勢人物為後台的高級娛樂中心。

2005年業經修訂的《婦女權利保障法》中有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此後關於性騷擾的投訴大量增加。

中國政府限制父母選擇生育數目的權利。國家計劃生育部門把重點從降低懷孕率轉移到保持低懷孕率,並且強調計劃生育服務的醫療質量。但是,中國的生育限制政策在法律及其實施中仍然保留了嚴厲強制的性質。對未經允許的生育所實行的經濟和行政處罰仍然很嚴厲。儘管有些官員建議調整計劃生育政策以應對出生性別比失衡的問題,但政府最高層仍然明確表示計劃生育政策的方向不會改變。沒有任何信息說明女性與男性在包括艾滋病在內的性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面是否能夠獲得同等的機會。

2002年頒行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實施政府的限制生育政策制定了標準。但是,執行情況有明顯的差異。法律規定已婚夫婦有生育一胎的權利;符合地方和省里有關規定的夫婦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胎。獨生子女規定在城市裡更為嚴格,只有那些能夠滿足具體條件的夫婦才被允許生第二胎。在大部分農村地區,計劃生育政策較為寬鬆。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婦被允許生第二胎。就全國而言,有35%的家庭受到獨生子女的限制,而60%以上的家庭則可以生育第二胎,原因或者是他們具備資格,或者是他們符合具體條件。剩下的5%的家庭能夠生育兩胎以上。

所有省份都已取消生育第一胎的審批程序,從而使父母可以決定他們什麼時候要孩子。但是有些省份仍然保持了對生育間隔期限的規定。

法律規定超生的夫婦雙方都要付「社會撫養費」;這筆賠償金可能高達受罰人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法律給予遵守生育限制的夫婦優惠待遇。

社會撫養費按照地方水平確定和評估。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官員在作出「強制」行動之前要得到法院下達的執行命令。對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實行的強制行動包括扣押家庭成員或沒收和損毀財產。但事實上這個規定並非總是得到遵守,國家計生部門杜絕地方官員違法行為的努力依然不力。

人口控制的政策依靠教育、宣傳以及經濟獎勵,還有更為粗暴的手段來執行。那些違反政策、未經批准就生育孩子或者幫助其他人違法生育的人要面對各種懲處,包括繳納社會撫養費、失業或降職、失去晉升機會、開除黨籍(某些職務只能由黨員擔任)以及其他行政懲罰,有時還出現損壞私有財產的情況。

為了推遲生育,法律規定的女性最低婚齡為20歲,男性22歲。幾乎在所有省份,單身婦女生孩子仍屬違法。湖南省規定,未婚生育的人除了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以外,還要再繳納前一年總收入的6%到8%。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對已婚婦女進行懷孕檢測,並且應提供不定期的「追蹤」服務。有些省份對不參加定期懷孕檢測的婦女實施罰款。例如,河北省的罰款在人民幣200到500元之間(約為30到70美元),河南省的罰款在人民幣50到500元之間(約為7到70美元)。

各級官員都會因是否能夠實現其行政區規定的人口控制目標而獲得獎勵或受到懲罰。地方官員的升職條件之一在於是否能達到人口控制指標。把晉升與達到或超額完成指標的能力聯繫起來的做法為官員們提供了一種機制上的強大動力,致使他們使用粗暴手段來完成人口控制指標。

儘管《計劃生育法》表明,官員不應違反公民權利來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但該法律並未清楚地定義公民權利以及違反公民權利可能受到的懲罰。按照法律,公民可以起訴那些超越權限來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但是,幾乎沒有保護檢舉人不受地方官員報復的措施。對於那些協助別人逃避生育限制的官員,法律則提供了嚴厲具體的懲處方法。

10月1日,針對流動人口的新的全國性計劃生育工作條例開始生效。新條例規定,在流動人口的暫住地免費提供包括生殖健康信息與服務、避孕用品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計劃生育服務。過去,流動人口往往被強制返還其戶口所在地接受這類服務。

《憲法》規定「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和受教育權。全國婦聯是政府婦女政策的主要執行機關,國務院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婦女政策。但是,許多維權人士和觀察人士擔心,婦女在過去50年所取得的進步正在逐漸退化。他們認為,很顯然,隨着政府把重點放在經濟改革和政治穩定方面,男女平等的目標被放在了次要地位。據婦女反映,歧視、性騷擾、不公平解職、降級和工資差別等問題依然嚴重。

有關部門通常不執行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法律專家指出,由於法律定義模糊,難以量化損失,提出性別歧視訴訟的難度很大,因此基本沒有這樣的案件訴諸法律。一些觀察人士指出,負責保護婦女權利的機構往往更注重與產婦有關的福利以及產假期間無端遭解僱的問題,而不是性別歧視、對婦女的暴力或性騷擾問題。倡導婦女權利的人士指出,在農村地區的離婚判決中,婦女的土地和財產權往往會被判給其丈夫。農村承包法和其他婦女保護法從原則上規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婦女享有同等權利。但專家認為由於法律的複雜性和執行上的難度,事實遠非如此。

許多僱傭單位更願意聘請男性員工以避免產假和育兒的費用,有些單位將女性員工的實際退休年齡降到40歲(官方規定男性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為55歲。從事非常耗費體力的工作者,男女退休年齡分別是55歲和45歲)。此外,工作單位還可以強行規定婦女最遲退休年齡低於男性。退休年齡的降低還造成了退休金的減少,因為退休金通常取決於工齡。招聘廣告有時明確要求女性的身高和年齡。

儘管政府政策規定在求職和就業中不得有歧視行為,但婦女的薪酬仍然低於男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地方勞動局負責確保企業遵守勞動法和促進就業法,這兩部法律都含有反對歧視的規定。

女性自殺率高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每天大約有500名婦女自殺。北京心理危機研究和預防中心報告說,女性自殺率比男性高三倍。許多觀察人士認為,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婦女在教育和就業方面受到的歧視、傳統上對男孩的偏愛、中國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其他社會因素都是婦女自殺率高的原因。在女性自殺率高於男性三到四倍的農村,婦女尤其容易受到傷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殺嬰。但是有證據顯示這種現象仍然存在。據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報告,根據該法,多名醫生被指控殺嬰。由於傳統上對兒子的偏愛和強制的生育限制政策,殺害女嬰、性別選擇流產以及遺棄和忽視女嬰等問題仍然存在。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報告說,在15到24歲年齡段的婦女中有不到2%的人是文盲。2008年政府的官方統計數字顯示,在15歲以上的文盲中,有70%以上是女性。在一些落後地區,女性識字率與男性相比要低15%以上。

儘管男女受教育水平的差距逐漸縮小,但教育程度上的差距仍然有待解決。受過大學教育的人口相對較少,其中男性依然占多數。根據教育部的統計,2008年本科與大專生中女性占50%,碩士研究生中女性占46%,而博士研究生中女性比例則接近35%。隨着工作分配機制越來越具競爭性,越來越受市場驅動,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婦女報告說她們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歧視。

  • 兒童

公民身份來自父母。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之後一個月內按照戶籍登記制度的要求來為之註冊戶口。沒有戶口的孩子不能得到公共服務。沒有有關無戶口人數的數據。

法律規定兒童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是在經濟落後的農村地區,許多兒童沒有上足規定的年限,有些甚至從來沒有上過學。公立學校不收學費。但是,由於地方與中央政府提供的經費不足,很多學校仍然收取學雜費。這些費用和學校的其他費用使貧困家庭和民工難以送孩子上學。

據報告,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女孩上學的比例比城市裡要低。在農村地區61%的男孩和43%的女孩能完成初中以上學業。政府報告說,有將近2000萬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跟隨他們的父母來到城市地區。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大都只能在沒有執照和設備條件差的學校就讀。

與全世界的趨勢相反,女嬰的死亡率比男嬰要高。官方媒體報告說,在農村地區女嬰死亡率比男嬰高27%。造成女嬰存活率低的原因之一是疏於照顧。

在過去幾年中,誘拐和買賣兒童以供人領養的情況有所增加,尤其是在貧困農村地區。關於被販運兒童的人數沒有可靠的統計,但是據媒體報道,每年有高達2萬名兒童被拐賣並被非法收養。大多數在國內被販運的兒童,尤其是男孩,都被賣給無法生育的夫婦。收買被誘拐兒童的罪行如果成立,可能被判三年徒刑。過去,獲救的兒童都是男孩,但據說對孩子的需求的增加使販運分子也開始轉向拐賣女孩。

按照法律,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人可能被判10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同時會被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果案情嚴重,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同時被沒收財產。那些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可獲刑五年以上並處以罰款。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法律規定,自願性交的最低年齡為14歲。

任何形式的色情內容,包括兒童色情內容,均為非法。根據《刑法》規定,凡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或者管制。對於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些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色情內容的人會受到嚴厲懲處。

根據官方媒體報道和民政部統計,城市地區街頭流浪兒超過15萬人。如果將整日在街上閒逛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也包括在內,這個數字還要高得多。2008年8月,官方媒體報道,父母為民工的農村留守兒童有580多萬。

法律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孤兒院中的孤兒絕大多數都是女童,其中多數是被遺棄的。孤兒院裡的男童則一般有殘疾或者健康狀況不佳。醫務人員有時建議殘疾兒童的父母將孩子送進孤兒院。

政府否認孤兒院中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療,但是也承認孤兒院的體制常常導致有些兒童得不到充分照顧,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兒童。在大部分地區,領養的兒童也被計入生育限制規定的範圍內。因此,領養了被遺棄女嬰的夫婦有時被禁止再次生育。

  • 人口販運

法律禁止販運婦女、兒童。但有報告稱有以性剝削和強迫勞動為目的販運男性、婦女和兒童的現象存在,販運以中國為來源地、中轉地或目的地,或整個販運過程都在國內。《刑法》把人口販運定義為以牟利為目的、通過綁架、拐騙、收買、販賣、運送等手段拐賣婦女或兒童。

在以前打擊人口販運成果的基礎上,政府修改了反人口販運法規,籍此強化政府打擊性販運和勞工販運的能力,並大規模展開新一輪起訴販運分子及營救受害者的行動。公安部以及其他30個政府部門聯合發布了實施《國家行動計劃》指導文件,以重新布局政府反對拐賣人口的工作程序、分配職責、並協調政府內部的合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起訴拐賣人口案件的指南。中央政府修改了地方公安官員的升職指標,把反人口販運工作包括在內。中央政府還指示全國的公安部門立即將失蹤人口或人口販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來調查。

4月,公安部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發起了一場新運動。從4月到12月,公安局報告說解救了被拐賣的3500名兒童和7400名婦女,並在此過程中破獲了1684個犯罪團伙。藉助DNA匹配數據庫,298名被販運者的身份得到了確認。一年裡,被起訴並被判刑的販運分子的人數有所增加,特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分子。當局調查並搗毀了一批從事人口販運的犯罪網絡以及有組織的犯罪團伙。截至12月,20名作為全國頭號通緝犯的販運分子中有19名已經被逮捕,至年底仍在等待被起訴。政府意識到,它仍然需要為人口販運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服務。政府增進了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反人口販運方面的合作,並致力於提高公眾對人口販運的認識。但是,中國在有效地保護受害人以及防止人口販運等方面尚未達到國際標準。

中國既是販運人口的來源地,也是販運中轉地和目的地。販運人口大都發生在國內,目的是性剝削,從事強迫勞動或強迫結婚。販賣人口的案件中有90%涉及販賣婦女兒童。受害者通常來自貧困的農村地區,被拐騙或被提供工作的承諾所誘惑來到大城市,之後被販賣從事賣淫或被強迫勞動。據媒體和非政府組織估計,每年有一萬到兩萬人被販賣。

國內和跨國人口販運問題仍然嚴峻。但由於流動人口數量約達1.5億,被販賣的人口數量只能是一個估計數字。公安部報告說,在2008年約有2500起販賣人口案件,但專家稱實際數字要高的多。

政府報告說正在加強對拐賣人口案件的起訴工作。4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跨河南、河北和山東省拐賣兒童的七起案件,判處兩人死刑,另有九人也被判刑,刑期從四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緩期執行不等。警方還在4月間逮捕了企圖向哥斯達黎加偷運300名青少年的兩名嫌犯。

5月,在習水縣一起11名在校女生被迫賣淫的醜聞曝光以後,貴州當局展開了打擊強迫幼女賣淫的行動。這項行動一直進行到年底,並把強迫未成年人乞討和從事其他犯罪活動作為打擊目標。6月,官方媒體報道說,警方在破獲一起拐賣兒童的案件時解救了23名兒童。官方媒體還報告說,武漢鐵路局在一次為期八天、嚴查從雲南省昆明市發車的列車的行動中逮捕了18名嫌犯。8月,在一次中緬安全部隊的聯合行動中,中國政府送返了六名被販賣的緬甸婦女。

一些專家和非政府組織認為,刺激人口販運的因素是落後的經濟;而計劃生育政策所造成的婚齡婦女短缺現象則增加了對誘拐婦女的需求,尤其是在那些偏遠地區。男女出生比例嚴重失衡,婦女離開農村尋求就業的趨勢,以及傳統訂婚禮的高額費用,導致花錢買妻的做法對一些貧困農村地區的男性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一些男性到經濟更貧困的地區找老婆,而另外一些人則藉助於犯罪團伙。聯合國的調查顯示,大多數在國內被販賣的婦女都是從GDP極低的地區被賣到GDP很高的地區。被販賣的婦女到了新「家」之後就與當地人成婚,有時會被強迫勞動或被強姦。有的婦女融入新社區,有的則不斷抗爭並受到虐待,只有個別的能夠逃脫。有些販運受害者受到金錢誘惑也成為販運分子。

被跨境販運的婦女和女童大多來自越南、緬甸、北韓、蒙古以及俄羅斯。也有一些來自老撾和烏克蘭。他們被販運到中國,受到性剝削,被強迫結婚,並在家政服務或其他行業中受到契約奴役。許多來自北韓的婦女和女童被販賣到中國從事賣淫、被迫結婚、被迫勞動或從事其他行業的勞務。由於中國政府仍將販運到中國的北韓人劃為經濟移民,她們經常遭到遣返。北韓婦女的價格據稱是人民幣2900元到9700元(約為425到1420美元)。聯合國報道說,中國公民大多被販賣到馬來西亞、泰國、英國以及美國。其次是澳大利亞、歐洲國家、加拿大、日本、緬甸、新加坡、南非和台灣。

有時候,被販運人口會同跨國偷渡集團牽扯不清。這些偷渡集團通常與有組織犯罪有關,活動範圍遍及全世界。被跨國偷渡分子販運的人為出國支付了高昂的費用;他們希望出國後經濟狀況能有所改善。據報道,有的人承諾向犯罪團伙支付人民幣23.1萬元到38.5萬元(約合33790到56320美元)。到達目的地以後,據說很多人都被迫在一段固定時期內打工,償還偷渡分子的偷渡費或大筆高利貸,有些人還要交付生活費。被偷渡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條件都非常差。偷渡分子限制他們的行動,沒收他們的旅行證件。偷渡受害者經常受到被告發到當局或牽連家人遭到報復的威脅,致使他們的處境更加惡劣。

《刑法》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販運、綁架和性剝削。被判犯有強迫賣淫、綁架或進行商業剝削的人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拐賣未成年人罪的量刑更重,可能被判死刑。受害者及其家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只有個別民事訴訟能通過初審。那些能夠通過初審的,在要求經濟補償時也會遇到障礙。

4月,廣東省100多位家長就當局對據報過去兩年中當地有1000多名兒童被綁架一事應對不力表示抗議。這一年,政府開始解決綁架及販賣兒童問題,具體措施包括加強調查和信息宣傳,為民工家長開辦有關販賣兒童危險性的講座,與家長和公民團體見面,並建立了全國性的DNA數據庫來幫助被解救的兒童與他們的家人團圓。

非政府組織報告說,販賣兒童以及強迫兒童行乞、行竊和賣淫的情況有所增加,尤其是在偏遠地區。有些兒童,包括維吾爾族兒童,在工廠里勞作,但很多兒童都被地方團伙控制。國務院下屬五部委年內發布了規定,要求政府官員打擊拐賣兒童活動,特別是以強迫行乞為目的的拐賣活動。但專家表示,在很多城市中,強迫童工勞動和性剝削仍然是嚴重的問題。

公安部官員說,被遣返的偷渡受害者在回國以後不再面對罰款或其他責罰。但當局承認,由於警察腐敗問題、允許對非法出國人員處以罰款的法律規定、以及難以確認受害者,一些受害者仍被判刑或被罰款。被拐賣人員通常沒有合法證件,因此更加難以將他們與非法越境人員區分開來。為使邊境官員辨認可能的人口販運受害者,公安部為這些官員提供相關培訓,並在緬甸、老撾和越南邊境建立了七個聯絡辦公室來處理受害者事宜。但是,全國婦聯報告說,目前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干預,以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不會受到不公正的懲罰。

販運受害者通常被遣返回鄉,得不到諮詢或心理幫助。但是,在一些人口販運問題嚴重的地區,有跡象表明地方官員和公安人員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為受害者提供醫療服務和諮詢。有些非政府組織為受害者提供諮詢或心理幫助。儘管政府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一起,通過培訓和能力建設項目致力於解決這個問題,但為受害人提供的幫助在全國範圍內仍然不夠協調,不夠全面,也不夠有效。例如,販運受害者從國外回到中國,很少得到當局的幫助,因為當局基本上對這些受害者及其困境一無所知。對於在加納被認定的中國籍性販運受害者,中國政府並未提供任何幫助。這些受害者面臨被販運分子恐嚇及報復的威脅。

根據將收買婦女定為刑事犯罪的法律,拐騙和販賣婦女是不同的罪行。有報告說地方官員參與了境外偷渡以及賣淫活動,這種活動有時也涉及到被販賣的婦女。在有些案件中,村領導試圖阻止警方解救被賣給村民的婦女。當局並未採取足夠的措施來制止或預防國內與人口販運有關的腐敗活動。

政府繼續將其反人口販運的工作集中化、制度化。2007年,《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使政府各部門間的合作有了正式形式,並建立了一個全國信息與報告系統。但並沒有為地方和省一級實施該計劃調撥相應資源的措施。此外,行動計劃只涵蓋了販賣女性與未成年人,沒有解決勞工販運或性販運男性受害者的問題。年內,30個部委和政府機構制定了實施步驟與規定。儘管根據這項行動計劃,所有省份都必須制定省級計劃來打擊人口販運,截至年底,只有幾個省份已經制定並積極執行有關計劃。中國政府繼續在加強打擊人口販運的法律架構方面取得某些進展。最高法院發布了起訴販運分子的指導意見。

公安部報告說,在實施行動計劃的過程中其主要焦點是保證省級政府和地方公安局着手進行打擊人口販運的工作,並保證各地打擊人口販運的措施得當。公安部發布條例,統一各地公安人員打擊人口販運的方法,並首次將公安人員的晉升與他們在協助打擊人口販運工作中作出的努力結合起來。公安部還開展了第六次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專項行動。該行動要求通過偵破大量人口販運案、解救受害者、剷除大量人口販運團伙以及逮捕大批販運分子來減少販運婦女兒童的活動。

負責打擊人口販運或援助受害者的主要政府部門有公安部、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民政部和全國婦聯。儘管中國政府已作出進一步努力來援助人口販運受害者,但在保護受害者、幫助他們回歸以及重返社會方面仍需有更大的改進。中央政府的政策允許向省級政府以及各地警方提供資金,用於為受害者提供住處以及送他們返鄉。然而,這項政策是否得到了應用仍無從了解。由政府撥款的婦聯辦公室和其他婦女組織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了一些法律諮詢、康復服務及其他幫助。但是由於缺乏資金,在很多地區這類服務有限。

全國婦聯協助一些受害人獲得醫療和心理治療。海外非政府組織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治療,並實施教育拓展方案,幫助農村青少年了解人口販運的危險。政府還與非政府組織一起,在外來民工聚集的社區建立中心,為高危群體提供如何避免被販運或如何擺脫被販運處境的培訓。民政部開始培訓全國1351個為貧弱人口設立的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辨認人口販運受害者並向他們提供救助。但是,中國仍然缺少全面的、全國性的保護受害者服務。未經證實的證據顯示,在那些沒有嚴重人口販運問題——自然也就缺乏一個強有力的打擊人口販運項目——的地區,人口販運受害者難以獲得救助和服務。

美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請參見:www.state.gov/g/tip

  • 殘疾人

法律保護殘疾人的權利,禁止歧視;但是,殘疾人士的狀況遠遠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在一些情況下,殘疾人無法利用為他們設計的扶助項目。

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政府組織的民間團體)是負責殘疾人事務的主要機構。9月,政府官員證實在中國有8300萬殘疾人。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在2008年有3731所職業教育和培訓設施,向77.4萬殘疾人提供了培訓和就業服務。有超過450萬的殘疾人在城鎮就業;1720萬殘疾人在農村地區就業。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740萬殘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近300萬殘疾人有社會保險。

法律禁止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規定對青少年罪犯提供多種司法保護。2007年,教育部報告說全國有1618所殘疾兒童學校。據非政府組織統計,在大約2000萬殘疾兒童中只有2%可獲得能夠滿足其需求的特別教育。2008年,新招收的63400人使在校殘疾兒童總人數達到41.9萬人。非政府組織聲稱,雖然全國兒童的總入學率為99%,但殘疾兒童的入學率僅為75%。在全國範圍內有24.3萬學齡殘疾兒童沒有上學。有近10萬個組織——大部分是在城市地區——為殘疾人服務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協作)設立一些旨在使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項目。

虐待兒童可能受到刑法起訴。但是,誤診、醫療服務欠缺、歧視以及遺棄殘疾兒童仍然是常見的問題。據報道,醫生經常勸說殘疾兒童的家長把孩子交付給政府管理的大型福利院,在這些機構中孩子常常得不到充分的照護。選擇把殘疾孩子留在家中的父母通常難以為孩子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入托服務和教育。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有將近四分之一的殘疾人生活在極度貧困之中。

成年殘疾人失業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根據《就業促進法》,地方政府必須向聘用殘疾人的企業提供獎勵。根據中國一些地區的規章,如果企業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聘用殘疾人的最低比例,雇主必須向一個全國性殘疾人基金繳款。

有關為殘疾人提供道路和建築物通行便利的標準必須符合《殘障法》,但這項法律要求「逐步」實施標準。但是,該法律並沒有得到嚴格遵守。殘疾學生在受教育方面受到歧視。法律允許大學合法地排除在其他方面具備資格的殘疾考生。

法律禁止某些患有嚴重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的人士結婚。如果醫生認為一對未婚男女生育的孩子可能有先天性殘疾,他們只能在同意採取避孕措施或絕育手術的前提下才能結婚。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必須採取此類措施,以提高健康嬰兒的比例。

  • 少數民族

大部分少數群體居住在他們傳統上居住的地區。政府政策要求對獲得承認的少數民族在生育、大學錄取、申請貸款和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但是,關於少數民族的政策之實質性內容及其實施仍然差強人意,歧視少數民族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居住在邊境地區和其他一些地區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機會比漢人少,在就業方面與漢人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視,其收入遠低於中國其他地區的水平。政府發展項目常常干擾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有時還包括強制遷移。漢族人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的受益大大超過少數民族。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內容,政府對歧視少數民族的問題輕描淡寫,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和藏民居住區,歧視依然造成很深的敵意。9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民族政策、共同繁榮和各民族發展的白皮書。該報告說,中國的民族政策確保各民族平等。

據2007年的政府統計數字,廣西壯族自治區有36.3%的幹部是少數民族。在2008年,有史以來第一次中國的五個少數民族自治區的主席都是少數民族人士。但是,這五個自治區的黨委書記都是漢人。在少數民族自治區,特別是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漢族官員繼續掌控着大多數最有權力的黨政職務。

政府鼓勵漢人向少數民族地區遷移的政策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漢族人口顯著增加。在過去幾十年中,首府烏魯木齊市的漢人和維吾爾人比例從20:80變成80:20,繼續導致維吾爾人的不滿。漢人優先的歧視性聘用阻礙了少數民族人士的就業前景。根據200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官員發布的統計數字,該自治區2000萬正式居民中有800萬是漢人。回、哈薩克、吉爾吉斯、維吾爾和其他少數民族約占1200萬人。官方統計數字低估了漢族人口,因為那些數以萬計的漢族長期「臨時工」沒有包括在內。雖然政府繼續促進漢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遷移,並讓移民從事當地的工作,但海外人權組織報告說在上級政府指示下地方官員欺騙年輕的維吾爾婦女,強迫他們參加一個政府舉辦的外出務工項目。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取措施淡化維吾爾民族特徵的表達,包括採取措施限制自治區學校中的少數民族語言教育,強制執行對少數民族教師不利的語言要求。政府繼續在學校中推行以普通話教學優先的政策,從而減少甚至排除了少數民族語言教學。少數民族語言學校的畢業生通常需要接受漢語強化訓練,然後才能在大學中用漢語學習課程。政府、商務和學術界中普通話的壟斷地位使少數民族語言學校的畢業生處於不利地位,因為他們不具備熟練應用普通話的能力。

在這一年中,當局加強了針對該自治區維吾爾族人的壓制措施。7月5日,警察鎮壓了一場維吾爾人的示威,鎮壓之後該自治區各地發生的暴力事件使國際社會關注到新疆長期存在的緊張民族關係以及維吾爾人對政府政策的不滿,這些政策削弱了對其權利的保護。在2008年下半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自治區的官員們重申將鎮壓政府認定的「三種勢力」: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並闡明了發動一場強化反分裂教育運動的措施。

有時很難斷定針對被懷疑推動「三種勢力」的個人或組織進行的突擊搜查、拘留和司法處罰是否實際上是針對以和平方式尋求表達政治或宗教觀點的人。政府繼續壓制以和平方式表達政治異議的維吾爾人和獨立穆斯林宗教領導人,並經常以反恐作為採取行動的理由。

一些維吾爾人因分裂主義的罪名被判處長期監禁,有些被處決。據報道,政府尋求把一些海外的維吾爾人遣送回國,而這些人曾在國內面臨被迫害的風險。

在過去一年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嚴厲限制集會自由。9月8日,政府宣布將拆除流亡海外的維吾爾領導人熱比亞·卡德爾(Rebiya Kadeer)的家庭擁有的三座建築物。熱比亞是世界維吾爾人大會主席。政府譴責這位流亡在外的維吾爾商人策劃了7月5日的烏魯木齊騷亂。

禁止擁有討論獨立及其他敏感主題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截至年底,仍有一批以和平方式表達政府不喜歡的觀點的維吾爾人在押,這些人包括阿布露莎(Mehbube Ablesh)、Abdulla Jamal、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 Adduhelil Zunun、阿布都拉尼·買買提米(Abdulghani Memetemin)和努爾莫哈邁提·雅辛(Nurmuhemmet Yasin)。

在這一年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官員們為反對分裂主義及其他緊急措施辯護,聲稱這些措施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官員們還採取了針對當地人口和外國來訪者的極端保安措施,理由是存在暴力威脅。

9月,官方媒體報告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當局批准了《信息化促進條例》,規定在互聯網上討論分裂主義屬於犯罪行為,並禁止以危害民族團結的任何形式使用互聯網。該條例進一步禁止煽動民族分裂或損害社會穩定,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和網絡經營者設立監視系統或強化已有的監視系統,報告違法行為。

漢人對該地區政治經濟機構的控制也導致緊張關係加劇。雖然政府政策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帶來了經濟改善,但漢族居民受益遠大於少數民族。

(另請參見《西藏》補編。)

社會上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權、歧視和暴力行為

私下的、成年人雙方自願的同性戀行為並不違法。關於同性戀違法的規定於1997年取消,2001年政府又從精神病清單中排除了同性戀。由於社會歧視以及遵從家庭期望的壓力,大部分同性戀者不公開討論其性取向。

3月30日和4月3日,據報道有大約50名男同性戀者在廣州人民公園被警察拘留和訊問。8月25日,廣州警察再次試圖把一群男同性戀者從人民公園趕走。這些人拒絕離開,在經過非暴力對峙後,警察停止驅趕。

6月,上海第一次慶祝同性戀自豪節。另外,6月在北京舉辦了「酷兒影展」(Queer Film Festival)。過去警察曾阻止過舉辦該電影節的企圖。

禁止播放有同性戀故事情節以及同性戀場景的電視節目。雖然法律不禁止男、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人學生團體註冊,但在任何大學中此類團體都不准註冊。

7月,一批女同性戀者在網上組織了一次請願,呼籲政府取締1998年頒布的一項禁止同性戀者獻血的法律。

  •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2008年生效的《就業促進法》針對就業中的歧視增強了保護措施,地方政府開始根據新法修改其規章。根據該法律及有關規章,禁止對傳染病患者有就業歧視,法律條款並允許這些人任公務員。雖然法律在就業歧視方面增強了保護,但並沒有解決就業歧視中的一些常見問題,包括基於身高、外貌或籍貫的歧視。

雖然新的《就業促進法》做出了規定,但許多地區依然普遍歧視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和乙型肝炎患者(包括2000萬慢性病毒攜帶者)。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受到歧視,地方政府有時試圖壓制其活動。與此同時,由於國際機構對艾滋病預防、護理和治療的參與以及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採取適當措施的壓力,某些地方的情況有所改進。國內和國際培訓項目增進了地方醫護人員及醫院管理人員對艾滋病的理解,一些以往拒絕為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提供治療的醫院設立了護理和治療項目。在北京,數十個社區中心鼓勵並促進了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的支持團體。

一些幫助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及其家庭的非政府組織繼續報告在地方政府遭遇困難,特別是在河南省。河南當局為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患者提供免費治療,但外國人和當地觀察人士指出地方政府不願與非政府組織協調,甚至對非政府組織抱有敵意。這些政府的官員寧願獨立開展此項工作。

第七節 工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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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結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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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規定結社自由,因此工人不能自由組織工會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獨立工會屬於非法,其罷工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共產黨控制下的、由政治局委員任主席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工人唯一的合法組織。有關工會的法律賦予中華全國總工會控制所有工會組織及其活動的權利(包括企業一級的工會),並要求中華全國總工會「堅持共產黨的領導」。雖然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工會在保護會員權益方面通常並不採取強硬立場,而且效率低下,但總工會成功地倡導並正面影響了對保護工人權益的政府政策的實施。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省和地方分支繼續迅速組織新工會。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最新數據,截至2008年9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共有會員2.12億人,比2003年淨增加72.1%。中華全國總工會聲稱,73.7%的工人是其會員。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工會組織到2008年9月增加至170萬個,比2007年和2003年分別增長了9.8%和 90.4%。共有370萬個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比2007年和2003年分別增加了15.3%和133.9%。另外,中華全國總工會繼續針對外國投資的企業展開宣傳活動並宣布,截至2008年底,中國外資企業中(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投資的企業)的工會會員人數達到1590萬人,工會組織率達到83%。

廈門的12名台灣員工成為廈門總工會的會員,正式加入大陸的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工會。這是中華全國總工會首次接受台灣雇員。

雖然法律規定各級工會領導應當通過選舉產生,但大部分工會領導都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下屬的工會任命的,任命經常會與雇主協調,而且工會領導大多選自管理層。由工人直接選舉工會領導人的做法依然罕見,只發生在企業一級,並且受到上級工會或黨組織的監督。在直接選舉工會領導者的企業中,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地區辦公室和當地黨組織對候選人的挑選和批准保留控制權。

雖然許多非政府勞工權利組織和律師能夠有效運作,但當局繼續密切監視勞工權利組織。據勞工權利組織報告,政府安全部門對其嚴密監視,在某些情況下警告他們停止從事支持工人權利的活動。去年,許多團體報告說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之前他們受到了更加嚴密的監視。

在某些情況下,當局干涉勞工組織的項目或活動。例如,據報告,6月陝西省工會的官員威脅一個新的工人權利團體的創始人。陝西省來自大約20家企業的380名工人向省黨委和省工會申請成立陝西企業工會維權代表大會,以監督現有工會,通過成立更有效的工會來解決問題。西安市政府正式禁止了該團體,工會官員還威脅申請書的某些簽名人。

8月,據當地媒體報道,趙東民因申請在西安成立工會而被捕。9月,在通化鋼鐵廠抗議活動後,Ren Fengyu被判處18個月勞教,罪名是在一家工廠張貼通知,要求選舉工人代表。

11月,據非政府勞工組織報告,湖北省被解聘的民辦教師代表Yang Huanqing被判處一年勞教,其家人收到的勞教通知說Yang組織教師請願,與其他教師代表會面,並且與其他代表共同請願。

據報道,截至去年底,一些在往年被拘押的勞工活動人士仍在拘押之中,其中包括:王森、Ni Xiafei、李信濤、胡明君、李旺陽、駱惠全、孔佑平、寧先華、李劍峰、林順安、 Chen Wei、佘萬寶和朱芳鳴。

罷工權利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停工,但憲法第53條被解釋為禁止罷工,該條款規定所有公民「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地方政府對該法律條款的解釋存在差異,有些地方對罷工有限度地容忍,而其他地方繼續把工人抗議視為非法示威。由於沒有明確的罷工權利,工人影響談判程序的能力有限。

在這一年中,全國各地有許多關於罷工或停工的報道,官方媒體大量增加了對違反工人權利及抗議的公開報道。其中最著名的是分別發生在吉林、河南和湖南的國有鋼鐵和煤炭企業的三次大規模抗議活動。由於這些國有企業計劃實行私有化,工人組織了大規模罷工,有數千名工人參加,在吉林的罷工還導致一名企業主管死亡。有關兩家國有鋼鐵廠私有化的計劃被取消。

除罷工事件外,官方媒體也積極報道工人抗議事件,這些事件的起因包括:失業或擔心失業、拖欠工資或福利、對企業重組後提供的新合同不滿意、廠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對不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不滿。在無數工人抗議行動中,有代表性的例子包括:在東北地區的牡丹江市,出租車司機在當地黨政辦公大樓前舉行靜坐,抗議政府關於改革出租車運營系統的計劃;在福建省泉州市,400多名摩的駕駛人舉行集會,抗議政府禁止摩的運營;在武漢市,來自一家外國控股公司的數百名工人在一條主要道路上設置路障,抗議可能進行的裁員;在青海省省會西寧市,5000多名出租車司機舉行抗議活動,因為他們聽說新的規章將縮短其運營執照的期限;在中國西南部的重慶市,400多名工人設置路障,抗議拖欠工資;在北京,20多名建築工人占據了一座17層的公寓大樓,要求償付拖欠的工資。在11月,海南省一家德國投資的公司有近3000名女工舉行罷工,要求接受她們就獎金、工資和年假提出的要求。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上半年勞工糾紛數字上升了30%,廣東、江蘇和浙江三省的升幅最大,分別為41.6%、50.3%和159.6%。勞工糾紛增加的主要原因包括:三項新勞工法律的繼續實施、工人更加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以及有更多工人願意通過提出索賠來落實自己的權利。新聞媒體引述一位中華全國總工會官員的話說,至11月底,北京有大約八萬名工人涉及與雇主的糾紛,比2008年增加一倍。在這一年中,北京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七萬多件勞工糾紛申請,而2008年和2007年的數字分別是49000起和26000起。另外,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報告說,在這一年中勞工糾紛案件比上年增加一倍。

b. 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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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允許各類企業中的工人進行集體談判;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集體談判達不到國際標準。根據勞工和工會法律,集體合同的制定應通過工會和管理機構的協作,具體規定工作條件、工資級別以及工作時間等事項。

工會法具體提出了工會代表工人利益進行集體談判的責任。法規要求工會在與管理機構磋商前先徵求工人的意見,並將集體合同提交給工人或工人代表大會批准。法律沒有規定雇主談判的義務,有些雇主拒絕談判。

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條款要求雇主就與工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事項向工會或雇員代表諮詢。雖然中央政府尚未澄清這一條款的意義,但一些地方政府理解為必須進行集體談判,並且在當地有關集體合同談判的法規中反映了這種解釋。2008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還呼籲其地方組織更積極主動地履行與雇主進行集體合同談判的義務。

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告說,至2008年9月,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110萬份(比2007年增加13.6%),涉及到190萬家企業(上升了11.9%)和1.496億名工人(上升了16.6%)。至2008年9月,全國各地的企業中60.2%的工人有集體合同。中華全國總工會還針對跨國公司從事一場大規模活動,並且把全國108處沃爾瑪商店成立工會並簽署集體勞動合同的做法樹立為榜樣。

法律規定勞工糾紛通過一個三階段的程序解決:雙方之間調解、政府指定的仲裁員仲裁、訴訟。2008年勞工糾紛調解和仲裁法律改善了工人對該程序的使用,並且精簡了使該程序。如上所述,全國勞工糾紛數目大幅增加,專家認為其主要原因是工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以及工人使用該程序的成本降低。

工會法針對反工會的歧視規定了具體救濟措施,並明確表示工會代表在任職期間企業管理機構不得調動或解聘。對集體磋商過程中的雇員代表提供了類似保護。

工人及其代言人遭受官員以及往往由雇主僱傭的犯罪勢力的騷擾和恐嚇。例如,一月,深圳媒體報道說,一位欠了包工頭大量資金的開發商與警察勾結,以暴力攻擊和迫害47名討薪工人,這些工人稱他們有6個月沒有拿到工資。52名流動工在北京抗議雇主,討要欠薪。據新聞媒體報道,這些人遭到毒打,然後被逮捕。2月,四川省一家紡織廠的1000多名工人(主要是女工)集會,向政府請願,要求支付法律規定的報酬。當局出動警察和保安人員驅散抗議者,在對抗中有五名工人受傷,三人被警察拘留,但隨後又被釋放。

沒有關於出口加工區的特殊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出口加工區可免於執行普通勞工法。

c. 禁止強迫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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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強迫勞動並包含了有關強迫勞動和販運勞工的條款;但是,有報道說此類行為有所發生。刑法規定,對強迫勞動的處罰範圍為行政罰款至三年以下監禁。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應用專家委員會認為,此類處罰措施「無力阻止」違法行為。2月,在陝西省一座違法磚窯禁閉和毆打工人(導致一名年齡較大的工人死亡)的兩個人被分別判處18個月和12個月(緩刑兩年)的監禁。

5月,安徽一個有關磚窯強迫勞動的案件被曝光。據當地新聞媒體報道,警察從磚集鎮和光武鎮的磚窯救出32名智障者,這些人作為奴隸被強迫勞動。警察逮捕了十人。

管教機構內的強迫勞動依然是一個嚴重問題。勞教設施中的許多囚犯和被拘押者常常必須無償工作。另外,據可靠報道,囚犯被迫為與監獄有關的民營生產設施工作。這些設施經常掛兩個不同的牌子,一個是監獄的名稱,還有一個是企業的名稱。對於防止此類產品的出口並無有效的機制。

司法部與國際組織的官員合作,調查一項出口監獄勞工產品的指控,並允許國際組織官員訪問一處監獄並進行調查。關於監獄的信息——包括與勞教營和工廠相關的信息——受到嚴密控制。

有一些報道說,雇主剋扣工資或要求非技術工人預存幾個月的工資作為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滿前離開的押金。此類做法經常妨礙工人行使辭職權利,也使他們更容易淪為被強迫的勞工。但據報道,由於新勞工法律的實施以及工人對新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的意識增強,此類做法有所減少。

d.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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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使用16歲以下的童工,但是童工依然是一個問題。政府沒有發布關於童工的統計數字。

勞工法規定,對於非法聘用未成年人的企業給予行政審查、罰款以及撤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並規定一旦發現童工,就將其遣返至其父母或原居住地的其他監護人處。但是,立法和實施之間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16歲至18歲的工人被稱為「青少年工人」,禁止從事某些類型的體力勞動,包括礦井中的工作。

為外國採購者工作的社會規範檢查員不斷報告一些製造出口產品的工廠使用童工的事件。一些報告說,學校以職業培訓為藉口向工廠提供非法童工。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聲稱,強迫兒童作工的項目旨在彌補學校的預算短缺,包括在危險的和勞動強度很大的行業工作,例如煙花工廠和採收棉花。國際工會聯合會進一步聲稱,教師和兒童報告說,他們被迫完成每日指標,否則會受到罰款。據報道,強迫使用童工的其他行業還有磚窯、棉花種植場、電子元件廠以及玩具廠等。

4月6日,來自四川省、17歲的流動工人劉攀在廣東省東莞市耀華文具廠的車間事故中死亡。在一項追蹤調查中,一個當地非政府勞工組織報告說,該工廠發生了數起違反勞工法的事件,包括大量使用童工,在忙碌的季節聘用的童工年齡最小的只有13歲。當地新聞媒體報告說,為了就劉攀的死亡事件達成庭外和解,其家人接受了工廠提出的和解方案。

11月,在桂林附近的一座非法煙火作坊中的爆炸造成一名兒童死亡和11名兒童嚴重受傷。該作坊的兩位所有人被警方拘留,罪名是僱傭童工和無執照生產危險品。這些7歲至15歲的兒童都是當地的學生,放學後在該作坊從事有報酬的製作鞭炮的工作。

6月,一名當地的博客作家公布了武漢市一些童工的照片,包括兩名學齡兒童在戶外修理車輛。

2008年7月,黑龍江省黨委書記吉炳軒命令當地警察救出了在哈爾濱作工的14歲流動童工杜習廣,並指示當地警察確保該市沒有使用童工的企業。

4月1日,政府宣布一項獎勵機制,鼓勵公眾舉報使用童工的現象,並繼續對任何被公布的童工案件作出強烈反應。但是,許多專家認為,如果不對農村教育體制進行改革,增加農村的經濟活動,童工現象可能無法消除。

e.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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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全國統一的最低工資,但勞工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標準制定最低工資。這些標準包括工人及其家人的最低生活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地方就業狀況、以及社會保障水平和雇員為獲得其他福利自己支付的繳款數額。勞工管理部門制定這些標準的目的是確保職工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法規規定,縣一級或更高級的勞工管理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法律。它規定,如果中華全國總工會發現雇主違反法規,將有權要求有關勞工管理部門處理該案件。

欠薪依然是一個常見問題。各級政府繼續採取措施防止拖欠工人工資,並幫助工人索回拖欠的工資和保險繳款。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和政府官員報告說,在勞工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涉及的是不付或少付工資的案件。中國的許多出口製造商因海外訂單急劇減少而開始大批裁減工人,致使年初時拖欠工資的事件不斷增加。

據估計,中國有2.3億流動工人,他們在工作條件和勞工權利方面面臨着無數的障礙。許多人無法在其生活和工作的城市中獲得公共服務,例如公共教育或社會保險,因為他們不是合法登記的城市居民。

勞工法規定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不包括加班,而且必須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該法律還禁止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或每月超過36小時,並規定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在民營企業以及使用低技術流動工人或季節工人的企業中,法律未能得到有效的執行,標準經常被違反。

關於工資的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勞工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因於沒有支付足夠的加班工資。有一些報道說,公司要求工人簽署假合同,並經常偽造記錄,欺騙政府檢查員和工廠審查員。

其他一些非法做法有效地減少了工人的工資,其中包括雇主聲稱因違反公司規則而作出的任意罰款和減少工資。

雖然許多有關工人安全的勞工法律和法規完全符合國際標準,但實施和強制執行措施通常力度很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說,2008年只有23000名全日制專業檢查員,並表示在某些地區一名勞工檢查員需要負責五萬多名工人。

尚不健全並且遠遠未能落實的職業衛生和安全法律法規繼續使工人面臨健康和生命危險。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訂和實施職業衛生和安全法規。工作安全法律規定,在發現威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雇員有權撤離工作場所。禁止雇主由於雇員採取上述行動而取消勞動合同或削減工資或福利。在實際操作中,此類保護性條款在地方一級遠遠沒有得到落實。

違反職業危害法規的企業和工廠面臨關閉以及最高達30萬元人民幣(約44000美元)的罰款;企業和工廠還必須通知雇員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並提供職業危害預防培訓。另外,雇主必須為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檢查,為從事危險工作的雇員購買防護用品。違反該條款的企業會受到國家安監局的警告,命令它們在限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在限定時間內未能糾正的企業被罰款。

煤炭行業的事故發生率和死亡率依然很高,但國家安監局報告說,煤礦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降低了62.4%,從2002年高峰期的6995人下降至去年的2630人,每百萬噸煤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了84.4%。獨立勞工團體聲稱,由於許多事故都被隱瞞,實際傷亡數字可能會高出很多。

政府繼續採取措施增進礦井安全,包括一項整合煤礦行業的政策,即把小煤窯併入規模較大、受監管程度較高的礦業公司。12月,政府宣布在這一年中關閉了大約1000座小煤窯,把全國煤礦總數減少至15000座。(2008年也有類似數目的礦井被關閉)。5月,政府推出了一項新的全國性小煤窯安全檢查項目。這次活動針對年度生產能力不足30萬噸的小煤窯,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實施。

許多工人在爭取工傷賠償方面遇到困難。7月,流動礦工張海超主動通過開胸手術證明他患有塵肺症,這是一種職業肺病。此前他曾多次索取塵肺病工傷補助,均告失敗。在證實患該肺病後,張最終得到了賠償。據官方媒體報道,深圳一百多名流動工人提出的肺塵病索賠要求被地方職業衛生當局拒絕,理由是他們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政府向某些對工傷事件有責任的雇主起訴。最知名的案例是國務院對2007年和2008年五項重大事故中的169名責任人作出嚴厲的刑事處罰和紀律處罰的決定。這些案件中的131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五大事故包括:2007年山西省臨汾礦井爆炸,造成105人死亡;2008年火車對撞,造成72人死亡;以及2008年9月在一家無執照的鐵礦石尾礦設施發生的山體滑坡,造成277人喪生,該事故也是發生在臨汾。

另外,登封市一座私人煤礦發生毒氣泄漏事故,七人死亡,5月警方拘留了試圖隱瞞事故的經理和四名負責生產和管理的人員。6月,四名建築公司的官員和一名司機被逮捕,據說他們造成山西省馬家良煤礦11名礦工死亡,在該礦井中有毒氣體濃度超標。8月,在山西警察拘留了11人,據說這些人隱瞞一起煤礦事故,在這次事故中有六人死亡。9月,由於河南省兩起煤礦事故造成至少57人死亡,當局起訴了13名官員和管理人員。12月,河北省一座地方法院對21人作出判決,包括一項死刑,原因是2008年一次礦井爆炸造成26人死亡。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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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TAR)以及其他各省的藏族自治州、自治縣和自治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西藏自治區內的藏族人口約為280萬,該自治區之外的藏民人口約為290萬。政府嚴格控制有關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藏族地區的信息,並限制對這些地區的出入,因此很難確定違反人權事件的準確範圍。在2008年3月藏族地區發生騷亂後,政府強化了這些控制措施,該政策在年內一直繼續執行。

政府在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紀錄依然不良。在2008年3月拉薩騷亂及此後西藏高原各地的騷亂後,政府對言論、宗教、結社和行動自由的嚴厲壓制顯著加強,並且一直持續至年底。當局繼續嚴重違反人權,包括法外殺人、施用酷刑、任意逮捕、法外拘留和軟禁。西藏獨特的宗教、文化、語言遺產的保護和發展依然是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

2008年3月,拉薩一些寺院中的僧尼和其他一些藏族社區舉行和平抗議,紀念1959年西藏起義[49]周年。四天之後,抗議活動以及安全部隊的反應演化成藏民騷亂以及警察在拉薩的暴力鎮壓。有些抗議者訴諸暴力,在某些情況下造成漢人和回民死亡。警察隨後採取的行動導致數目不明的人死亡、受傷、被捕以及侵權行為。在這一年中,若干藏人——特別是僧人——因參與2008年抗議活動和騷亂而被判處監禁。

在這一年中,大批武警依然駐紮在西藏高原各地的許多社區。抗議引發的後果繼續影響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狀況。

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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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報道說,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非法殺人;但是,不可能獨立地核實此類報道。沒有關於政府官員調查或懲罰對殺人負有責任的人的報道。

1月23日,白瑪次巴(Pema Tsepag)因遭受當局毆打造成受傷而死亡,此前他和另外兩名藏族青年曾在昌都地區(Chamdo)左貢縣(Dzogang)抗議,呼籲西藏獨立和抵制慶祝藏族新年。

根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TCHRD)報道,3月25日公安人員殺害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Kardze)爐霍縣(Drango)爐霍寺27歲的僧人平措熱單(Phuntsok Rabten),原因是他分發呼籲罷工的傳單。

3月,爐霍(Hor Drago)的僧人班覺列德(Panchou Lede)在藏族農民和士兵的一次衝突中被殺害,起因是農民拒絕簽署一份保證書,保證耕種一定比例的土地。據新聞媒體報道,這名僧人曾組織農民拒絕種植農作物。

8月,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32歲的哲蚌寺僧人嘎單(Kalden)在拉薩監獄中遭受酷刑後死亡。嘎單在2008年3月被捕,其親屬未接到有關其拘留地點的通知。

在2008年抗議爆發後,政府報告說拉薩的暴力衝突中有22人死亡,包括18名平民、一名警察和三名暴亂者。但是,藏族流亡海外的團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外部觀察人士認為,在3月10日開始的官方鎮壓過程中藏族地區的死亡人數在100人至218人。

據官方媒體報道,4月洛桑堅贊(Lobsang Gyaltsen) 和洛亞(Loyak)被判處死刑,罪名是參加2008年拉薩的暴亂,並涉及「縱火導致人員死亡」。政府證實此二人於10月23日被處決。關於另外一名藏民被同時處決的消息無法證實。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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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拉薩暴亂後,當局任意逮捕藏民,包括僧尼,許多人依然失蹤。關於被拘押者的官方統計數字不完整,僅覆蓋有限的地區。2月10日,官方媒體報道說在暴亂後拉薩有953人被拘捕或向警察自首。該報道說有76人因參與騷亂被判處監禁,另有116人待審。

據國際支持西藏運動報告說,西北民族大學學生扎西拉布丹(Tashi Rabten)在7月失蹤,此前他發表了著作《血書》(Written in Blood)。扎西拉布丹還曾編輯一組有關2008年3月示威的文章,這些文章被禁止。

紀錄片製片人頓珠旺欽(Dhondup Wangchen)仍被拘押在青海省西寧市附近一座未披露的監獄中。當局迫使頓珠旺欽解除他原來從北京聘請的辯護律師,告訴他的家人只有在青海省開業的律師能夠代表他。青海當局拒絕了一些外交官提出的旁聽他的審判的請求。12月28日,青海省一座法院判處頓珠旺欽六年監禁,罪名是拍攝一部批評西藏人權狀況的電影。年底時,沒有關於他在何處服刑的消息。

索南熱傑(Sonam Rabgyal )、扎堆(Damdul) 、熱傑(Rabgyal)等五名僧人在警察於2008年4月的一個深夜突擊搜查拉薩小昭寺(Ramoche)時失蹤,下落不明。西藏傳統畫家班覺諾布(Paljor Norbu)在2008年11月進行的一次秘密審判後被判處七年監禁,到年底時沒有消息說他關押在何處。2007年被拘押的班戈縣普布鎮副鎮長平措堅贊(Phuntsok Gyaltsen)也沒有新消息。

關於班禪喇嘛根敦確吉尼瑪(Gendun Choekyi Nyima)及其家人的下落依然不明。班禪是藏傳佛教中的第二號人物,地位僅次於達賴喇嘛。10月,西藏的政府官員告訴一個來訪的外國代表團,根敦確吉尼瑪「健康成長,熱愛中國文化,喜愛自己的生活。」官員說他被指定為第11世班禪喇嘛的身份屬於「非法」。

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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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機關對某些被拘押者和囚犯使用酷刑,並給予非人道待遇。據報道,從尼泊爾遣返的藏民遭受酷刑,包括電擊、挨凍和毒打,並被迫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囚犯經常受到「政治調查」,如果被認為對國家不夠忠誠,就會受到處罰。

3月,警察毒打Gema Dra-wok尼姑庵21歲的藏族尼姑洛桑康卓(Lobsang Khandro ),原因是她一個人在甘孜自治州舉行抗議。她當時攜帶傳單和一些祈禱旗,在前往甘孜自治州政府大樓的路上呼喊有關自由和達賴喇嘛的口號。

5月24日,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警察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縣(Tawu)試圖驅散一場關於一個水電項目的抗議活動時造成六人受傷。

據無數消息來源說,2008年3月騷亂之後被拘押的人受到法外懲罰,例如毒打以及長時間剝奪食品、水和睡眠。在某些案例中,武警和公安人員把被拘押者打成骨折或其他重傷。據目擊者說,在騷亂過程中及後續審訊中被殺害的人員的屍體被秘密處置,而沒有送還給他們的家庭。

4月21日,甘孜布絨朗寺(Pangri)和雅孜尼姑寺(Yatseg)的住持普布澤仁仁波切(Phurbu Tsering Rinpoche)的審判開始。他於2008年3月被捕,在審判過程中,他聲稱警察在給他帶手銬時把他的手臂反綁在一根鐵柱上,迫使他站着,連續訊問他四天四夜。他們告訴普布澤仁仁波切說,如果他不交代,他的妻子和兒子也會被拘押。他的審判後來無限期推遲。一些外交官請求旁聽審判,但沒有得到回答。12月底,一座法院判處普布澤仁仁波切八年半監禁,罪名是非法擁有武器和彈藥(見「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一節)。

5月3日,拉卜楞寺(Labrang)藏族僧人久美古利(Jigme Guri)獲釋。他聲稱監獄當局在從2008年3月開始的兩個月拘押過程中多次毆打打他。據久美說,他被打得昏迷六天,兩次住院。

監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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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騷亂後進行的大規模拘捕使得原本擁擠的監獄狀況更加糟糕。有些監獄強迫囚犯勞動,包括在公安部門勞教系統的設施、看守所和監獄的工作場地。囚犯可不經法庭審查在勞教設施中關押兩年。法律規定,囚犯最多每天可工作12小時,每兩周休息一天,但有時這些規章沒有得到執行;各監獄的狀況存在差異。

許多來源的消息說,藏族地區的政治犯被關押在衛生條件極差的設施中,經常沒有機會洗臉或洗澡。許多囚犯睡在地板上,沒有毯子和床單。囚犯報告說,一間囚室關押的囚犯可多達20至30名,致使囚犯連續許多天在人擠人的情況下睡眠。

據曾被關押的人員報告,囚犯沒有足夠的食品。消息來源說,除非重病,否則囚犯很少得到醫療服務。囚犯還抱怨說他們經常收不到家人送來的錢、食品、衣服和書籍,因為獄警經常沒收這些物品。

任意逮捕和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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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年中,在藏民地區任意逮捕和關押的狀況持續。警察可以合法地把人拘留長達37天,而無須正式逮捕或提出指控。在37天之後,警察必須正式逮捕或釋放被拘押者。警察在執行逮捕後24小時內必須通知被捕者的親屬或雇主。在實際操作中,警察經常違反這些規定。

據官方媒體報道,在2008年3月至4月間藏族地區有4434人在押(拉薩1315人)。雖然在2008年11月官方媒體報道說約有1317人被捕,其中1115人後來釋放。海外組織和西藏流亡政府認為在押總人數超過5600人。

許多囚犯被送往勞教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拘留,這些形式的拘押不需要法院審查。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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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缺少接觸囚犯和監獄的途徑,無法確定西藏政治犯的人數。在2008年春季抗議活動後逮捕或拘留的一些藏民在過去一年中被陸續判刑。許多囚犯被關押在不受法律管轄的、由公安部經管的勞教營里,從來沒有在公開法庭審判。

據國會暨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提供的信息,在年底時中國政治犯數據庫中有754名藏族政治犯在藏族地區被關押。但是,據信藏族政治犯和被關押者的實際數目要高出許多。在754名目前有記錄的政治犯和被拘押者中,715人是在2008年3月抗議活動之後被拘押。447名政治犯和被拘押者是藏傳佛教僧尼。在年底時,委員會的數據庫僅包含148名藏族政治犯的審判信息。司法系統對148名政治犯判刑,刑期從一年至無期徒刑不等。數目不明的囚犯繼續被關押在勞教設施中。

2月5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六名藏人由於參加抗議活動被分別判處18個月至三年監禁。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5月21日,甘肅省南部拉卜楞寺僧人楚臣嘉措(Tsultrim Gyatso)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

另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7月3日,甘孜自治州理塘縣(Lithang )縣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藏族僧人蔣揚丹增(Jamyang Tenzin)三年徒刑,罪名是反對一個被派往他所在寺院進行「愛國教育運動」的工作組。蔣揚丹增是理塘縣永盧噶丹惹嘉林寺(Yonru Geyden Rabgayling)寺的僧人。

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還報告說,8月13日,瑪沁縣(Machen)有八名藏人被分別判處一至七年徒刑,此前發生了與扎西桑波(Tashi Sangpo)自殺有關的抗議活動,扎西桑波的自殺據信與他在警察手中遭受的非人待遇有關。

據法新社報道,年初時當局把參加2008年3月叛亂的76人判刑,刑期從三年至無期不等。4月,洛桑堅贊(Lobsang Gyaltsen)和洛亞(Loyak)被判處死刑,罪名是在商店放火,據說導致七人死亡。他們在10月被處決。另外兩人被判死緩。

旺堆(Wangdu)原為一個外國非政府組織進行的艾滋病及艾滋病毒預防項目的雇員,在2008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代表「達賴集團」從事「間諜活動」,他仍然被關押。另一位為外國非政府組織工作的雇員米瑪頓珠(Migmar Dhondup)也以同樣的罪名被指控和監禁。

知名佛教人物丹增德勒仁波切(Tenzin Delek Rinpoche)仍然在四川一座監獄中關押,罪名是擁有武器。據藏民提供的消息說,武器是一個譴責狩獵的團體留在他的寺院中的。

在2008年3月抗議前因抵制「愛國教育」運動的幾十名僧尼繼續在監獄中服刑。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3月17日,公安人員在一次夜間突襲中逮捕了安多拉卜楞寺(Amdo Labrang Tashi Kyil)僧人更嘎倉央(Kunga Tseyang),年底時他依然下落不明。據報道更噶倉央的失蹤是2008年3月騷亂後開始的抓捕西藏互聯網作者的行動的一部分。11月12日,他在一次閉門審判中被甘肅省甘南(Kanlho)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五年監禁,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

下列人士還在繼續被囚禁: 榮傑阿扎(Rongye Adrak)、阿珠洛布(Adak Lupoe)、晉美丹增(Jigme Tenzin)喇嘛(亦名Bangri Chogtrul)、雅立羅托(Jarib Lothog)、僧人羅卓(Lodroe)、堪布金巴(Khenpo Jinpa)、Jarib Lothog、美術老師兼音樂家更欽(Kunkhyen)、布窮(Buchung)、邊巴(Penpa)、Bangri Chogtrul Rinpoche、 僧人楚英克珠(Choeying Khedrub)、達瓦(Dawa,亦名堅贊南達)、僧人洛桑巴登(Lobsang Palden)、教師卓瑪嘉(Dolma Kyab)、夏饒雲丹(Sherab Yonten)、索南嘉波(Sonam Gyelpo)、退休醫生意希曲珍(Yeshe Choedron)、僧人丹增布瓊(Tenzin Bucheng)、僧人洛桑歐珠(Lobsang Ngodrub)和僧人次仁頓珠(Tsering Dhondup)。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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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設計和實施兩方面看來,關於被拘押或監禁的藏民的法律保障措施均不健全。西藏自治區的大多數法官很少經過培訓或沒有經過培訓。據西藏自治區司法局的一位官員說,所有七個市和地區均設立了法律協助中心,提供藏語服務。囚犯可請求與一位政府指定的律師會面,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被告沒有得到律師的代理。

自願代理涉及2008年3月抗議的被拘押者的律師被當局警告不要承接這些案件。當局威脅一些律師說,要給予懲罰或實施警察監視。在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中,審判經常敷衍了事,且不公開。當局拒絕了多名外交官提出的旁聽與2008年3月騷亂相關的審判的請求。根據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分裂國家」之類的罪行每樁罪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總共不超過20年。當局對據說支持西藏獨立的藏民判刑,無論其活動是否涉及暴力。

2008年11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把34歲的尼姑多吉康珠(Dorje Kangzhu)判處七年監禁,罪名是「煽動分裂」。她於2008年5月因分發有關西藏獨立的傳單和呼喊支持西藏的口號而被捕。

12月底,一名資深宗教領袖普布澤仁仁波切被判處八年半監禁,罪名是在西藏騷亂後私藏武器,據說他遭受酷刑,被屈打成招。檢察官聲稱警察在一次突擊搜查中發現一把手槍和彈藥,但普布澤仁仁波切辯解說他被誣陷。這名僧人的律師說他在警察連續四天不讓他睡覺(參見「酷刑」一節)後被迫做了不實的供認。

言論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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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國記者採訪、嘗試把信息轉達給境外的外國人或傳遞有關2008年抗議活動信息的藏人受到騷擾或拘留。

政府嚴格限制外國記者前往藏族地區旅行。在西藏自治區,外國記者前往採訪的唯一途徑是參加政府嚴密組織的採訪團,由於政府人員始終參與,很難進行獨立報道。在西藏自治區之外,雖然政府於2008年10月頒布了外國記者採訪不再需要地方當局許可的新規則,外國記者仍然經常被驅逐。

3月,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 of China)敦促政府停止拘押記者,開放藏族地區的新聞採訪。在接近西藏騷亂一周年之際,至少六家不同媒體的記者因試圖訪問甘肅、四川和青海等省的藏族地區而被拘留或被沒收財產。

例如,2月27日,公安局在甘肅省拘留了《紐約時報》記者Edward Wong和Jonathan Ansfield近24小時,強迫他們搭乘次日的航班返回北京。3月8日,警察在四川省拘留了TVE廣播公司的節目製作人Isabel Hormaeche及她的隨行小組。他們的一些材料被沒收,並被押送出該地區。3月9日,當局拘留了安莎社記者Beniamino Natale及他的兩名同事兩個多小時,此前他們曾訪問青海省一座寺院。大約與此同時,警察多次在青海省從同仁至西寧的路上拘留並跟蹤芬蘭廣播公司記者Katri Makkonen。警察沒有對自己的行為說明理由。

據「無國界記者」組織8月報道說,有四名藏族作家被捕:卓日慈誠(Zhuori Cicheng)、僧人崗尼(Gang Ni)、記者扎西拉布丹 (Tashi Rabten,又名Therang)和康公確(Kang Gongque)。康公確(Kang Gongque )被判處兩年徒刑,送往四川省一座監獄服刑。

政府繼續干擾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藏語和中文廣播以及設在奧斯陸的西藏之聲。在甘肅省南部的藏族地區以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警察沒收或摧毀了被懷疑接收美國之音藏語電視以及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衛星廣播的衛星天線。一些藏民報告說,儘管經常干擾,但他們有時能夠收到此類廣播。一些藏民能夠從互聯網上收聽收看海外的藏語廣播或電視。

在3月敏感的紀念日周年以及新的「農奴解放日」(參見「學術自由和保護文化遺產」一節),西藏自治區以及四川、青海和甘肅的藏族地區的手機服務和互聯網服務有時被削減。

官員還常常拒絕外國媒體代表前往藏族地區採訪,表面上是為了記者的安全。報道西藏地區壓製做法的國內記者面臨處罰。

互聯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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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對互聯網的過濾,在中國國內仍然無法讀取著名藏族詩人和記者茨仁唯色(Tsering Woeser)的互聯網博客。當局繼續拒絕向唯色頒發護照。海外大多數與西藏有關的、批評政府在藏族地區政策的網站被屏蔽,中國的用戶在過去一年中無法訪問此類網站。3月24日,政府檢查人員在網上出現一段據說是警察打藏族僧人的錄像後屏蔽了YouTube網站。

官方的信息審查制度極大地妨礙了藏語互聯網網站的發展。雖然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旨在改善藏語計算機界面的項目,負責監視互聯網的安全部門常常缺乏必要的語言技能來追蹤藏文內容。因此,藏文的博客和網站受到粗暴的審查,甚至在其內容與敏感題目無關時整個網站也會被關閉。

2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瑪曲縣的警察逮捕了果白倉∙公覺次白(Kunchok Tsephel Gopey Tsang),他擁有西藏文化和文學網站「燈」(The Lamp),該網站被關閉數月。11月,他被判處15年監禁,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

據對話基金會報道,貢布徹令(Gonpo Tserang)在雲南省德欽縣被判處三年監禁,罪名是「煽動分裂」,事實是他發送了有關2008年3月抗議活動的電子郵件和短信。判決書說,「貢布徹令利用互聯網故意編造謠言,歪曲實際情況,煽動分裂主義。」

2月,四川省甘孜和阿壩兩個自治州部分地區的互聯網和手機短信被切斷。

學術自由和保護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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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區的政府要求高等教育機構的教授和學生參加政治教育會議,以便防止校園發生分裂主義政治和宗教活動。藏族學者經常被鼓勵參加政府的宣傳工作,例如發表支持政府政策的公開講話或接受官方媒體的採訪。未能在這些方面合作的學者面臨晉升障礙。發表批評中國共產黨藏族事務政策的中國學者面臨官方報復。政府控制教學大綱、課文及其他教學材料,同時控制在歷史或政治方面敏感的學術著作。 經濟的迅速增長、旅遊行業的擴大、牧民被迫定居、更多現代文化的影響繼續衝擊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 2002年西藏自治區對1987年《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族語言的規定》的修訂降低了藏語的地位,從主要工作語言降為許多官方文件中的選用語言。 1月,拉薩市公安局開始一場全市範圍的「嚴打」行動。雖然表面上是打擊犯罪活動,但警察搜查私人住宅、賓館、酒店、酒吧和網吧,查找達賴喇嘛的照片和其他被禁止的政治物品。警察檢查拉薩居民的手機,查找來自印度的「反動音樂」和達賴喇嘛的照片。據一家外國媒體報道,有5000多名嫌疑者被調查,至少81人被拘留。人權組織認為,「嚴打」行動背後的動機是騷擾人權人士和西藏獨立的支持者。 中國境內和境外的許多藏人呼籲把藏曆新年(Losar,2月25日)改為紀念和祈禱日,不再慶祝,而用於紀念2008年事件中的死者。為了抗擊這項抵制活動,許多藏族地區的官員命令藏人慶祝該節日。在某些藏族地區,當局向政府部門和工作單位分發煙花,命令職工參加慶祝活動。政府新聞媒體大幅報道藏曆新年活動。青海省貴南縣魯倉寺(Lutsang)一百多名僧人在藏曆新年舉行燭光晚會及和平遊行,遊行至縣政府大樓。他們被逮捕,除六人之外幾星期後均被釋放。4月,其中四名僧人被判處兩年監禁。 3月28日,西藏自治區慶祝一個新設立的節日「農奴解放日」,慶祝1959年中國統治者正式廢除達賴喇嘛的地區政府。政府主導的慶祝活動包括在布達拉宮廣場舉行的大規模儀式以及一場電視轉播的音樂會。在新節日之前,官方媒體推出了新一輪對達賴喇嘛的抨擊。一份節前發布的白皮書聲稱達賴喇嘛的家族曾經擁有6000名農奴,中國解放西藏農奴的做法「完全可以和美國南北戰爭中解放奴隸相比」。

達賴喇嘛及其他觀察人士對發展項目和其他中央政府政策偏重於使非藏人受益表示關切,這些項目和政策還繼續鼓勵漢、回和其他民族大量向西藏自治區移民。11月24日,中國政府報告說,自從2006年投入運營以來進入西藏自治區的鐵路總共運輸了830萬名乘客和6221萬噸貨物。

居民在保護自己的文化遺產(包括環境)方面缺乏權利。2007年,西藏自治區政府修改了《西藏自治區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宣稱政府擁有宗教遺產和寺院。

藏語和普通話是西藏自治區的官方語言,公共和商業標誌同時使用這兩種語言。普通話使用廣泛,被用於大部分官方通訊。據2000年人口統計資料,藏民中的文盲比例(47.6%)是全國平均值(9.1%)的五倍多。在許多農村和游牧地區,兒童僅僅接受一至三年的藏語教育,然後接受普通話教育。據官方數字,青少年和工作年齡人口中的文盲率從2003年的30.9%下降至2008年的2.4%。但是,該年齡組的文盲率在某些地區要高出許多。據新華社2006年的一項報道,在西藏農村地區,對藏民使用的文盲定義比對講漢語的人使用的文盲定義更寬鬆。講藏語的農民和牧民只要能夠閱讀和寫出藏語字母表的30個字母並且能夠讀寫簡單的字條即不被視作文盲。而說漢語的牧民則需要認1500個漢字才不被視作文盲。

政府制訂了全面的全國性藏語教學大綱,藏族地區的許多小學使用藏語為主要教學語言。藏族學生按規定也要學漢語,漢語一般被用於教授某些科目,例如算術和自然科學。在初中和高中——甚至某些官方指定的藏語學校中——教師常常只使用藏語講授藏族語言、文學和文化課,而用中文講授所有其他課程。

在實際生活中,會講漢語對接受高等教育至關重要。中國最知名的大學不提供藏語或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排名較低、為少數民族學生設立的大學提供藏語教學,其科目僅限於藏族語言或文化研究。在少數民族大學,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通常漢語學得很好,因為許多課程用漢語講授,例如計算機和商務課程。

一流大學通常在錄取時要求良好的英語能力。但是,藏語學校的大多數畢業生只學過漢語和藏語,因此無法到較好的大學就讀。這導致藏民中接受科學和工程培訓的人員短缺,因此西藏自治區境內的開發項目幾乎完全依賴來自自治區境外的技術專家。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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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實際生活中宗教自由程度很低。在這一年中,政府對藏傳佛教的教育和活動保持嚴密控制。共產黨繼續貶損達賴喇嘛作為宗教領袖的地位,把對達賴喇嘛的崇拜視為反抗政府和共產黨的政治行為。

據新聞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報道,除社會和經濟因素外,政府對藏族地區宗教活動和宗教場所的持續嚴密控制也是導致藏民不滿的主要原因。這種不滿情緒導致了2008年3月開始的廣泛的抗議活動。雖然政府許可進行許多傳統的宗教活動和公開表達信仰,但是如果政府認為任何宗教活動被用作表達政治異議或倡導西藏獨立——包括公開禮拜達賴喇嘛——就會立刻強力壓制。政府官員在藏族地區把佛教寺院與主張獨立的活動密切掛鉤。

在這一年中,當局關閉了藏族地區的許多寺院,拘押和虐待數目不明的僧尼,或把他們趕出寺院。到年底,2008年從拉薩的一些寺院中被驅逐至西藏自治區境外的其他藏族地區的500多名僧人尚未獲准返回寺院。在某些藏族地區,當地公安局在寺院內部安裝攝像機,設立派出所,以監視僧侶的行為。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7月24日,青海安多夏瓊寺(Jachung)負責紀律管理的僧人洛桑次誠(Lobsang Tsultrim)被從寺院中驅逐,並禁止他加入任何其他寺院,因為政府官員曾命令他召開一次「愛國教育」會議,然而結果是沒有僧侶出席。洛桑竹清被指控為反對「愛國教育」運動。

在2008年3月發生騷亂後,當局迫使許多僧侶參加每周一次——有時是每天一次——的政治學習。此項政策在過去一年中持續執行,不過活動的頻率和強度減弱。在這一年中,在寺院、工作單位、企業和學校持續舉行「愛國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動。在某些地區,這些政治教育活動涉及迫使參加者譴責達賴喇嘛。政府官員還強迫僧侶從祈禱廳和私人住宅中取下達賴喇嘛的肖像,不過各地區的執行有很大差異。對宗教言論的限制在一些知名寺院中最嚴厲,例如拉薩的哲蚌寺(Drepung)和色拉寺(Sera)、甘孜的寺院、四川的格爾登寺(Kirti)、甘肅省夏河的拉卜楞寺(Labrang)、以及青海省西寧市附近的塔爾寺(Kumbum)。

在達賴喇嘛的生日、敏感的周年紀念日——如3月的1959年西藏起義50周年——以及節日期間,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保安措施加強。官方繼續禁止在7月6日慶祝達賴喇嘛的生日。 政府繼續禁止懸掛被達賴喇嘛認定為班禪喇嘛的男孩根敦確吉尼瑪(Gendun Choekyi Nyima)的照片,而「正式」班禪喇嘛堅贊諾布(Gyaltsen Norbu)的照片也僅見於一些政府嚴密控制的知名寺院中,即使在這些寺院中也是經政府領導人堅持要求才有展示。但是,前任班禪喇嘛、他的女兒和噶瑪巴活佛(Karmapa,藏傳佛教噶瑪迦珠派的領袖、藏傳佛教最有影響力的人物之一,於1999年逃往印度)的照片到處有售,並且到處可見。藏族佛教僧尼擁有和展示達賴喇嘛照片的情況在各地區有很大差異。總體而言,漢族遊客和政府官員很少去的農村寺院得以展示達賴喇嘛的照片。在某些寺院中,僧侶可以在其私人居住的房間展示達賴喇嘛的照片,但這些照片不總是被允許在公共場所展示。

政府限制漢族佛教徒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寺院中生活和學習。西藏自治區之外的僧侶要想在西藏自治區學習必須從其所在省以及西藏自治區或所涉及的藏族地區的宗教事務局獲得官方許可,此類許可並不容易獲得。

雖然藏族僧侶不被許可在藏族地區之外進行大規模傳教活動,但許多僧侶繼續在中國的非藏族地區私自傳授佛教。據報道,藏族地區之外的漢族佛教徒有時被勸阻不要邀請藏族僧侶前來講道。此類訪問需要僧侶當地宗教事務局以及接收省份宗教事務局的明確許可。然而,藏族僧侶有時穿便裝旅行至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之外布道。

西藏自治區的寺院以及其他藏族地區的主要寺院不允許與其他寺院建立關係或共同舉辦宗教活動。例如,在四川省阿壩州馬爾康縣(Barkham )政府多次拒絕許可在錯潭寺(Tsodham )舉行一個年度宗教活動。該活動預計在2010年初舉行, 原計劃邀請西藏康巴(Kham)和安多(Amdo)地區的50所寺院的僧侶與會。

作為開發藏區旅遊的一項內容,政府繼續為修復宗教和文化場所提供資金。許多藏人擔心促進寺院旅遊會干擾僧侶的宗教工作。

更詳細的內容請參見《2009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g/drl/rls/irf/

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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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行動自由,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嚴格監管藏人的旅行和行動自由。

行動自由——特別是僧尼的行動自由——在拉薩和整個西藏自治區以及青海、甘肅和四川的藏族地區受到嚴厲限制。武警部隊和當地公安局在主要道路、城市以及寺院周圍設立路障和檢查所。身着宗教服裝的藏民在路邊檢查所受到格外嚴格的檢查。據幾位藏族僧侶報告,他們很難走出自己的寺院,官員也經常不允許外來的僧侶臨時住在某一寺院接受宗教教育。

許多藏人——特別是知名宗教人士、學者和異議人士——以及來自農村地區的藏民繼續報告在申請護照方面遇到困難。2008年3月抗議活動後,藏民申請護照更加困難。藏民申請延長護照也很困難。在某些案例中,藏民需要承諾不去印度旅行才能發給護照。在另一些案例中,在外國大學獲得獎學金的藏族學生由於當局拒絕發給護照而不能前往就學。

藏民前往印度參加宗教、教育和其他活動時仍然面臨很大困難與障礙。西藏自治區和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的黨政幹部不得把孩子送往國外學習。除護照限制外,邊境檢查的加強也使得旅行——例如前往尼泊爾朝聖或前往印度參拜達賴喇嘛——更加困難。

政府在敏感的周年紀念日和其他重大活動日期限制藏民的行動,並強化邊境地區的控制。一些報道說,官方任意拘留民眾,特別是從印度和尼泊爾返回的僧尼。拘留時間通常為幾個月,在大多數案件中當局沒有向被關押者提出正式起訴。

嚴密的邊界控制嚴格限制了穿越邊界進入尼泊爾和印度的人數。位於印度達蘭薩拉的西藏接待中心在這一年中接待了838名來訪者。該數字比2008年有所增加,但與前些年相比仍明顯偏低。

達賴喇嘛、噶瑪巴活佛以及所有其他藏傳佛教教派的領導人繼續在流放中。

政府還對外國人前往西藏自治區旅遊實行監管。據1989年頒布的一項法規,外國遊客必須獲得中國政府頒發的正式確認信函才能進入西藏自治區。大多數遊客通過正式登記的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獲得此類信函。在2008年3月示威活動後,當局連續數月停止辦理外國人前往拉薩旅遊的許可。3月,在1959年藏民起義50周年時外國遊客再次被禁止入藏。3月後,前往西藏的外國遊客增加,但是當局採用了比以往更嚴格的規則,要求外國遊客必須隨旅遊團活動。

獲得官方許可前往拉薩旅遊的外國人在拉薩及周圍地區的行動受到限制。中國官員繼續嚴格限制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前往西藏。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只有在西藏外事辦安排的、嚴格控制的情況下才能前往該地區。外交人員每一次前往西藏自治區必須事先從自治區外事辦獲得許可;這種許可很難獲得。

前往西藏自治區的正式訪問人員受到密切監視,代表團成員很少有機會與當地居民會面,除非由當局事先批准。除少數幾次受到嚴格控制的旅行外,當局持續拒絕讓國際觀察人士前往藏族地區評估局勢。

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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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西藏自治區的人口統計數字顯示在自治區永久居民中藏民占92%,但官方數字並不包括大批長期、中期和短期居住的漢人,例如幹部、技術工人、非技術勞工、軍人和準軍事人員以及此等人員的家屬。據中國社會科學工作者估計,在5月至11月旅遊和外出務工的高峰期,僅拉薩一地的流動人口(包括遊客及短期商務客)就超過20萬人(接近拉薩人口的一半,超過自治區人口的10%)。

前往西藏自治區的移民絕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地區。在這些地區,政府的經濟政策主要是對漢人有利。在藏族地區的各城市,小企業——大多數是餐館和零售店——主要是由漢族和回族移民經營。據官方人口統計,藏民在農村人口中接近98%。

政府繼續採取讓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牧民定居的做法。政府官員為牧民提供獎勵,讓他們宰殺或出售牲畜,遷移至新建立的藏民社區。但是,有報道說,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了強制定居,而政府允諾的補償沒有兌現或不足以支付定居的費用。

2007年1月,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張慶黎說,西藏農牧社區的重建不僅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也是為了抵制達賴喇嘛的影響。他還說,這樣做對「繼續貫徹開發西部的政策」至關重要。據3月20日新華社的一份關於西藏自治區219,800戶牧民定居進展的報道,到2008年底,有20萬戶人—-包括100萬農牧民遷入了永久性住宅。

為西藏最貧困人口改善住房條件和教育是讓他們定居的目標之一。但是,官方規定必須在兩至三年內嚴格按照官方要求的規格建造房屋,此項政策經常迫使定居的家庭借債彌補施工費用。

雖然一項2008年的官方媒體報道指出藏民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西藏自治區政府雇員中占69%,但漢人繼續掌控縣級和地區級幾乎所有的最高黨委職務,包括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一職。在政府中任職的藏人被禁止前往寺院從事禮拜活動或從事宗教活動。

許多行業的藏民參加了2008年的抗議活動,包括企業經營者、工人、學生、大學畢業生、農民和牧民,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藏民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受到排擠。一些藏民報告說,他們在就業時受到歧視,西藏自治區的一些聘用廣告指明藏人不要申請。有些人聲稱在許多工作中漢人被優先聘用,並且從事同樣的工作時漢人待遇較高。一些藏人報告說,與漢人相比,藏人較難獲得開辦企業的許可和貸款。普通話在城鎮地區廣泛使用,許多企業限制聘用不講普通話的藏人。對於向藏族社區提供援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新限制導致許多非政府組織項目被撤銷,許多外國非政府組織的人員被從西藏自治區驅逐。

西藏自治區旅遊局繼續拒絕聘用在印度或尼泊爾接受教育的藏族導遊人員。政府官員說,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所有導遊人員必須向旅遊局申請就業並通過執照考試,考試內容包括旅遊知識和政治思想。政府聲稱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導遊人員都能向遊客介紹政府的立場,即反對西藏獨立和達賴喇嘛的活動。西藏自治區的一些藏族導遊人員抱怨政府支持的、來自西藏自治區之外的「援藏」導遊人員進行不公平的競爭,這些人僅僅接受了有關西藏的短期培訓後即開始工作。

婦女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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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婦女參與政治體系並無正式的限制,婦女在政府中擔任許多下層職務。但是,在省和地區一級政府中任職的女性比例較低。據一個官方網站說,西藏自治區的女幹部占自治區幹部總人數30%以上。

沒有關於強姦或家庭暴力的數字。

賣淫日益成為藏族地區的一個問題,拉薩有數百家妓院半公開地經營。據西藏自治區的國際開發人員報告說,在西藏自治區兩座最大的城市拉薩和日喀則從事商業性性交易的人數沒有可靠的數據。有些賣淫活動發生在黨、政、軍擁有的設施中。西藏自治區的大多數妓女是漢族婦女,主要來自四川省。但是,一些藏民——主要是來自農村或游牧地區的年輕女孩——也從事賣淫。雖然藏族地區賣淫行業中的艾滋病及病毒感患率不明,但西藏自治區衛生廳在1993年至2009年間報告自治區內有102例艾滋病及病毒感患者,包括去年1至11月新增的28例。由於缺少對艾滋病毒傳染方式的了解,外加經濟壓力,從事賣淫的婦女和女孩在性交時沒有採取保護措施。

根據計劃生育政策,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可比漢族家庭多生孩子。一些在城市中居住、擁有正式工作的藏民、身為共產黨員或政府官員的藏民、以及一些生活在藏族地區的漢人限制在兩胎。農村地區的藏民被鼓勵不超過三胎,但並無強制性要求。

根據官方政策,初等教育屬於普及免費義務教育。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官方統計數字,6歲至13歲的兒童中96.5%入學,自治區52萬小學生中有90%完成了初中教育(九年)。2003年,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專員報告說,中國官方的教育統計數字並沒有準確地反映入學率,也未經獨立機構核實。

在中國,只有少數地區不存在性比例失調的問題,西藏自治區是其中之一,性比例的失調的原因是選擇性墮胎以及對女嬰提供的健康護理不足。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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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人口約為557400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根據澳門的憲法(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特區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崔世安為特區行政長官。這是一次沒有競爭的選舉,崔於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認為是自由和公正的選舉中,選民通過分區直選選出了29人立法會中的12名議員;在剩餘的17名立法會議員中,10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權,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關官員腐敗的報告以及人口販運。 澳門的人口約為557400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根據澳門的憲法(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特區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崔世安為特區行政長官。這是一次沒有競爭的選舉,崔於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認為是自由和公正的選舉中,選民通過分區直選選出了29人立法會中的12名議員;在剩餘的17名立法會議員中,10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權,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關官員腐敗的報告以及人口販運。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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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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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殺人或法外殺人的報道。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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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失蹤的報道。

酷刑和其他殘忍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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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殺人或法外殺人的報道。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失蹤的報道。

法律禁止此類做法,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上半年,警察調查了八個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和兩個「威脅」非在押人員的案件。另外,澳門保安部門監察委員會接到兩起投訴,其中一起已被證實並移交檢察官辦公室調查。在2008年,有15起關於警察對被關押者施暴的投訴;其中四起受到紀律處罰,六起尚未結案,五起因缺乏證據被駁回。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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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和看守所的條件基本上符合國際標準,而且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進行訪查。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此類訪查。2008年,監獄當局邀請了本地和國際新聞媒體參觀監獄,並與囚犯一起參加講習班。

監獄的設計容量為1050人,上半年關押了961人。2008年(最新可得數字)有108名女囚犯和21名少年犯(年齡在16-17歲)。另有31名少年犯被關押在由少年犯管教所管轄的另一處設施中。

任意逮捕或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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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關押,政府基本上遵守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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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當局對公安警察(普通執法機構)和司法警察(刑法調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擁有有效的機制,能夠調查和懲罰濫用職權行為和腐敗行為。在過去一年中,沒有關於警察犯罪後逍遙法外的報道。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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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系憑足夠證據由適當授權的官員簽發逮捕證後公開執行。被關押者有權自己挑選律師,如果貧困,可由特區政府提供一名律師。被關押者還能夠立即與家人會面。警察必須在執行拘留後48小時之內讓被關押者見一名審查法官。審查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主持審前調查,享有廣泛的權力,包括收集證據、下令起訴或撤銷訴案、以及確定是否釋放被關押者。法律規定案件必須在提出起訴之後六個月之內審理。刑事訴訟程序法規定,根據指控的罪行以及司法工作的進展,審前拘留時間為六個月至三年。根據法院公布的數字,2008年標準審前拘留期為8.2個月。當刑期可能超過三年時,法官經常拒絕保釋。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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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基本上尊重司法獨立的慣例。法院可以裁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責任或中央政府與特區的關係」的事項,但作出最終判決前(最終判決不得上訴),法院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尋求對有關條款的解釋。當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時,法院「要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解釋」來執行這些條款。

葡萄牙文和中文都是官方語言。將法律和裁決書譯成中文和葡萄牙文的必要以及當地雙語律師和治安官的短缺阻礙了法律體系的建設。此外,法官也嚴重短缺。

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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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維護了這項權利。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並可以獲得政府所持有的與其案情相關的證據。被告還有權提起上訴。審判公開進行,除治安法庭外,案件均由陪審團審理。被告有權出席審判,並且與證人對質。他們還有權及時向律師諮詢;公共律師為無錢請律師或無力支付訴訟費的人提供服務。法律規定所有居民都享有這些權利。

司法系統為公民提供公正而有效的司法程序;但是,由於法院系統工作量過大,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安排庭審常常需要等待一年之久。

政治犯及被關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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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關於政治犯或因政治原因而被關押的報道。

民法程序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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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獨立公正的負責處理民事案件的司法系統,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因人權被踐踏或剝奪而遭受的損失。

任意干擾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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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此類行為,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遵守這些禁令。6月26日通過了《打擊計算機犯罪法》。該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犯罪行為,授權警察可以憑法院下達的傳票命令互聯網供應商保存和提供多種數據。針對此項法律授權警察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經法院命令便採取行動,一些議員表示關切。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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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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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

6月26日,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一項要求,《維和國家安全法》生效。它規定凡從事或籌劃從事下列行為者均觸犯刑法:叛變、分裂、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盜竊國家機密。叛變、分裂和顛覆罪都指明必須涉及使用暴力,政府聲稱該法律不會侵害以和平方式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或新聞自由。

維權人士和一些議員對「籌劃從事活動」的定義模糊表示關切,他們認為該定義有可能使許多活動成為非法。政府官員則堅持認為,以籌划行動的罪名起訴,必須符合刑法既定條件,即必須既有企圖又有從事暴力行動的實際能力才構成犯罪。

對於使用「竊取」一詞來定義一種非法取得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沒有針對新聞記者出版機密信息提供明確的「公共利益免責辯護」,維權人士和一些議員也表示關切。另外還有人擔心,中國對國家機密的廣泛定義以及可以在事後把某些非保密材料定為保密材料的能力都將對該法律的實施產生影響。特區政府聲稱,只有那些擁有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由政府官員接觸的機密信息的人才會被指控泄露機密。新聞記者以及收到此類材料的其他人不會被追究責任(假定他們沒有明確索取或購買該信息)。政府還稱,披露沒有標明為機密信息的信息不會獲罪。(早於《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定的《出版法》規定了新聞記者沒有權利出版已知屬於國家機密的材料。)截至年底沒有人被依據新法被控犯罪。

獨立媒體活躍,能夠無限制地表達多種觀點,國際媒體可自由運作。主要報紙得到政府的大量資助,往往密切追隨中國政府關於敏感政治問題(如台灣問題)的政策;但是,他們可以對特區政府進行自由報道,包括批評政府。

據新聞媒體報道,針對崔世安在無人競爭的選舉中當選特區行政長官,一些維權人士試圖刊登廣告批評「大家族把持政府職務」,結果其用於集資的銀行賬戶被關閉。銀行告訴當地新聞媒體說:「銀行如果認為客戶使用或計劃使用其銀行賬戶的方式對銀行造成損害,就有權關閉該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被退回賬戶持有人。維權人士聲稱關閉該賬戶是出於政治壓力。沒有當地媒體願意刊登該廣告。

  • 互聯網自由

政府對訪互聯網不做限制,沒有關於政府監視電子郵件或互聯網聊天室的報道。個人和團體能夠通過互聯網——包括使用電子郵件——和平地表達觀點。根據國際電信聯盟2008年的統計數字,澳門特區有大約49%的居民使用互聯網。

  •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不限制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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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法律要求舉行示威需事先通知,但無須獲得批准。

反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當地人士舉行了多次抗議活動,但來自香港的抗議人士有幾次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見第二節d款)。但是,在3月,一個香港維權人士團體獲准進入澳門特區並在政府大樓前舉行抗議活動。按照法律規定,示威活動不得在政府、法院或警察設施30碼之內進行,亦不得在中央政府派出機構和領事館前示威。

  • 結社自由

《基本法》和《民法》保障結社自由。結社無須獲得授權,唯一的限制是成立的組織不得宣揚暴力、犯罪或妨礙公共秩序。從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共有458個團體成立,沒有申請被拒絕。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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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宗教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

  • 社會虐待與歧視

各宗教團體之間基本上保持友好關係。猶太人口非常少,沒有關於反猶太主義行動的報道。

更詳細的討論請參見《2009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是:www.state.gov/g/drl/rls/irf/

遷徙自由、內部流離失所人員、難民保護以及無國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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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在國家內部自由遷徙,亦可自由前往外國旅行、移民和返國。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的人員有權與其國家的領事館或其他代表聯繫、請求提供翻譯服務以及向律師諮詢。移民局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合作處理難民事務。

法律禁止強行驅逐,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該項法律。

《內部安全法》授權警察阻止和驅逐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特區居民:按照法律規定為不受歡迎的人、對內部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的人或被懷疑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人。警察利用這項法律阻攔了數名尋求參加和平政治活動的人士以及參加學術交流的人士和新聞界人士入境,特別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審議期間和該法律剛剛通過的時期。

3月9日,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告訴新聞媒體說,移民案件基於個案處理。他不承認有一個「黑名單」。 3月15日,由35名香港維權人士(包括14名議員)組成的代表團前往澳門特區。30人獲准入境,但兩名議員——梁國雄(「長毛」)和李卓人——以及另外三名維權人士被拒絕入境。

6月2日,天安門時期的活躍人士吾爾開希試圖進入澳門特區向中國當局「自首」,並聲稱其目的是迫使中國政府就天安門屠殺進行對話以及探望其父母。台灣護照持有者通常無需簽證即可進入澳門,但是吾爾開希被拒絕入境並於6月3日送回台灣。

12月19日,兩名記者被拒絕入境。一名記者計劃為香港《明報》報道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十周年,她告訴新聞媒體說,她沒有被告知拒絕入境的原因。負責移民的保安警察後來告訴新聞媒體說,她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譴責了這項決定。

一名為香港《壹週刊》工作的記者在與家人度假時也被拒絕入境。

12月19日,香港議員「長毛」梁再次被拒絕入境,一起被拒絕的還有14名其他維權人士。他們本打算向正在澳門訪問的中國家主席胡錦濤就香港普選遞交請願書。

12月20日——澳門回歸日以及崔世安新政府就職日——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的兩名活躍人士被拒絕進入澳門。他們原打算舉行示威,要求釋放大陸《08憲章》起草人劉曉波。聯合會活躍人士徐百弟告訴新聞媒體說,他受到移民官員的人身虐待,而且不准他和同伴蔡耀昌投訴。聯合會的其他三名活躍人士獲准進入澳門特區,但他們選擇與同伴一道離開。

2008年12月,包括9名議員在內的一個由24名香港維權人士組成的團體,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該團體系前往參加與當時尚未通過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法規有關的活動(見第二節a款)。

  • 保護難民

法律規定,按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給予政治避護或難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個保護難民的體系。在實際運作中,政府為難民提供保護,防止驅逐或把他們遣返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種族、宗教、國籍、社團成員身份或政治意見遭受威脅的國家。在過去一年中,有五人申請難民身份。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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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

選舉和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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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數公民在特區行政長官選舉中發揮了作用。3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中有254人選自四個主要的社會界別(其選舉權有限),46人選自澳門特區的議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負責挑選選舉委員會的各界別及其從屬單位通過討論提名整好254名候選人,從而組成了未經選舉的委員會。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獲得了300張提名票中的286張,排除了任何其他候選人通過獲得50票提名參加競選的可能,從而未受到挑戰即當選為特區行政長官。他於7月26日獲得選舉委員會中的282票,被中國國務院正式任命為第三任特區行政長官。崔於12月20日就職。

9月25日,澳門特區選舉了部分立法委員會議員。其中七席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10名間接選出的議員在負責選舉這些席位的四個社會界別內部協商後未經競選即重新當選。共有16個「選舉組」的123名候選人競爭12個直選議席(澳門特區沒有正式的政黨參選,候選人組成特別名冊進行競選)。

議員能夠提出的法案類型有限。法律規定議員不得提出與公共開支、特區政治結構或政府運作有關的法案。與政府政策有關的法案必須獲得特區行政長官的書面批准方可提出。立法會無權批准行政官員或法官的任命。

在送交立法會之前,法律草案要經一個由10人組成的、作為非正式內閣的執行委員會批准。《基本法》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任命特區執行委員會成員,成員來自行政當局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公眾人物。

澳門沒有註冊的政黨,政治上活躍的團體作為社團或公司登記。這些團體在推動政治議程方面很活躍,批評政府的社團並不受到限制。此類社團可不受限制地參加對政府政策或法律草案的抗議。

立法會中有四名婦女。在政府內部還有婦女擔任一些高級職務,其中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這是特區政府中位居第二的官職。特區29名法官中有11名女性。女性在行政當局幾乎占40%,在司法系統占45%以上,在立法會工作人員中也占45%以上。立法會中有三名少數民族議員。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也來自少數族裔,警察局長也是少數族裔。

第四節 官員腐敗與政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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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進行刑事處罰,但是,官員有時從事腐敗活動。

廉政公署(CCAC)調查政府部門的腐敗行為,有權逮捕和拘押嫌犯。

最近的數字顯示,在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417起對各部門政府官員的投訴;其中336起屬於刑事犯罪,81起屬於行政案件。廉政公署調查了其中138起投訴,包括57起刑事案件和81起行政案件,11起案件被移交至檢察院。廉政公署內部的行政申訴局負責審查廉政公署內部管理不當和濫用職權的投訴。在過去一年中沒有關於此類投訴的報道。在廉政公署之外還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稱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和審查對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

根據法律,特區行政長官、其內閣成員、法官、立法會議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各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必須披露其財產。

法律不允許公眾獲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葡萄牙文和中文公布大量信息,包括法律、規章、命令、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簡歷。政府還發布與公眾關心的題目有關的每日新聞。立法會提供的信息較少。

第五節 對於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政府所持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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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國內與國際團體通常可不受政府限制地監督人權狀況,調查有關人權案例並發布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常常提供合作,並對這些團體的意見作出反應。

過去一年中,特區政府派出代表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聯合國人權論壇的代表團。特區政府還與外交使團協作調查人權問題。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權以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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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居民不受歧視,許多地方法律有防止歧視的具體禁令。政府有效地執行該法律。

  • 婦女

法律規定包括配偶強姦在內的強姦為犯罪行為。政府有效地執行該法律。在上半年,有關於六起強姦案的報告。警察和法院對強姦案件迅速採取了行動。

政府有效執行禁止對婦女施行家庭暴力的刑法條款,並起訴違法者。但是,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認為,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一個日益增長的問題。家庭暴力可處以1至15年監禁;同時有虐待配偶和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行為,可處以2至8年監禁;如果虐待導致受害人死亡,處罰為5至15年監禁。在上半年,警察接到221起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告。

政府向被虐待的受害者提供醫院治療,醫學社會工作者為受害者提供心理諮詢以及社會福利服務信息。政府會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公共住房直至其投訴獲得解決,但並沒有為此目的而設的設施。政府還支持兩條24小時熱線,一條用於心理諮詢,另一條用於舉報家庭暴力案件。

非政府組織和宗教團體主辦了一些為家庭暴力受害者設立的項目,政府支持這些團體和項目並幫助提供資金。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下屬的政府機構家庭輔導辦公室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提供安全的住所,並就對施暴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諮詢。一個家庭諮詢服務機構向在社區中心請求此類服務的人提供諮詢。兩個政府支持的宗教團體也為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女性提供康復項目。

賣淫合法並且常見;但是,幫助拉客和經營妓院屬於非法行為。然而,澳門特區的色情業規模很大,其中包括妓院,據說大部分妓院受中國犯罪團伙的控制,賣淫行業中許多受剝削者都是婦女。

沒有具體涉及性騷擾的法律,但總體而言,關於同等機會、就業和勞工權利以及勞工關係的法律禁止騷擾行為。在1月至6月,勞工事務局或社會工作局均未收到有關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投訴。

夫婦和個人有權決定生育子女的數目、間隔和時機,並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手段,不受歧視。有關避孕的信息以及分娩和產後的技術護理人員隨時都可以得到。婦女和男性就性病享有同等的診斷服務和治療。

平等機會法律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但是,觀察人士估計男性和女性的工資有顯著差別,特別是非技術性工種。法律允許民事訴訟,但很少有婦女向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投訴。基於性別或身體能力的就業歧視被法律禁止,對違反此類指南的雇主進行處罰。在上半年,沒有關於性別歧視的報道。

  • 兒童

根據《基本法》,在澳門居住的中國公民的子女(無論是否在澳門出生)以及在澳門特區出生的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子女均被視作澳門永久居民。出生登記不區別對待這些類別。政府通過保護所有公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法律框架保護兒童的權益和福利。

特區實行強制教育,大多數5-15歲的兒童通過普通中等教育計劃享受免費教育。但是,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允許上學。專家認為這一排除條款僅影響到很少的兒童。

法律具體規定對兒童和學生的性侵犯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強姦和涉及未成年人的賣淫活動給予刑事處罰。刑法規定14歲為同意性行為的年齡,16歲為參加合法性交易的年齡。法律禁止以兒童為內容的淫穢書刊錄像。

  • 人口販運

澳門特區是為商業性剝削販運婦女和女童的中轉地和目的地。大部分受害者是從中國內陸省份前往邊界省份廣東尋求就業的人員。她們受到假工作廣告的吸引,受騙前來澳門。其他外國婦女和中國大陸婦女及女童被欺騙而自願移民,以為可在夜總會工作、當舞女或從事其他工作。到達澳門以後,有些受害者被交給當地的有組織犯罪團伙,限制人身自由,被迫遭受性奴役。一些外國受害者誤認為是前往其他目的地,但被轉運至澳門,在這裡被賣入色情業。

一項2008年頒布的全面的反人口販運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並規定了3年至12年監禁的處罰。如果受害者不滿14歲,則加重三分之一的刑期。扣留、隱藏、損壞或銷毀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身份或旅行文件可判處1年至5年的監禁,其他法律還可能有更嚴格的懲罰。11月,根據2008年法律被定罪的第一個人被判處7.5年監禁,其他幾個案件正在等候審理。 雖然賣淫合法,但一項涉及「拉客」的法律規定,唆使、鼓勵或協助他人賣淫以便從中牟利或謀生系犯罪行為,不過對此項犯罪行為的懲罰不太嚴厲,「拉客」罪案件中的賣淫者也不被視作受害者。

1月至12月報道了四起人口販運案件。5月16日,司法警察逮捕了四名男人和兩名婦女,罪名是人口販運、控制妓女以及非法扣留身份文件。有19名受害者從6處公寓中獲得營救,據報道她們在這些公寓中被強迫提供性服務。一位受害者告訴警察說,她曾被迫提供性服務60到70次,她所有的收入都被販運者拿走。

當局認為,中國、俄羅斯和(在某些情況下)泰國的犯罪集團參與向澳門特區販運被迫賣淫的婦女,到達之後受害者被移交給當地犯罪團伙。受害者來自中國大陸、蒙古、俄羅斯、菲律賓、中亞、越南和泰國。沒有官員參與人口販運的確切報道。2007年曾有一名警官被捕,據說他恐嚇兩名妓女,索要「保護」費。這名警官被開除,正在等候審理。

社會工作局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心理諮詢以及經濟和醫療幫助。政府還印刷了就人口販運進行公民教育的小冊子,其信息包括相關處罰以及政府為受害者提供的保護措施。這些小冊子有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版,在邊境和中轉地點分發。另外,警察和其他政府辦公室、健康護理機構、社會福利設施、教育機構也協助分發。政府通過電視、報紙和廣播發出通知,進一步向公眾進行反人口販運教育。反人口販運委員會設立了一個網站,網站內容採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提供反販運信息來源和信息,包括兩條專門用於舉報人口販運罪行的熱線。

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載於:www.state.gov/g/tip

  •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醫療服務或其他公共服務方面歧視身體和智力殘障者,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執行此類條款。法律規定建築物必須設有殘疾人通道。社會工作局的主要責任是協調殘疾人的公共協助項目並為之提供資金。政府公務員中有79名殘疾人。

  • 社會上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權、歧視和暴力行為

法律沒有把任何性取向定罪,不禁止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人(LGBT)成立組織或團體。在過去一年中,沒有活躍的此類組織。這一年中也沒有發生LGBT遊行或其他事件。沒有基於性取向而施加暴力的報道。

  •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法律禁止歧視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攜帶者,限制對個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狀況進行披露的次數。醫療界之外的員工無須向雇主披露其是否攜帶艾滋病毒。有些零星報告說其狀況被公開的個人以及支持他們的組織面臨某種形式的歧視。沒有關於對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攜帶者施暴的事件。

第七節 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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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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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人有權成立工會和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或「勞工團體」,無須事先獲得授權或辦理繁雜的手續。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從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政府登記了31個新的勞工團體、8個新的專業團體以及29個新的私營企業協會;沒有一個組織被取消登記。沒有參加工會的工人在全體工人中所占比例的數字。4月,立法會拒絕了一項關於工會法的議案,原因是一些關鍵問題沒有足夠的清晰度。

據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說,由於中國政府對當地工會活動——包括直接選舉工會聯合會(FTU)領導人——的強大影響,工會的獨立性以及對工會會員權利的保護被削弱。中國政府的政策強調儘量減少對工作場所的干擾,一些工會受到批評,說他們類似當地傳統的社區團體,局限於舉辦社交和文化活動。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UDDM)和當地記者稱,工會聯合會感興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娛樂活動,而不願涉及工資、福利、工作條件等勞工問題。

工人享有罷工權利,但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保護罷工工人不受報復。政府認為罷工的員工受勞工法有關禁止報復條款的保護,這些條款要求雇主在解聘員工時必須有「正當理由」;但是,據報道政府未能執行這些條款。罷工、集會和示威都不得在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和其他重要的政府建築物附近舉行。

認為自己被非法解聘的工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或向勞工事務局或反腐敗和非法行政活動高級專員辦公室投訴,後者也具有巡查官的職能。但是,移民工不享有這些權利。

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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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具備效力,但沒有保護集體談判權利的具體法規;不過,政府並不阻攔或故意妨礙集體談判。親中國的工會沒有嘗試過舉行集體談判。移民工和公務員不享有集體談判的權利。

國際工會聯合會聲稱,根據法律不享有集體談判權利的大批外籍勞工削弱了當地居民為改善工作條件和增加工資而進行談判的力量。

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行動以及雇主對工會活動的干涉;但是,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對當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歧視工會表示關切。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禁止強迫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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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強迫勞動,沒有關於強迫勞動的報道。

禁止童工和最低工作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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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未滿16歲的兒童工作,但14歲到16歲的兒童可在「特殊情況下」獲得工作許可。據報道有些兒童在家庭經營的企業或小企業中工作。當地法律沒有就兒童的工作時數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應用國際勞工組織的慣例。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來執行法律,違法者受到起訴。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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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勞工法律規定了公平工資的總原則,並要求執行工資協議。特區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但政府中聘用的外部保安人員和清潔工例外。平均工資能夠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較好的生活水平。

2008年,雇主、雇員和政府的代表討論了各行業的最低工資方案。其結論是對所有行業都適用的最低工資規定過於複雜和困難,只有在全社區達成共識之後才能實施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回應一項立法查詢時,勞工事務局在4月再次聲明社會尚未就最低工資達成共識。

當地的習慣做法是在就業時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除非是移民工,他們簽訂短期合同。據勞工團體報告說,雇主越來越多地採用臨時合同,以逃避支付工人福利(如退休金、病假和帶薪年假)的義務。由於合同期限短,也使得雇主更容易通過不延續合同的方式來解僱工人。8月25日,在就中國(包括澳門和香港)發布的報告所做的「結論性觀察」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呼籲澳門特區政府把社會福利擴大至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 勞工法律規定每周工作48小時,每天8小時,超時支付加班工資,提供年度休假以及醫療和母嬰護理。雖然法律規定每周必須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工人經常會同意超時工作,以彌補低工資的不足。勞工事務局向提出請求的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諮詢。

勞工事務局執行職業安全與衛生規章,未能糾正違章行為者可能被起訴。在上半年,勞工事務局檢查辦公室進行了2830次檢查,發現55起違章行為,總共罰款約162,300澳元(折合20330美元)。在上半年,發生了1728起工傷事件及3起工作中死亡事件。法律雖然包括一項雇主需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要求,但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解聘拒絕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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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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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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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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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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