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市發改委政府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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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市發改委政府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制定機關: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合肥市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合肥市發改委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序號 權力類別 項目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審批類 市級核准權限內的項目核准 1-1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跨縣(市)、區建設的水庫項目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2跨縣(市)、區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其他水事工程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3除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以上項目外的水電站項目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4非新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5除省內±500千伏以上直流項目、500千伏及以上的交流項目和跨市的110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外的電網項目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6農林生物質熱電項目 1.《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2.《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修訂本)》(合政秘〔2015〕96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7普通省道以及跨縣(市)、區的公路項目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8跨縣(市)、區航道工程 1.《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

2.《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皖政〔2014〕28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4]171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9除跨大江大河外,跨縣(市)、區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項目 1.《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2.《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修訂本)》(合政秘〔2015〕96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10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1.《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2.《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修訂本)》(合政秘〔2015〕96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1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10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修訂本)》第一至六條所列項目市級核准權限的外商投資項目 1.《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4〕第11號)「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2.《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修訂本)》(合政秘〔2015〕96號)「第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 行政審批類 市級權限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九條「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或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核准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3.《關於印發安徽省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皖發改環資〔2011〕18號)第五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節能審查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審查項目的; 6.在節能審查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嚴重資源和能源浪費的; 7.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規劃類 市政府審批或者核准以外的專項規劃審核、重點行業規劃編制和審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皖政〔2005〕126號)「一、對經濟社會發展聯繫緊密的地區,以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大中城市為依託的城市群地區,省、市級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保護區域等,分別由省、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省、市有關部門和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跨市、縣的區域規劃,報省、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受理的; 2.對符合條件的規劃不予通過或不予採納的; 3.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技術要求的規劃審核通過的; 4.擅自增設、變更規劃審核程序或通過條件的; 5.未盡到審核責任,或者不聽取有關單位的合理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4 其他權力類 國家和省投資補助項目、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跨縣(市)區和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審查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三章第(四)節「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7.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附件。 4、《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3年第3號令)「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准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5.《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合政〔2005〕120號)「第七條 市發展計劃部門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協調」、「第八條 凡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家、省相關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應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審批開工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審批的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進行初審後上報」。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未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審查的,造成重大資源浪費或者財產損失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審查程序的; 4.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審查決定的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審查的; 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5 其他權力類 市級財政性資金進口設備採購審批   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購買進口產品,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政府採購進口產品有關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秘[2011]61號)之規定由市發改委牽頭,經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組織論證後報市政府審批。縣、區採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縣(市)、區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審批程序的通知》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查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進口設備採購審批審查程序或審查條件的; 4.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審批的進口設備採購審查文件的; 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 其他權力類 市級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計劃編制   1、《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2013〕14號)第五條「市發改委負責公益性項目建設統籌管理,牽頭編制公益性項目年度計劃及組織項目審批」。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編制和審查環節違規,徇私謀利,審查超時; 2.決定環節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違法違規決定; 超時決定; 3.辦結環節擅自改動內容,製作文書不規範,不及時辦結; 4.送達環節不及時送達文件。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7 其他權力類 按規定需市級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除國家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外的化工項目備案;光伏電站項目備案 1、《關於促進我省化工產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2〕57號)「第五條 除國家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外,其餘化工項目備案權限上收至市級」。

2、《安徽省能源局關於推進光伏電站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30號)「第四條 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文件作為土地預審、環境評價、電網接入等前期工作依據」。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項目而予以備案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備案程序或條件的; 4.擅自變更、撤銷已備案項目的;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 其他權力類 上報國家、省的項目、計劃、補助資金等事項初審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章第(一)節:「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全文、《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號)第八條「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省政府第245號令)附件7「轉報國務院部門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2項)」等。

2.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財政經建系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821 號)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按照管理職責,由市、縣(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對申報項目嚴格把關,確保申報項目的各項信息真實可靠,各項指標符合申報要求。市、縣(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組織項目初審,按照項目隸屬關係由財政部門配合同級主管部門實地查看申報項目,確保項目真實可靠;要認真審核項目申報的各種證明文件等材料,確保所有上報的證明材料、文件資料真實可靠,確保項目合法合規。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要制定評審方案,通過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合理性、可研報告、投資規模、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審,擇優確定上報項目」等。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初審通過並予以轉報的; 3.擅自增設變更初審轉報程序或條件的; 4.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 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 其他權力類 重大項目稽察與監管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3.《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8號)第二條「國家計委……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第三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5.《安徽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皖政〔2003〕92號)第四條「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第二十四條「被稽察單位違反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涉及省直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由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省直有關部門處理。重大的處理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6.《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7、《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合政[2005]120號)市發展計劃部門是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協調。

1.審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鑑定,詢問,保存證據。

2.督促整改階段責任:下發整改通知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處理決定,並履行告知義務。 4.事後責任:提交稽察報告,及時整理案卷並歸檔。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權限實施項目稽察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項目稽察的造成行政當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項目稽察的; 4.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的; 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說明:[編輯]

1、行政複議、監督檢查、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申請或取得行政許可的處罰、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採取的措施、委託縣(市)區和開發區權力事項5項(類)權力事項作為共性權力,不列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2、行政獎勵事項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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