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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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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制定機關: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合肥市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2016年11月修訂)
序號 權力類型 項目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處罰 對違反淘汰落後規定和能耗限額標準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2、《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執行情況;(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1.立案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用能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 4、告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處罰 對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開展節能監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數據和分析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用能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 4、告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未達整改要求,未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設立並備案,不依法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第十二條:對列入市、縣(市)區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的被監察對象,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一)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二)節能組織機構建立以及專門能源管理崗位設立情況;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1.立案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用能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 4、告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4 行政處罰 對被監測單位拒絕或變相拒絕節能監測監察(含書面、現場、在線或其他合法方式)的處罰   《合肥市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二)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提供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材料的;(三)拒絕就節能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的;(四)隱瞞事實,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1.立案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違法用能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的,及時調查補充)。 4、告知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依法按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節能主管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5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企業超出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處罰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因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重新核定生產能力,報原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確認。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超出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的違法行為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制止,並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允許當事人辯解或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 4.告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種類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6 行政處罰 非煤礦山企業未採取收塵、防塵措施的處罰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對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收塵、防塵措施:(一)爆破穿孔作業應當採用帶有收塵淨化裝置的鑿岩設備,或者濕式作業;(二)礦石破碎加工、儲存應當採用全封閉作業設施,配備收塵裝置或者符合粉塵防治技術標準的其他降塵抑塵裝置;(三)礦石加工區實行圍擋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圍擋底邊應當封閉並設置防溢沉澱井,不得有泥砂外漏;(四)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場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五)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駛出的機動車輛應當沖洗乾淨,運出的礦石、固體廢棄物等應當封閉運輸。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未採取收塵、防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1.立案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的違法行為或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應及時制止,並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允許當事人辯解或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 4.告知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種類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非煤礦山管理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7 行政確認 對企業項目列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的確認   1、《2016年合肥市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合政〔2016〕35號)二、工業扶持政策 (三)借轉補:5.鼓勵新引進工業項目。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並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工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四)事後獎補 14.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1)推動企業技術改造。對符合《合肥市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導向目錄》,並列入《合肥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其中,對智能家電、智能語音、智能製造、光伏與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不低於200萬元經認定的「智能工廠」類等項目,按設備投資額12%給予補助。 受理階段責任:統一向社會公布申報受理時限和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項目申報材料審查(審查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項目備案文件、用地證明、環評批覆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企業反饋,以便有關企業及時進行整改;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機器換人等項目,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審核;形成對項目的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項目審核情況及擬同意入庫項目提交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4.公示階段責任:擬入庫項目在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正式行文印發並在市政務公開網、部門網站正式發布。    5.事後監督責任:對入庫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的;對於符合條件的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規定、產業政策的項目而做出了確認,造成較大損失的; 3、在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5、擬入庫項目沒有按要求在媒體公示,或確認入庫項目後沒有按要求在媒體上發布。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8 行政確認 市級品牌示範企業確認   1、《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6年工業企業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科函〔2016〕358號)一、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試點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組織單位)要積極組織開展本地區、本行業的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試點工作,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技術支撐體系,為試點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開展企業品牌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評價工作,組織品牌培育交流活動。

2、《合肥市品牌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合經信科技〔2015〕343號)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組織申報。由各縣(市)區經信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組織企業申報「品牌示範企業」,並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後上報市經信委,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第七條 評審認定。市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行文認定。

1.受理階段責任:統一向社會公布申報受理時限和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組織核查和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根據綜合評價得分,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 4.公示階段責任:擬確認名單在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正式行文印發並在市政務公開網、部門網站正式發布名單,製發證書、獎牌等。  5.事後監管責任: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合肥市品牌示範企業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 2.對不符合合肥市品牌示範企業條件的企業予以確認而造成損失的;  3.在合肥市品牌示範企業認定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利用辦理合肥市品牌示範企業認定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5.擬確認名單沒有按要求在媒體公示,或確認名單後沒有按要求在媒體上發布。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9 行政確認 市級兩化融合示範企業和項目確認   1、《安徽省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專項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3~2017年)》(皖經信推〔2013〕257號)第二項主要行動提出要「依據《工業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評估規範(試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第39號),支持我省行業和區域開展企業對標,加強示範企業帶動,引導我省企業逐級提升,促進企業創新能力、勞動生產率、產品質量等核心競爭力整體提高。」

2、市政府《關於加快「寬帶合肥」建設促進信息消費的若干意見》(合政秘〔2014〕176號)三、重點任務:(三)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提升中小企業信息化水平。積極開展「數字企業」創建活動,引導電信運營企業、信息技術企業開發面向中小微企業的信息化平台、產品與服務。推進中小企業「翔計劃」工程,建立中小企業網絡營銷體驗中心,每年支持200戶成長性中小企業開展網絡搜索營銷業務,開拓產品銷售市場。開展「兩化融合」示範企業認定和貫標評估工作,每年新培育40家市級、10家省級以上示範企業。

1.受理階段責任:統一向社會公布申報受理時限和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組織核查和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綜合評價得分,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 4.公示階段責任:擬確認企業和項目在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正式行文印發並在市政務公開網、部門網站正式發布名單,製發證書、獎牌等。  5.事後監管責任: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市級兩化融合示範企業和項目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確認的; 2.對不符合市級兩化融合示範企業和項目條件的企業予以確認而造成損失的;  3.在市級兩化融合示範企業和項目認定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利用辦理市級兩化融合示範企業和項目確認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5.擬確認名單沒有按要求在媒體公示,或確認名單後沒有按要求在媒體上發布。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0 行政確認 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確認   1、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第一章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所轄區內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

2、關於印發《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經信中小企〔2010〕214號)第一章第三條:安徽省經信委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省級示範平台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省經信委對示範平台進行管理。

1、受理階段責任:統一向社會公布申報受理時限和材料要求,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申報材料、組織培訓考核、實地檢查基礎資料、現場評審匯報四個環節綜合評價服務機構的企業資質及依法經營、服務區域行業和影響力、服務人員素質及服務功能完善情況、服務數質量及滿意度、制度完備、企業家綜合素質)後,提出辦理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綜合評價得分確定名單。 4、公示階段責任:擬確認名單在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正式行文印發並在市政務公開網、部門網站正式發布名單,製發證書、獎牌等。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職責權限的項目而做出了確認的,造成較大損失的。 2、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職責權限的項目不做出確認,嚴重貽誤工作。 3、在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5.擬確認名單沒有按要求在媒體公示,或確認名單後沒有按要求在媒體上發布。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1 其他權力(備案) 市級權限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97項)第11項: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國務院、省政府明確規定由省級核准、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合政辦〔2013〕28號)-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74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國務院、省政府明確規定由市級核准、備案的,以及國家投資補助項目除外).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審查後,提出辦理意見(審查備案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 3.決定階段責任:給予備案或者不予備案。(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文書,通知企業。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的;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備案文件的; 2、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變相增減備案事項,拖延備案時限的; 3、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2 其他權力 對重點工業企業產品、技術、裝備、工藝等對標診斷並組織實施   1、《關於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推進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合政〔2014〕88號),三、重點任務,(二)開展企業診斷和對標活動。

2、《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進新一輪技術改造加快工業轉型升級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合政〔2016〕39號),四、支持政策,8.財政政策第(5)條,鼓勵企業開展對標診斷。引導和幫助重點企業實施對標行動,以行業龍頭、行業標準、節能減排目標、適應市場需求等為標杆,找准企業在產品、技術、裝備、工藝、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制訂技術改造路徑,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縮小與國內外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逐步趕超標杆,提升企業競爭力。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申請材料審查,將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列入參加對標診斷計劃。 3.實施階段責任:按計劃組織實施對標診斷活動。 4.實施結果跟蹤階段責任:對已參加對標診斷活動企業實施效果進行跟蹤。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的;對於符合條件的未受理、未辦理的; 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或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3 其他權力 合肥市優質工業小微企業推介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扶持產業發展「1+3+5」政策體系的通知》(合政〔2016〕35號)中,2016年合肥市促進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 二、工業扶持政策(二)財政金融產品。4.小型工業企業貸款貼息。對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業企業,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上年新發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50%財政貼息。 1.受理階段責任:按文件通知要求應當提交的材料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評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准予推介或不予推介的決定。 4.公示階段責任:經公示無異議的名單正式行文印發並在市政務公開網、部門網站正式發布企業名單。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的;對於符合條件的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劃型標準、推介條件、產業政策的項目而做出了推介,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符合劃型標準、推介條件、產業政策的項目不予推介,嚴重貽誤工作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或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4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工業企業免抵稅和進口稅收政策資格確認初審轉報   1、安徽省經信委《關於組織申報2016年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企業的通知》(皖經信技改函〔2015〕1436號):三、申報時間,請各市經信委(經委)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和落實工作,及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準備申報材料,並嚴格把關,認真審核企業申報材料。                                       3、《關於辦理安徽省技術改造項目〈國家鼓勵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皖經投資(2006)37號)第四條:「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和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市技術改造投資管理部門以正式文報省經委(省屬企業直接報送),由省經委審核後出具確認書。」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材料審查後,提出辦理初步意見 3.轉報階段責任:給予初審通過或者不予通過。向省經信委正式行文,轉報初審通過企業有關材料。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的;對於符合條件的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規定、產業政策的項目初審通過,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符合規定、產業政策的項目未予初審通過,嚴重貽誤工作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或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5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省級以上工信領域專項資金項目初審轉報   1、《關於做好2017年工業轉型升級(中國製造2025安徽篇)專項資金項目徵集工作的通知》(皖經信技改函〔2016〕1189號)2017年工業轉型升級(中國製造2025安徽篇)專項資金具體專題包括:傳統產業提升改造工程、民營經濟提升工程、智能製造工程、綠色製造工程、服務型製造工程、精品製造工程、電子信息和大數據產業發展工程等七類。項目單位對照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各市、省直管縣(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後聯合行文報省經信委,並對初審結果負責。

2、當年國家各類支持產業和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進行審查後,對企業申報材料不合規範、不正確等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企業完善申報材料,並對最終申報材料形成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報委主任辦公會集體決策,決定準予初審通過的項目。 3.轉報階段責任:向省經信委和相關職能部門正式行文,轉報初審通過項目材料。 4.事後監管責任:對最終得到省級以上工信領域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辦理的;對於符合條件的未受理、未辦理的; 2、截留、擠占、挪用工信領域相關專項資金的; 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或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6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省級以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初審轉報   1、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第一章 總 則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以下統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2、《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關於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4〕65號) (一)項目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公開組織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以及符合項目儲備要求的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向註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並提供項目申報資料(詳見附件1)。

1、受理階段責任:統一向社會公布申報受理轉報材料要求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受理名額分配方案,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申報要求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對材料進行審查後,提出辦理意見,根據綜合評價得分確認名單。 3、轉報階段責任: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向省業務主管部門正式行文,轉報初審通過項目材料。         4、事後監管責任:對最終得到省級以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收到專項資金結算申請未及時組織查驗、確定返退比例、辦理結算手續的; 2.截留、擠占、挪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 3.在受理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4.在受理工作中,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不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7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初審轉報   1、國家工信部《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科〔2010〕540號)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財政部負責示範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患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範企業的申報工作,並做好對示範企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企業認定工作。

2、《安徽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聯合負責全省示範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負責本區域示範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審查,提出評價意見。 3.上報階段責任: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推薦上報省經信委。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對不符合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予以上報而造成損失的;  2.在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申請材料審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利用辦理省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認定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8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省級新產品認定初審轉報   1、《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第二十七條 經國家或者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新產品,從認定之日起所繳納增值稅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從項目投產之日起,國家項目3年內、省重點項目2年內新增效益所得稅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用於技術改造。

2、《安徽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政府第5號令)第五條 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省企業開發新產品的項目計劃、統計、考核、鑑定和獎勵。 3、《關於進一步做好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工作的通知》(皖經信科技〔2010〕48號)附件1:安徽省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申請表市主管部門意見。

1.受理、審查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省級新產品認定材料;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上報階段責任: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在安徽省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由申請人上報省經信委。    3.執行跟蹤階段責任:做好新產品效益情況的統計和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省級新產品鑑定條件的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的;對不符合省級新產品鑑定條件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上報而造成損失的; 2.在省級新產品申請材料受理、審查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3.利用辦理省級新產品申請材料受理、審查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4.參加鑑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商業秘密,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9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麻黃草收購許可證初審轉報   1、國務院關於禁止採集和銷售髮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0〕13號) (三)實行甘草和麻黃草專營、許可證管理制度。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甘草和麻黃草年度收購計劃,並據此向藥品收購單位發放收購許可證。獲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按計劃統一經營,對無證或者超過核定採挖量採挖的甘草和麻黃草一律不得收購。

2、《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經信消費〔2012〕332號)三、擬從事麻黃草收購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級經信部門進行有關資質審查,報省經信委審核,審核合格的由省經信委核發收購許可證。

1.受理、審查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申請材料;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上報階段責任: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在麻黃草收購(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由申請人上報省經信委。    3.監管階段責任:對各持證單位年度收購計劃及執行情況監管並向省經信委備案。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麻黃草收購許可證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對不符合麻黃草收購許可證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上報而造成損失的; 2.在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申請材料受理、審查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3.利用辦理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申請材料受理、審查之機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處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0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認定初審轉報   1、《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8號) 四、完善法律法規,強化政策支持。(十三)鼓勵訂購和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對訂購和使用首台(套)國產重大技術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可確定為技術進步示範工程,優先予以安排。儘快研究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製造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引導裝備製造企業和項目業主對首台(套)國產重大技術裝備投保。(十四)加大對重大技術裝備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國家在年度投資安排中設立專項資金,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所需以及對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重大影響的重大技術裝備的技術進步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省裝備製造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皖政〔2007〕66號)五、主要措施(六)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設立省加快裝備製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推進重點產業發展研究、重大項目前期、重大裝備技術攻關、產業集中地服務平台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補助和貼息;建立獎勵機制,對在謀劃重大項目、招商引資、擴大省產零部件採購、使用首套省產重大技術裝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企業領導層給予獎勵。各市財政也要設立相應專項資金。省直有關部門要積極對口爭取國家預算內資金和國債資金,進一步加大對我省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支持。 3、省經信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經信裝備〔2011〕91號)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認定和管理。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認定範圍和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社會公告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絡方式。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報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轉報階段責任:對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材料轉報至省經信委。 4.其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項目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的;對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項目受理條件或明知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受理的。 2.在審核的項目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發生腐敗行為的。 3.因未嚴格審核而產生虛假騙取認定的;在發現騙取認定後,不嚴格核實和追究責任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1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省級權限的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特定非金屬礦種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核准和初步設計、生產能力核定初審轉報   1、《礦山安全法》第一章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礦產資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皖政〔2011〕93號)第三條:「(二)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基建和技改項目的安全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履行核准或備案、設計審查批准和竣工驗收程序。」 3、《安徽省非煤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皖經信非煤[2011]101號):「第三章(3)四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工程項目經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初審後報省經信委核准。其中,省屬企業所屬尾礦庫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屬企業報省經信委核准。四等以下尾礦庫建設工程項目報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4)其它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報所在市非煤礦山管理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階段責任:組織專家踏勘礦山現場,提出初審意見。 3、轉報階段責任:行文轉報省經信委審核。 4、竣工驗收階段責任:出具竣工驗收初步驗收意見及申請報告,提請省經信委申請竣工驗收。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以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通過,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2.在審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在審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2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和生產特別許可初審轉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90號)第八條:「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於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投產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於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監控化學品新(改、擴)建申請表」(見附件一),經初審同意,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辦理項目立項審批、開工建設手續。工程竣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按本細則辦理生產特別許可手續。第六條:「屬於生產特別許可管理範圍的監控化學品,且同時又是國家有關部門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品種,企業應在取得生產許可證後,依據本細則申請生產特別許可證書。取得生產特別許可證書後,方可進行生產。」 3、《關於印發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合編〔2010〕4號)三、內設機構,(十)原材料工業處 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工作。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承諾時限內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做出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轉報,法定告知; 4.事後監督責任:接受監督,及時處理省經信委的反饋信息;督促企業落實《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申請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4.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在初審和上報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在初審和上報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安全隱患等不良後果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3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農藥生產企業開辦、生產初審轉報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16號)第三章 農藥生產 第十三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農藥生產企業經批准後,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04年第23號令)第三章 農藥產品生產審批 第十七條: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的,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核發。 1.受理階段責任:告知依法應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應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做出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轉報,法定告知; 4.事後監督責任:接受監督,及時處理省經信委的反饋信息;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申請不予受理、上報的; 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明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工藝技術指標的項目而初審通過並予以轉報的;         3.在初審和上報工作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4.在初審和上報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4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黃金開採礦產資質認定和固定資產投資初審轉報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五、原材料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2、《政府投資核准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1號令)。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3、工信部《關於辦理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有關問題通知》(工信廳原[2008]88號):開採申請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開採申請並填寫《開採黃金礦產申請書》;縣級以上黃金行業管理部門逐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分別在申請書的表格上簽署意見;省級黃金行業管理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初審意見的文件並報送有關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是否批准申請人開採黃金礦產的決定。 4、《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一律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

黃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轉報: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項目進行初審。 3.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轉報或者不予轉報(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開採黃金礦產資質認定初審轉報: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核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製發相關文書並轉報省經信委,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接受監督,及時跟蹤和處理省經信委的反饋信息,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的礦山企業名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開採申請和黃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開採申請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相關文件不齊全的黃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超越法定職權審查同意的; 3、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4、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故意刁難辦事人員,或者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5 其他權力(初審轉報) 供電營業許可證初審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預審意見。 3.轉報責任:對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材料轉報至省經信委。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預審通過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供電營業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預審通過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供電營業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預審通過的被撤銷,造成資金浪費、群體事件、影響電力行業形象等嚴重後果的; 2.擅自增設、變更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預審程序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3.負責證件辦理和審批的人員,利用供電營業許可證預審之機故意刁難辦事人員,索取、收受好處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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