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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過後,天安門事件仍然致使美中關係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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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過後,天安門事件仍然致使美中關係失色
美國國務院 助理國務卿湯姆•馬利諾夫斯基
2014年6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華盛頓郵報
根據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網站,本文沒有版權限制。

25年前,人們有可能相信有關社會應當如何構建的民主觀念和專制思想之間的鬥爭即將結束。東德人民推倒了柏林牆;智利人民投票推翻了奧格斯托•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的獨裁統治;1989年6月4日,波蘭團結工會(Solidarity)在東歐後共產主義時代的首次自由選舉的首輪投票中贏得了勝利。但6月4日也是中國軍隊在天安門廣場鎮壓由學生領導的抗議活動的日子,打破了中國將會融入席捲世界的種種變革的希望。選票和子彈競相界定那個時代。思想觀念之爭繼續展開。

回顧天安門運動,引人注目的是抗議人士提出的要求如此適度:取消新聞審查以及對示威活動的種種限制;公開國家領導人的收入;增加用於教育的經費。從那時以來,中國已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進步:建設現代化經濟,讓數億人民擺脫貧困並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大國。難以想見接受抗議人士的要求怎麼會阻礙上述任何進步;而且與之相反的是,中國還有可能取得更大的進展並讓更多的中國人民享有這些進展。

而很多在那一天站在天安門廣場上的人士,他們當時只要求得到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及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自由,至今卻仍然受到騷擾。中國政府已經關押了幾十人,其中包括這場血腥鎮壓的遇難者的父母,只因為他們在自己的家中紀念這個周年日。

因此在今天,美國要求中國政府——正如25年來我們一直要求的以及中國遇難者的親屬一直要求的那樣——儘可能最全面地說明天安門事件的整個過程,並停止對那些想要紀念這一事件的人進行打擊報復。我們要求中國有關當局釋放良心犯,鼓勵而不是壓制為中國政府也自稱支持的目標而奮鬥的勇敢志士:尊重中國的法律並讓政府對公民更加負責。一個強大、自信的國家不會畏懼這樣的人民,也不會一味迴避而不去正視歷史上那些令人痛心的時刻。

這對於美國同中國的關係意味着什麼?就全世界的安全和繁榮而言比這更複雜或更重要的關係屈指可數。當我們同中國合作應對從北韓到伊朗再到南蘇丹的種種挑戰時,將會增進美國的安全。我們的貿易關係能夠增強我國經濟並支持美國的就業機會。正如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蘇珊·賴斯(Susan Rice)所指出的:「正是出於這種原因,中國成為什麼樣的大國與我們利益攸關;也正是出於這種原因,人權是我們與中國保持接觸的一個組成部分。」

中國異議人士所要求的法治對於在中國投資的美國公司也具有重要意義。尊重中國的藏族和維族活動人士所倡導的少數民族的權利將能防止有可能波及中國境外的不穩定局勢。中國「網民」要求得到的表達自由對於揭露並糾正中國存在的環境、公共衛生和產品安全問題至關重要,而這些問題對美國人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在我們兩國政府關係緊張之時,不受審查的媒體還能讓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依據同樣的事實得出自己的結論。

美國國內的發展狀況與中國利害攸關;中國政府經常對我們穩定我國經濟及我國財政赤字的努力作出評論。同樣地,隨着中國日益與世界接軌,其經濟、環境和安全問題也越來越與我們息息相關。只有當政府允許公民社會繁榮發展、人民聯繫溝通、新聞記者進行報道、法官作出裁決,而且不受到政府干預時,這些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如果在這一點上存在分歧的話,那是中國和美國政府之間的分歧,而不是中國和美國人民之間的分歧。如果可以選擇,中國絕大多數人都毫無疑問地會選擇擴大而不是縮小獲取信息的渠道,增強而不是削減對影響他們生活的各項決策的發言權。

遭到關押的中國民主維權人士劉曉波在榮獲2010年諾貝爾和平獎的缺席致詞中表示:「20年過去了,六四冤魂還未瞑目。」試圖抹殺對天安門的記憶只證明了中國人民多麼希望不僅要記住自己的歷史,而且要締造自己的未來。美國將繼續支持他們為之奮鬥的權利;這符合我們的天性,而且符合我們的利益。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1. 美國政府機構公開釋出該作品的版權到公有領域,而不考慮國界。
  2.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3.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4. 該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已經過期。

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1]

本模板不適用於單個美國州政府、屬地政府、市政府,或任何次級政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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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因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參考美國法典第17篇第1章第105條。此作品也可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如果:
  1. 美國政府機構公開釋出該作品的版權到公有領域,而不考慮國界。
  2. 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對美國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包括中華民國(臺灣)《著作權法》、香港、澳門《第43/99/M號法令》、新加坡,但不包括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
  3. 該作品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屬於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在中國大陸屬於公有領域。
  4. 該作品的版權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已經過期。

否則,美國仍然能在其他國家以及地區掌有美國聯邦政府作品版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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