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寶鏞
外觀
林寶鏞
1858年—1925年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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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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