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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民國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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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民國84年) 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民國86年4月22日(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教育部
1997年4月22日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六日教育部訂定全文 1 點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86)電字第 86046887 號函修正全文 1 點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具有訊息交換、線上交談、問題解答、經驗交流等多項 功能,舉凡校園資訊、圖書館服務、學術活動、交通資訊都盡在其中,為學校學生之最愛,在台灣學術網路上甚為流行,因此為使網路資訊品質不流於浮濫,擬定以下規範做為 BBS站管理者及使用者遵守之依據。各學校應為其BBS站負起督導責任,而各站管理者需能配合督導其站內使用品質。


一、 管理方面

(一) 各學校應盡告知本公約之義務,並應為其BBS站等各類網路服務負起督導責任。

(二) 必須記錄遠端主機 ( 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 remote username)以便追蹤問題來源。

(三) 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適合的討論區。

(四) 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辦法。

(五) 版主(Board Manager)之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等辦法由各站自行決定。

(六) 各站之管理人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予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的文章並於適當時機說明理由。

(七) 除有完善管理能力之單位建議不要使用BBSnet的功能。

(八) 各單位依據本公約,自訂管理辦法,並提報學校或機關之權責單位核備後公佈之。


二、 使用方面

(一)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每一篇文章負責,並遵守下列五點要求:


  1.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2.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3.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傳送耗用大量傳送頻寬及儲存空間之資料。
  4. 禁止利用 BBS 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二) 註冊時,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與〝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address)〞,註冊不全或違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SYSOP)有權清除其帳號。


三、 其他

(一) 各站的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必要時各站可主動依法處理。

(二) 本公約之修訂需經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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