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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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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
第1號修改單

中國國家標準公告(2016年第6號)
作者: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6年4月15日
關於批准發布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自2016年4月18日起實施,現予以發布(見附件)。

國家標準委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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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一、  在表2中增加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標識,調整後表2形式如下:

登記管理部門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遊 6
宗教 7
工會 8
工商 9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A
農業 N
其他 Y

二、  在表3中增加登記管理部門的機構類別代碼標識,調整後表3 形式如下:

登記管理部門 機構類別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機關 1
事業單位 2
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 3
其他 9
外交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師執業機構 1
公證處 2
基層法律服務所 3
司法鑑定機構 4
仲裁委員會 5
其他 9
文化 外國在華文化中心 1
其他 9
民政 社會團體 1
民辦非企業單位 2
基金會 3
其他 9
旅遊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代表機構 1
港澳台地區旅遊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 2
其他 9
宗教 宗教活動場所 1
宗教院校 2
其他 9
工會 基層工會 1
其他 9
工商 企業 1
個體工商戶 2
農民專業合作社 3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軍隊事業單位 1
其他 9
農業 組級集體經濟組織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2
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 3
其他 9
其他 1

三、  修改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的3.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增加許用術語:「統一代碼unified identifier」。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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