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55-2009 汽車風窗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性能和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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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汽車風窗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性能和試驗方法
Motor vehicles-windshield demisting and defrosting system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GB 11555-2009

2009年9月30日
替代GB 11555-1994、GB 11556-1994,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前言[編輯]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要求。

本標準修改採用歐洲共同體78/317/EEC(1977年12月21日)0J No.L81(1978年3月28日)《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汽車玻璃表面除霜除霧系統法規的理事會指令》(英文版)。

本標準代替GB11555-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和GB11556-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霜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根據78/317/EEC重新起草。在附錄A中列出了本標準章條編號與78/317/EEC指令章條編號的對照一覽表。

考慮到我國國情,在採用78/317/EEC指令時,本標準做了一些修改。

本標準與78/317/EEC指令的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如下:

———刪去了78/317/EEC指令中與認證有關內容,即附件1中的第3章、第4章和附件6,其原因是標準體系與指令體系的形式差別所致;

———刪去了78/317/EEC指令附件1中「2.3 三維坐標系」、「2.4 基本參照標記」、「2.5 座椅靠背角」、「2.6 實際座椅靠背角」、「設計座椅靠背角」的名詞定義和附件2「H點及實際靠背角的確定、R點與H點相對位置驗證,以及設計座椅靠背角與實際座椅靠背角之間的關係驗證程序」、附件3「車輛基準參照標記與三維坐標記之間的關係」,其原因是此內容在GB 11551-2003和GB 11562-2004標準中已明確,並一致。

為了便於使用,對於78/317/EEC指令,本標準還做了以下編輯性修改:

———「本指令」改為「本標準」;

———「定義」改為「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

本標準與GB 11555-1994和GB 11556-1994的主要差異:

———增加了「駕駛員前方180°視野範圍」(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V點」、「R點」名詞定義(本版的3.8和3.9);

———將「除霜裝置」改為「除霜系統」(本版的3.1),「除霧裝置」改為「除霧系統」(本版的3.4);

———增加了「蒸汽發生器的尺寸與特徵」(本版的6.2.2.1 d));

———增加了「在試驗開始後的前5min內,可以採用製造商為寒冷氣候條件下起動發動機時推薦的程控「『快怠速』發動機轉速」和「除霜系統的接線端上電壓不應高於系統額定電壓值的20%」(本版的6.1.1.5和6.1.1.9)。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武漢汽車車身附件研究所、東風汽車工程研究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再華、余博英、曲艷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1555-1994;

———GB 11556-1994。

正文[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風窗玻璃除霜和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M1類車輛駕駛員前方180°視野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編輯]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1551-2003 乘用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 11562-1994 汽車駕駛員前方視野要求及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編輯]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除霜系統 defrosting system

用來融化風窗玻璃外表面上的霜或冰,從而恢復視野的系統。

3.2

除霜 defrosting

通過除霜或風窗玻璃刮水器系統的運行去除玻璃外表面上的霜或冰。

3.3

除霜面積 defrosted area

表面乾燥以及已完全融化或部分融化(濕)的霜覆蓋的風窗面積,覆蓋的霜可以從外面用風窗玻璃刮水器清除。除霜面積不包括風窗上被干霜覆蓋的面積。

3.4

除霧系統 demisting system

用來清除風窗玻璃內表面冷凝物,從而恢復視野的系統。

3.5

霧 mist

在風窗玻璃內表面上的凝結物。

3.6

除霧 demisting

通過除霧系統的運行除去玻璃內表面上所覆蓋的霧。

3.7

除霧面積 demisted area

經除霧後,風窗玻璃內表面上恢復視野的面積。

3.8

V點 V points

V點是表徵駕駛員眼睛位置的點,它們的位置由通過駕駛員乘坐位置(如果是可調座椅,則應將座椅調至最後位置。)中心線的縱向鉛垂平面、R點以及設計座椅靠背角度(見GB 11562-2004中3.4.1所述)確定。V點用於檢查汽車視野是否符合要求。常用V1、V2兩點表示V點的不同位置(見圖1)。

3.9

R點 R points

「R點」即「乘坐基準點」,其定義按GB 11551-2003中3.7所述。

4 A、B和A′區域的確定[編輯]

4.1 A區域是下述從V點(即指V1和V2點,見GB 11562-1994中3.5.1所述;V點位置的確定按GB 11562-1994中5.1規定)向前延伸的4個平面與風窗玻璃外表面相交的交線所封閉的面積(見圖1)。

4.1.1 通過V1和V2點且在X軸的左側與X軸成13°角的鉛垂平面。

4.1.2 通過V1點,與X軸成3°仰角且與Y軸平行的平面。

4.1.3 通過V2點,與X軸成1°俯角且與Y軸平行的平面。

4.1.4 通過V1和V2點,向X軸的右側與X軸成20°角的鉛垂平面。

(1)———車輛縱向中間平面的軌跡線;

(2)———通過R點的縱向鉛垂平面軌跡線;

(3)———通過V1和V2點的縱向鉛垂平面軌跡線。

4.2 B區域是指由下述4個平面所圍成的風窗外表面的面積,且距風窗玻璃透明部分面積邊緣向內至少25mm,以較小面積為準(見圖2)。

4.2.1 通過V1點,與X軸成7°仰角且與Y軸平行的平面;

4.2.2 通過V2點,與X軸成5°俯角且與Y軸平行的平面;

4.2.3 通過V1和V2點,在X軸的左側與X軸成17°角的鉛垂平面;

4.2.4 以汽車縱向中心平面為基準面,且與4.2.3所述平面對稱的平面。

4.3 A′區域是以汽車縱向中心平面為基準面,與A區域相對稱的區域。

(1)———車輛縱向中間平面的軌跡線;

(2)———通過R點的縱向鉛垂平面軌跡線;

(3)———通過V1和V2點的縱向鉛垂平面軌跡線。

5 要求[編輯]

5.1 風窗玻璃除霜要求

5.1.1 每輛汽車應裝備除霜系統,能夠確保在寒冷天氣條件下恢復風窗玻璃的能見度。

5.1.2 應符合以下要求:

5.1.2.1 試驗開始後20min,A區域有80%已完成除霜;

5.1.2.2 試驗開始後25min,A′區域有80%已完成除霜;

5.1.2.3 試驗開始後40min,B區域有95%已完成除霜。

5.2 風窗玻璃除霧要求

5.2.1 每輛汽車應裝備除霧系統,能夠確保在潮濕天氣條件下恢復風窗玻璃的能見度。

5.2.2 應符合以下要求:

5.2.2.1 試驗開始後10min,A區域有90%已完成除霧;

5.2.2.2 試驗開始後10min,B區域有80%已完成除霧。

6 試驗方法[編輯]

6.1 風窗玻璃除霜試驗方法

6.1.1 試驗條件

6.1.1.1 試驗在-18℃±3℃溫度下進行,其測量點見圖3所示。

註:「0」點位置在風窗玻璃最下端前方300mm的汽車縱向中間平面上。

6.1.1.2 試驗應在足以容納被試車輛的低溫室內進行,室內應配有製冷空氣循環裝置,並使冷空氣循環,試驗汽車在進入低溫室前,室溫應維持在6.1.1.1規定範圍內至少24h。

6.1.1.3 試驗前,對風窗玻璃的內、外表面用含甲醇的酒精或類似去污劑徹底清除油污,乾燥後,用3%~10%氨水擦拭,待干後再用干棉布擦拭。

6.1.1.4 在試驗過程中,除霜系統的熱源由發動機冷卻液、潤滑劑或其他熱源提供。

6.1.1.5 變速器空擋時的發動機轉速不超過最大功率轉速的50%(在試驗開始後的前5min內,可以採用製造商為寒冷氣候條件下起動發動機時推薦的程控「快怠速」發動機轉速)。

6.1.1.6 低溫室空氣流速水平分量應低於2.2m/s,其測量點如圖3所示。

6.1.1.7 汽車蓄電池應處於充滿狀態。

6.1.1.8 整個試驗期間,除霜系統的溫度控制器和風量開關應設定到「最大」位置,送風控制器應設定到「全除霜」位置,循環風控制器按汽車製造商推薦的要求設定。

6.1.1.9 除霜系統的接線端上電壓不應高於系統額定電壓值的20%。

6.1.1.10 試驗期間,若風窗刮水器不需人工輔助而能自行工作,則可隨時使用刮水器。

6.1.1.11 試驗期間,除了加熱和通風系統的進、出口外,發動機罩、車門和其他通風口等均應關閉。如果車輛製造商有要求時,在除霧試驗一開始可以開啟1扇或2扇車窗,總開啟間隙不應超過25mm。

6.1.2 試驗儀器,設備及其要求

6.1.2.1 噴槍應符合如下要求:

a) 噴嘴孔直徑1.7mm;

b) 工作壓力350kPa±20kPa;

c) 液流速率0.395L/min;

d) 距噴嘴200mm處形成的噴射錐直徑為300mm±50mm。

6.1.2.2 溫度計或其他測溫儀器。

6.1.2.3 發動機轉速表。

6.1.2.4 秒表或其他計時儀器。

6.1.2.5 風速計或其他測速儀器。

6.1.2.6 電壓表。

6.1.2.7 特種鉛筆、記錄紙和照像機。

6.1.3 試驗程序

6.1.3.1 試驗車進入低溫室後熄火,在試驗溫度下至少停放10h;如果發動機冷卻液、潤滑劑等溫度確知已穩定在試驗溫度時,停放時間可以縮短。

6.1.3.2 試驗車完成6.1.3.1規定後,用6.1.2.1規定的噴槍,將0.044g/cm2乘以風窗玻璃面積值的水量均勻地噴射到玻璃外表面上,生成均勻的冰層。噴射時,噴嘴應垂直於玻璃表面,相距200mm~250mm。

6.1.3.3 風窗上形成冰層後,汽車應在低溫室停放30min~40min,然後由1名或2名試驗人員進入車內,起動發動機(必要時可用某種外部設備起動發動機)。發動機開始運轉,同時開啟除霜系統,即認為試驗開始。

6.1.4 試驗開始後,試驗人員每隔5min在風窗玻璃內表面上描出除霜面積輪廓圖,並標上辨別駕駛員所在位置一側的標記。

6.2 風窗玻璃除霧試驗方法

6.2.1 試驗條件

6.2.1.1 試驗應在足以容納被試車輛,且能維持試驗溫度為-3℃±1℃的低溫試驗室內進行。

6.2.1.2 試驗前,應使用含甲醇的酒精或類似的去污劑徹底清除玻璃內表面上的油污,然後用3%~10%氨水擦拭,待干後再用棉布擦乾淨。

6.2.1.3 及時測量試驗室的溫度和冷空氣流速,其測量位置見圖3。

6.2.1.4 試驗室冷空氣流速的水平分量應低於2.2m/s。

6.2.1.5 變速器空擋時發動機的轉速,應接近但不超過其最大功率相應轉速的50%。

6.2.1.6 試驗期間,除了加熱及通風系統的進氣口和排氣口外,發動機罩、車門和其他通風口均應關閉。如果車輛製造商有要求時,在除霧試驗開始前,可開啟1扇或2扇車窗,但總開啟距離不得超過25mm(垂直距離)。

6.2.1.7 除霧系統的接線端電壓不應高於系統額定電壓值的20%。

6.2.1.8 蓄電池應處於充滿狀態。

6.2.2 試驗儀器、設備及其要求

6.2.2.1 試驗用蒸汽發生器(見圖4)應滿足如下要求:

a) 容器的盛水量不少於2.25L;

b) 在-3℃±1℃的環境溫度下,沸點的熱損失應不超過75W;

c) 鼓風機在50Pa的靜壓時,應有4.2m3/h~6.0m3/h排量;

d) 在蒸汽發生器的頂部須有6個直徑為6.3mm的出氣孔;

e) 發生器輸出的蒸汽量,在-3℃±1℃的條件下為n×(70g/h±5g/h);

註:n為汽車製造廠所規定的汽車座位數。

f) 蒸汽發生器的尺寸與材料見表1。

表1 蒸汽發生器的尺寸與材料
部件 尺寸 材料
噴嘴 長100mm
內徑15mm
黃銅
擴散室 長115mm
直徑75mm
在擴散室下端周圍均勻設置(相隔25mm)
六個直徑為6.3mm的蒸汽排放孔
壁厚0.4mm的黃銅管

6.2.2.2 直流可調穩壓電源。

6.2.2.3 發動機轉速表或其他測量儀器。

6.2.2.4 風速計或其他測量儀器。

6.2.2.5 溫度計或其他測溫儀器。

6.2.3 試驗程序

6.2.3.1 按第4章規定確定試驗車風窗玻璃的A區域和B區域。

6.2.3.2 蒸汽發生器應放在緊挨車輛前排座椅靠背後面的地方,其出氣口應在駕駛員座椅的R點上方580mm±80mm處座椅對稱垂直中心平面上;若座椅靠背是可調的則應調至規定角度;若座椅靠背後安放不下,則可將蒸汽發生器放在座椅靠背前最接近上述要求的合適位置。

6.2.3.3 將試驗車開進試驗室,停妥後熄火,降低室溫直至發動機冷卻液、潤滑劑和車內溫度都穩定在-3℃±1℃時為止。

6.2.3.4 將裝有至少1.7L水的蒸汽發生器加熱至沸點,待穩定後,將其儘快放入車內,關好車門。

6.2.3.5 蒸汽發生器在車內工作5min後,1~2名試驗人員進入車輛內前部。蒸汽發生器輸出的蒸汽量應按每個進入車內的試驗人員減少70g/h±5g/h。

6.2.3.6 試驗人員進入車內1min後,按製造商的規定起動發動機。按6.2.1.5規定運行,並將除霧系統的溫度控溫器按汽車製造商的要求設定到試驗溫度相對應的值,此刻即為試驗開始時間。

6.2.3.7 除霧試驗開始10min時,應對試驗情況進行記錄,並描繪或拍照除霧面積輪廓圖,並標上辨別駕駛員所在位置一側的標記。

附錄[編輯]

附錄A(資料性附錄)[編輯]

本標準章條編號與78/317/EEC章條編號對照

表A.1給出了本標準章條編號與78/317/EEC章條編號對照一覽表。

表A.1 本標準章條編號與78/317/EEC章條編號對照
本標準章條編號 78/317/EEC章條編號
1 附件 1
2
3 2
2.1~2.4
3.1 2.15
3.2 2.16
3.3 2.17
3.4 2.18
3.5 2.19
3.6 2.20
3.7
3.8 2.8
3.9 2.9
3
3.1~3.3
4
4.1~4.7
4 附件4 1、2
5 附件1 5
5.1 5.1
5.2 5.2
6 6
6.1 6.1
6.2 6.2
6.2.1、6.2.3 6.2.1~6.2.7
6.2.2 附件5 a)~e)及表1
附件2 77/649/EEC指令附件3
附件3 1~6及圖1~圖3
附錄A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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