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714-1997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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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Rules of coding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organization
GB 11714-1997

1997年12月29日
代替GB/T 11714-1995,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前言[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方法,使全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均獲得一個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以適應政策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業務單位實現計算機自動化管理的需要。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年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補充計劃,對GB/T 11714-199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進行修訂。

本標準在標準性質和標準內容上作了以下改動。

1) 本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代替GB/T 11714-1995。

2) 根據GB/T 1.1-1993的規定本標準增加了前言部分。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於1989年11月7日首次發布,1995年6月21日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11714-1995。

本標準由中國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統計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與管理司、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事業局、民政部社團管理司、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國家稅務局征管司及信息中心、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計評價司、國家信息中心綜合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局。

正文[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方法,使全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均獲得一個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以適應政府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業務單位實現計算機自動化管理的需要。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2 代碼的結構和表示形式[編輯]

2.1 代碼的結構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2.1.1 本體代碼採用系列(即分區段)順序編碼方法。

2.1.2 校驗碼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MOD——代表求余函數;

i——代表代碼字符從左至右位置序號;

——代表第i位置上的代碼字符的值,採用附錄A「代碼字符集」所列字符;

——代表校驗碼;

——代表第i位置上的加權因子,其數值如下表:

i 1 2 3 4 5 6 7 8
3 7 9 10 5 8 4 2


當MOD函數值為1(即)時,校驗碼應用大寫拉丁字母X表示;當MOD函數值為0(即)時,校驗碼仍用0表示。

2.2 代碼的表示形式

為便於人工識別,應適用一個連字符「—」分隔本體代碼與校驗碼。機讀時,連字符省略。表示形式為:

× × × × × × × × - ×
本體代碼 連字符
(機讀時省略)
校驗碼

3 自定義區[編輯]

為滿足各系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本標準規定本體代碼PDY00001至PDY99999為自定義區,供各系統編制內部組織機構代碼使用。自定義區內編制的組織機構代碼不作為各系統之間信息交換的依據。

附錄[編輯]

附錄A[編輯]

(標準的附錄)

代碼字符集

代碼字符 機器處理用代碼字符數值
0 0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A 10
B 11
C 12
D 13
E 14
F 15
G 16
H 17
I 18
J 19
K 20
L 21
M 22
N 23
O 24
P 25
Q 26
R 27
S 28
T 29
U 30
V 31
W 32
X 33
Y 34
Z 35

附錄B[編輯]

(提示的附錄)

校驗碼數值的計算方法實例

計算步驟 計算方法
說明 舉例
1 取組織機構代碼的八位本體代碼為基數 D 2 1 4 3 5 6 9
2 加權因子數值 3 7 9 10 5 8 4 2
3 本體代碼與加權因子對應各位乘積 13×3 2×7 1×9 4×10 3×5 5×8 6×4 9×2
4 乘積相加求和數 39+14+9+40+15+40+24+18=199
5 取模數11除和數,求餘數 199÷11=18餘1
6 以模數11減餘數,求校驗碼值,當餘數為1,校驗碼數值為10時,校驗碼用大寫拉丁字母「X」來表示,當餘數為0,校驗碼數值為11時,校驗碼用「0」表示 11-1=10
校驗碼為X
7 將所得校驗碼置於八位本體代碼之後即成為完整的組織機構代碼 D 2 1 4 3 5 6 9 - X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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