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085-2003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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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Requirement to protect contagious from business and service industry environment
GB 19085-2003

2003年4月29日
2003年4月29日起實施。

前言[編輯]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了預防和限制傳染性疾病在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傳播,保證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環境與設施的衛生要求,保障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員工和顧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建立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本標準由中國商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商業聯合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飯店協會、中國烹飪協會、中國美發美容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耀、張麗君、孫玉、劉南征、曹進堂、陳新華、楊柳、閻秀珍。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正文[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內預防傳染性疾病流行的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內傳染性疾病的預防。

2 規範性引用文件[編輯]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9663-1996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6-1996 理髮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 9670-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 16153-1996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106-2000 零售業態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1991年12月6日衛生部令第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

各種污染對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2003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2003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全國救災防病預案》(1998年)

3 術語和定義[編輯]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商業經營場所

泛指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場所。本標準僅限於GB/T 18106-2000中2.3~2.11明確的零售業態範疇,即:百貨店、超級市場、大型綜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專業店、專賣店、購物中心、倉儲商店、家居中心。

3.2

服務業經營場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餐飲服務、美發美容服務的場所。

3.3

兩熟知

熟知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傳染性疾病的症狀、特徵和預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療傳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驗站及醫院的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

3.4

兩能夠

能夠對傳染性疾病的表現症狀做出大致判斷和及時反映;能夠及時履行報告制度,並搞好現場控制。

4 基本要求[編輯]

4.1 商業、服務業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經常開展傳染性疾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員了解傳染性疾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應做到「兩熟知」、「兩能夠」。

4.2 商業、服務業企業應成立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職責,按程序執行應急預案的組織工作。

4.3 商業、服務業企業應建立預防傳染性疾病的應急預案,並保證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能夠按應急預案的各項要求實施。

4.4 商業、服務業企業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機構應按《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的規定,對在經營場所突然發生的、直接關係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實行首見報告制度,發現疑似病症,在第一時間裡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及時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切斷傳染源傳播途徑。

4.5 加強對工作人員防疫工作的宣傳和管理,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應有嚴格要求。加強對工作人員更衣室、宿舍的衛生和消毒管理。傳染性疾病流行暴發期間,工作人員應建立每日健康檢查制度,並按衛生防疫部門的具體要求進行檢查,凡經診斷為傳染性疾病者或疑似病症者,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隔離。

5 相關的技術措施[編輯]

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應在環境與設施、商品(食品)的衛生質量、消毒、服務、工作人員健康保障以及宣傳與警示等方面採取措施。

5.1 商業經營場所

5.1.1 環境與設施的要求

5.1.1.1 環境與設施應符合GB 9670-1996中2.1的規定。應確保空調系統安全送風,必要時應對整個供風設備和送風管路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溶液擦拭消毒。

5.1.1.2 商業經營場所的衛生要求應符合GB 9670-1996中2.2的規定。應對商業經營場所的地面、牆面、櫃檯、貨架、公共衛生間、電動扶手帶、門把手等進行消毒,消毒的方法應符合《各種污染對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規定。

5.1.1.3 商業經營企業當發現傳染性疾病患者或接待過疑似病症者時,要立即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採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接觸者的回訪和調查。必要時,應立即停止營業。

5.1.2 商品(食品)的衛生質量

5.1.2.1 商業經營場所出售的食品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直接入口食品的進貨渠道和驗收要建立台賬,嚴格控制、嚴格把關,防範疾病的傳播。

5.1.2.2 加強商品(食品)保質期的管理,尤其是生鮮類食品保質期的管理,做到天天檢查、快銷勤進。

5.1.3 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5.1.3.1 工作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5.1.3.2 售賣熟食品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專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1.4 宣傳與警示

5.1.4.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經營場所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傳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1.4.2 商業經營企業應利用廣播、海報和店內宣傳品等各種宣傳工具,做好預防傳染性疾病的宣傳教育,及時向顧客通報有關情況。

5.1.5 商品(食品)的儲備與供應

5.1.5.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性疾病的藥物。

5.1.5.2 所有經營企業應做好市民必需品的供應並有一定的儲備,不得哄抬物價,不得售賣假冒偽劣商品。

5.2 飯店業經營場所

5.2.1 環境與設施的要求

5.2.1.1 飯店業經營場所的環境應符合GB 9663-1996中3.1的規定。首選自然通風,在使用通風設備時,要保證送風安全。在風機房、迴風濾網處安置臭氧紫外線燈。必要時應對整個供風設備和送風管路用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溶液擦拭消毒。

5.2.1.2 飯店業經營場所的所有經營設施應符合GB 9663-1996中3.2的規定。臥具、茶具、洗漱用具應配備充足;電梯、洗滌設備、上下水系統、衛生間、淋浴室、茶具消毒間設施應完好,保證正常使用。

5.2.1.3 顧客使用過的一次性用品不堆積,應立即處理。

5.2.2 消毒要求

5.2.2.1 地面消毒

對大堂、會議室、通道等公共區域的地面,每天用0.05%~0.1%過氧乙酸溶劑或有效氯含量為0.05%的含氯消毒劑溶液拖擦或噴灑。

5.2.2.2 牆面消毒

每天用0.05%~0.1%過氧乙酸溶劑或有效氯含量為0.05%的含氯消毒劑溶液擦拭或噴霧1次~2次。

5.2.2.3 物體表面消毒

包括門窗、門把手、桌面、沙發、話筒、洗手池、衛生間等物體表面。每天用0.05%~0.1%過氧乙酸溶劑或有效氯含量為0.05%的含氯消毒劑溶液擦拭2次~3次。

5.2.2.4 空氣消毒

對於體積較小的空間,可採用物理法進行空氣消毒,如安裝紫外線消毒燈或採用臭氧發生器。對於體積較大的空間,在無人的情況下,可用2%過氧乙酸溶劑進行消毒。

5.2.3 服務要求

5.2.3.1 前台應加強對顧客資料的核實、登記工作。建立顧客健康登記卡。

5.2.3.2 建立顧客留住期間的聯繫方式登記制度,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30天。

5.2.3.3 服務人員要主動為客人進行分餐,做到每客餐、茶、酒具和用具分餐,零點餐廳實行客到擺台,餐桌擺放公筷、公勺餐具。

5.2.4 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5.2.4.1 工作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5.2.4.2 冷葷、外賣等崗位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專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2.5 宣傳與警示

5.2.5.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在飯店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傳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2.5.2 應利用廣播、閉路電視、店內宣傳品等各種宣傳工具,做好預防傳染性疾病的宣傳教育,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5.2.5.3 客房、餐廳每天進行全面消毒後,應放置「已消毒」的告示。

5.3 餐飲業經營場所

5.3.1 環境與設施的要求

5.3.1.1 環境與設施應符合GB 16153-1996中3.1的規定。使用空調的情況下,要對空調的過濾器經常進行清洗、消毒。

5.3.1.2 店堂和包間要保持空氣新鮮,要經常開窗通風換氣,避免灰塵飛揚。非經營區域要經常打掃,保持清潔衛生。

5.3.1.3 洗碗間、冷葷間、烹調製作間應保持清潔衛生,空氣流通,廚房的工具、用具應及時清洗、消毒,嚴格做到生、熟分開。

5.3.1.4 垃圾要及時清運,未清運的垃圾要設有垃圾蓋。

5.3.2 食品的衛生質量

按《全國救災防病預案》的規定,餐飲經營企業不用來源不明的原料;不售來源不明的食品;不出遊動車攤售賣非包裝熟食品,尤其是散裝熟肉。

5.3.3 消毒要求

5.3.3.1 工作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全面消毒。

5.3.3.2 要保持店內的餐桌、餐椅、地面和牆面等環境設施的消毒清潔。

5.3.3.3 要對多人接觸的扶手、門把手、圍欄、收銀台、馬桶沖水把手、衛生間地面、走廊用消毒水噴灑及酒精棉球擦拭等方法每天3次以上進行消毒。

5.3.3.4 必須對餐具做到人次消毒,冷葷間、灶台進行每餐消毒。

5.3.3.5 洗手池要備有洗手消毒皂、液。

5.3.3.6 存放垃圾的地方每日進行2次消毒。

5.3.4 服務要求

5.3.4.1 為就餐顧客提供一次性消毒紙巾。

5.3.4.2 服務人員要主動為客人進行分餐,做到每客餐、茶、酒具和用具分餐。

5.3.4.3 零點餐廳實行客到擺台,餐桌擺放公筷、公勺餐具。

5.3.5 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5.3.5.1 工作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5.3.5.2 冷葷、對外售賣等崗位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專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

5.3.6 宣傳與警示

5.3.6.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在店堂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傳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3.6.2 店堂須明示傳染性疾病預防宣傳措施。

5.3.6.3 對餐具、用具、環境設施要實行消毒明示和標識制度。

5.4 美發美容業經營場所

5.4.1 經營環境與設施要求

5.4.1.1 經營環境應符合GB 9666-1996中3.1的規定,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和空氣質量。

5.4.1.2 經營設施應符合GB 9666-1996中3.2的規定,保持室內清潔,及時清掃地面上的碎發,美發美容工具、用具應擺放整齊。

5.4.2 消毒要求

5.4.2.1 採取化學或物理方法進行空氣消毒。

5.4.2.2 美發美容工具、用具和用品要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胡刷、剃刀應為一次性用品或「一客一消毒」。

5.4.2.3 對台面、牆面、桌面、門窗、門把手等經常接觸的物品用0.2%~0.5%過氧乙酸溶液或100mg/L~200mg/L有效氧製劑噴灑、擦洗。

5.4.2.4 供應茶水應儘可能使用一次性杯子,其它用杯應採用煮沸消毒,也可採用0.5%過氧乙酸溶液或250~500mg/L有效氧製劑浸泡。

5.4.3 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5.4.3.1 工作人員應持有健康合格證。

5.4.3.2 保持個人衛生,勤洗頭,勤洗澡,勤換衣服,勤剪指甲,勤用流動水洗手,做到「一客一消毒」。

5.4.3.3 操作時應穿清潔的工作服,修面和護膚美容時必須戴口罩。

5.4.4 宣傳與警示

5.4.4.1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在店堂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傳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

5.4.4.2 應利用廣播、海報和店內宣傳品等各種宣傳工具,向消費者做好預防傳染性疾病的宣傳教育,及時通報有關的情況。

5.4.4.3 在各項消毒作業完成後,應在營業時間內掛牌公示。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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