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238-2009 種豬常溫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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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種豬常溫精液
Boar fresh semen
GB 23238-2009

2008年8月12日
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

前言[編輯]

本標準第4章、第8章是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畜牧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全國畜牧總站、北京市畜牧獸醫總站、農業部種豬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深圳市康達爾養豬有限公司、北京養豬育種中心、惠州華美(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長春、薛明、雲鵬、肖煒、劉小紅、林雪、馬振強、張海栓、孫德林。

種豬常溫精液[編輯]

1 範圍[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種豬常溫精液的要求、抽樣、試驗方法、判定規則以及標誌、包裝、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適用於種豬常溫精液產品。

2 規範性引用文件[編輯]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8.1-2003,IS0 2859-1:1999,IDT)

GB/T 2828.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2部分:按極限質量(LQ)檢索的孤立批檢驗抽樣方案

(GB/T 2828.2-2008,IS0 2859-2:1985,NEQ)

GB/T 2828.1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1部分:小總體聲稱質量水平的評定程序

3 術語和定義[編輯]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原精液 ejaculated semen[編輯]

採集後未經稀釋處理的精液。

3.2 常溫精液 fresh semen[編輯]

經稀釋處理後在16℃~18℃環境中保存仍具有受精能力的種豬精液。

3.3 精子活力 sperm motility[編輯]

在37℃環境下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占總精子數的百分率。

3.4 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 progressive motility[編輯]

精液中呈直線前進運動精子的總數。

3.5 精子畸形率 abnormal sperm percentage[編輯]

畸形精子數占總精子數的百分率。

4 要求[編輯]

4.1 原精液[編輯]

4.1.1 來源[編輯]

來源於具有種用價值,體型外貌和生產性能符合種用要求,三代系譜資料齊全,體質健康的種豬。

4.1.2 外觀[編輯]

乳白色,無膿性分泌物,無皮毛等異物。

4.1.3 采精量[編輯]

≥100 mL。

4.1.4 精子密度[編輯]

≥l億/mL。

4.1.5 精子活力[編輯]

≥70%。

4.1.6 精子畸形率[編輯]

≤20%。

4.2 常溫精液產品[編輯]

4.2.1 外觀[編輯]

乳白色,無雜質,包裝封口嚴密。

4.2.2 劑量[編輯]

地方品種40 mL~50 mL,其他80 mL~l00 mL。

4.2.3 精子活力[編輯]

≥60%。

4.2.4 每劑量中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編輯]

地方品種≥10億,其他≥25億。

4.2.5 精子畸形率[編輯]

≤20%。

4.2.6 有效期[編輯]

≥72 h。

5 抽樣[編輯]

5.1 方案[編輯]

5.1.1 生產方抽樣[編輯]

按照GB/T 2828.2,採用極限質量(LQ)=8,孤立批模式A抽樣,見附錄A。

5.1.2監督抽樣[編輯]

按照GB/T 2828.11,監督總體為生產單位的種豬常溫精液產品,採用監督質量水平(D0) =10,選用第二檢驗等級進行抽樣,抽樣程序見附錄B。

5.1.3 復檢和仲裁抽樣[編輯]

復檢可根據原抽樣方案確定;仲裁抽樣按5.1.2規定的方案,並按7.3.2評定。

5.2 抽樣方法[編輯]

5.2.1 確定樣品數[編輯]

按種豬號(或批次號)順序排列,由抽樣人員現場按樣本頭數隨機確定種豬常溫精液樣品數。

5.2.2 取樣量[編輯]

對確定取樣的種豬(或批次),從其精液貯藏容器中隨機抽取兩個劑量種豬常溫精液。

5.3 樣品貯存、運輸[編輯]

樣品貯存、運輸應符合8.3、8.4的規定。

5.4 樣品檢驗時間[編輯]

樣品檢驗應在有效期內完成。

6 試驗方法[編輯]

6.1 常溫精液[編輯]

外觀用目測法,其結果應符合4.2.1的規定,劑量、精子活力、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精子畸形率的檢驗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其結果應分別符合4.2. 2~4.2.5的規定。

6.2 檢驗分類[編輯]

6.2.1 常規檢驗[編輯]

是型式檢驗的一部分,即單項目檢驗,主要是在生產批入庫前和銷售前的檢驗。

6.2.2 型式檢驗[編輯]

是評定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即全部項目檢驗,在生產方抽樣檢驗、監督抽樣檢驗和復檢、仲裁檢驗時所選定項的檢驗。

6.2.3 檢驗項目[編輯]

檢驗項目和檢驗周期見表1。

表1 檢驗項目、周期
檢驗類型 檢驗項目 「要求」中章、條 「試驗方法」中章、條 檢驗周期
常規檢驗 外觀、精子活力 4. 2. 1.4. 2. 3 6.1 每生產批入庫、出庫
型式檢驗 外觀、精子活力、劑量、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精子畸形率 4. 2. 1~ 4. 2. 5 6.1 生產方為保證質量每兩周為一抽檢周期,在周期內抽檢一次該群種豬常溫精液質量水平

7 判定規則[編輯]

7.1 常規檢驗[編輯]

樣品中任何一項目檢驗未達到本標準中要求規定的,則判為不合格。

7.2 型式檢驗[編輯]

樣品中任何一項目檢驗未達到本標準中要求規定的,則判為不合格。

7.3 抽樣檢驗對群體質量水平的評定[編輯]

7.3.1 生產方檢驗[編輯]

引用GB/T 2828.1,Ac為接收數,Re為拒收數,d為不合格品數。

按照GB/T 2828.2對樣本進行檢驗,若樣本中不合格品數d≤Ac,則判可接收;樣本中不合格品數d≥Re,則判不可接收。

7.3.2 監督檢驗[編輯]

按照GB/T 2828.11,樣本中d<r(不通過判定數),則判為可通過;dr,則判為不可通過。監督檢驗程序見附錄B。

8 標誌、包裝、貯存和運輸[編輯]

8.1 標誌[編輯]

標明產品名稱、劑量、生產單位、生產日期、批號、品種或類型、耳號、有效期和貯存溫度。

8.2 包裝[編輯]

採用袋裝、瓶裝或管裝,包裝用袋、瓶或管應選用對精子無毒害作用且滅菌的一次性塑料製品。

8.3 貯存[編輯]

8.3.1 置於16℃~18℃恆溫箱內保存。

8.3.2 每天搖動2次~4次。

8.4 運輸[編輯]

8.4.1 置於16℃~18℃的運輸箱內運輸。

8.4.2 運輸過程中避免強烈震動和碰撞。

附錄A(規範性附錄) 種豬常溫精液質量檢驗方法[編輯]

A.1抽樣[編輯]

A.1.1 抽樣[編輯]

A.1.1.1 生產方抽樣[編輯]

按5.1.1確定樣本數。

A.1.1.2 監督抽樣[編輯]

按5.1.2 確定樣本數。

A.1.1.3 抽樣方法[編輯]

按種豬號(或批次號)順序排列,由抽樣人員現場按樣本頭數隨機確定各樣品種豬號。

A.1.1.4 全部取樣[編輯]

對已采精投產的種豬取樣。

A.1.2 取樣方法[編輯]

對確定取樣的種豬,從其貯藏容器中隨機抽取兩個劑量的精液。

A.1.3 樣品收集[編輯]

抽樣:從受檢單位精液貯藏容器中按規定隨機抽取樣品。

送樣:生產、使用單位將抽取的樣品送至檢驗機構。

A.1.4 樣品貯存、運輸[編輯]

樣品貯存、運輸應符合8.3、8.4的規定。

A.2 劑量檢查[編輯]

A.2.1 主要器材[編輯]

量筒。

A.2.2 檢查方法[編輯]

取兩個劑量全部倒人量筒內,準確檢測其精液量。

A.2.3 計算[編輯]

兩個劑量平均數為樣品的劑量,按式(A.1)計算。

(A.1)

式中:

Q —— 劑量值,單位為毫升(mL);

n1 —— 第一樣品劑量,單位為毫升(mL);

n2 —— 第二樣品劑量,單位為毫升(mL)。

A.3 精子活力檢查[編輯]

A.3.1 主要儀器和器材[編輯]

顯微鏡、恆溫水浴鍋、試管、載玻片、蓋玻片、恆溫裝置、滴管等。

A.3.2 檢查方法[編輯]

取兩個劑量的常溫精液輕輕搖動均勻,分別用滴管取精液約25 μL置於載玻片上並加蓋玻片,在37℃條件下,用顯微鏡(200倍~400倍)觀察精子活力。每樣片觀察3個視野,並觀察不同液層內的精子運動狀態,進行全面評定。

A.3.3 計算[編輯]

三個視野活力評價值的平均數按式(A.2)計算。

(A.2)

式中:

M —— 活力,%;

n1 —— 第一視野活力,%;

n2 —— 第二視野活力,%;

n3 —— 第三視野活力,%。

A.4 每劑量中直線前進運動的精子數[編輯]

A.4.1 主要器材[編輯]

血球計數板、血蓋片、血色素管、刻度吸管、小試管、計數器、顯微鏡、滴管、3.0%氯化鈉溶液。

A.4.2 檢查方法[編輯]

用血色素管準確吸取50 μL樣品,使用3.0%氯化鈉溶液0.95 mL與其混勻。將備好的血球計數板用血蓋片將計數室蓋好,用小吸管吸取,滴一滴於血蓋片邊緣,使精液自行流人計數室,均勻充滿,不允許有氣泡或厚度過大,然後在顯微鏡下觀察計數。

A.4.3 計算[編輯]

a) 每劑量中精子數=5個中方格中的精子數×5(即25個中方格的總精子數)×10(l mm3內的精子數)×1 000(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數)×20(精液稀釋倍數)×劑量值

上式可簡化為:

每劑量中精子數-5個中方格精子數×100萬×劑量值

b)每樣品觀察上下兩個計數室,取平均值,如兩個計數室計數結果誤差超過5%,則應重檢。

c) 每劑量中直線前進運動的精子數按式(A.3)計算。

(A.3)

式中:

c —— 每劑量中直線前進運動精子數,單位為個;

s —— 每劑量中精子數,單位為個;

m —— 活力,%。

A.5 精子畸形率的檢查[編輯]

採用姬姆薩染色檢測法。

A.5.1 主要器材和材料[編輯]

顯微鏡、載玻片、小吸管、蒸餾水、姬姆薩染料、磷酸二氫鈉、磷酸氫二鈉、甲醛、甲醇、甘油等,所用試劑為AR級。

A.5.2 試劑配製[編輯]

a) 磷酸鹽緩衝液

磷酸二氫鈉(NaH2PO4•2H20) 0.55 g

磷酸氫二鈉(Na2HPO4•l2H20) 2.25 g

蒸餾水定容至100 mL。

b) 中性福爾馬林固定液

40%甲醛HCHO(使用前經碳酸鎂中和過濾) 8.0mL

磷酸二氫鈉(NaH2PO4•2H20) 0.55 g

磷酸氫二鈉(Na2HPO4•l2H20) 2.25 g

用0. 89%氯化鈉約50.0 mL溶解後加入8.0 mL中和後的甲醛,再加0.89%氯化鈉溶液定容至100.0 mL。

c) 姬姆薩原液

姬姆薩染料 1.0g

甘油[C3H5(OH)3] 66.0 mL

甲醇(CH3OH) 66.0 mL

姬姆薩染料放人研缽中加少量甘油充分研磨至無顆粒為止,然後將甘油全部倒入並放人恆溫箱中保溫繼續溶解4h,再加甲醇充分溶解混勻,過濾後貯於棕色瓶中待用,貯存時間越久染色效果越好。

d) 姬姆薩染液

姬姆薩原液 2.0 mL

磷酸鹽緩衝液 3.0 mL

蒸餾水 5.0 mL

現配現用。

A.5.3 製片染色、鏡檢、計算[編輯]

允許同時使用精子活力檢查的樣品。

a) 抹片:取精液一滴於載玻片一端,用另一邊緣光滑的載玻片與有樣品的載玻片呈35°夾角,將樣品均勻地塗布於載玻片上,自然風乾(約5min),每樣品製作兩個抹片。

b) 固定:在已風乾的抹片上滴1.0 mL~2.0 mL中性福爾馬林固定液,固定15 min後用水衝去固定液,吹於或自然風乾。

c)染色:將固定好後的抹片反扣在帶有平槽的有機玻璃面上,把姬姆薩染液滴於槽和抹片之間,讓其充滿平槽並使抹片接觸染液,染色1.5 h後用水衝去染液,晾乾待檢。

d) 鏡檢:將製備好的抹片在顯微鏡(400倍~600倍)下觀察,每個抹片觀察200個以上的精子(分左、右兩個區),取兩片的平均值,兩片畸形率的差值不大於6,可認為符合要求,若超過應重新製片檢查。

e) 精子畸形率按式(A.4)計算。

(A.4)

式中:

A —— 畸形率,%;

A1 —— 畸形精子數,單位為個;

S —— 精子總數,單位為個。

附 錄 B(規範性附錄) 種豬常溫精液監督檢驗程序[編輯]

B.1 監督總體[編輯]

是生產單位的種豬常溫精液產品。

B.2 不合格品的分類[編輯]

按照GB/T 2828.11的規定,對不合格品不區分類別。

B.3 規定監督質量水平[編輯]

按7.3.2確定監督質量水平D0 =10。

B.4 規定監督檢驗等級[編輯]

選定第二檢驗等級。

B.5 檢索監督抽樣方案[編輯]

按照GB/T 2828.11的規定,通過監督總體量N和規定的監督質量水平D0,檢索抽樣方案。

B.6 抽取樣本[編輯]

根據種豬樣本量按5.2.1和5.2.2抽取種豬常溫精液樣品。

B.7 檢驗樣本[編輯]

按照4.2.l~4.2.5的項目和6.1規定的檢驗方法及7.3.2規定的樣品合格與否判別準則,逐一檢驗樣本中的每一個樣品,並統計被檢樣本中的不合格品數。

B.8 監督總體的判斷[編輯]

樣本中不合格品數d不小於不通過判定數r,即dr,則判該監督總體為不可通過;樣本中不合格品數d小於不通過判定數r,即d<r,則判該監督總體為可通過。

B.9 監督抽樣方案的通過概率與檢驗功效[編輯]

按照GB/T 2828.11的規定執行。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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