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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塊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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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普通照明用LED模塊 安全要求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Safety specifications
GB 24819-2009

2009年12月15日
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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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等同採用IEC 62031:2008《普通照明用LED模塊 安全要求》(英文版)。

本標準等同翻譯IEC 62031:2008。

為了便於使用,本標準做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a) 「IEC 62031」改為「本標準」,「IEC 62031號標準」一詞改為「GB 24819」;

b) 刪除了IEC 62031的前言,保留了IEC 62031的引言;

c) 本標準已注意到IEC 62031標準中的「鎮流」含義是限流、穩流的作用,這與氣體放電光源正常工作所應的「鎮流」的含義有所不同;

d) 對IEC 62031部分條款中使用的「模塊」與「LED模塊」之處進行了調整;

e) 對於IEC 62031引用的其他國際標準中有被等同採用為我國標準的,本標準採用我國的這些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代替對應的國際標準,其餘未有等同採用為我國標準的國際標準,在本標準中均被直接引用(見本標準第2章)。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附錄B、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2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州電器安全檢驗所、北京電光源研究所、中山市古鎮照明工程研發中心、深圳市淼浩高新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生輝照明電器(浙江)有限公司、南京漢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華藝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霍尼韋爾朗能電器系統技術(廣東)有限公司、國家電光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本標準起草人:李自力、吳鳳萍、屈素輝、黃志桐、李明遠、嚴華峰、沈錦祥、周鳴、彭照富、付寶成、俞安琪、李維升。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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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LED模塊 安全要求》標準第一版正式認可該新的電光源(有時被稱為固態光源)的相關測試需求。

標準的條款代表來自半導體工業和那些傳統電光源領域的專家的技術理解。

它適用於兩種類型的LED模塊:帶整體式和外部式控制裝置的。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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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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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發光二極管(LED)模塊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在恆定電壓、恆定電流或恆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帶整體式控制裝置的LED模塊;

———採用250V以下直流或1000V以下50Hz或60Hz交流電源的自鎮流LED模塊。

注1:單獨的控制裝置的安全要求由GB 19510.14規定。其性能要求由GB/T 24823規定。

注2:用於電源電壓的、普通照明用的並帶有整體式控制裝置和燈頭(替代現有相同燈頭的燈)的LED模塊(自鎮流燈)的要求由IED 60968規定(該IEC標準的修訂件或擴大範圍的新編輯版本正在準備中)。用於非電源電壓的、普通照明用的並帶有整體式控制裝置和燈頭(替代現有相同燈頭的燈)的LED模塊(自鎮流燈)的要求正在研究中。

注3:本標準各項要求中提到的兩種LED模塊(帶整體式和不帶整體式控制裝置的),用「模塊」一詞表示。如果僅表示不帶整體式控制裝置的LED模塊時,則用「LED模塊」一詞表示。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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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9510.1-2009 燈的控制裝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 61347-1:2007,IDT) GB 19510.14-2009 燈的控制裝置 第14部分: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要求(IEC 61347-2-13:2006,IDT) GB 19651.3-2008 雜類燈座 第2-2部分:LED模塊用連接器的特殊要求(IEC 60838-2-2:2006,IDT) IEC 60598-1:2003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試驗及修訂1(2006)。 IEC 62471:2006 燈和燈系統的光生物學安全 ISO 4046-4:2002 紙、紙板、紙漿及其術語 詞彙 第4部分:紙和紙板的等級和加工產品

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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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對於LED和LED模塊領域的術語和表達,參見GB/T 24826。

3.1

發光二極管 LED

包含一個P-N結的固體裝置,當受到電流激發時能發出光輻射。

[GB/T 2900.65中,定義845-04-40]

3.2

LED模塊 LED module

一種組合式照明光源裝置。除一個或多個發光二極管(LEDs)外,還可進一步包括其他元件,例如光學、機械、電氣和電子元件,但不包括控制裝置。

3.3

自鎮流LED模塊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設計為直接連接到供電電源的LED模塊。

註:如果自鎮流LED模塊裝有燈頭,則認為其是自鎮流燈。

3.4

整體式LED模塊 integral LED module

一般設計成燈具的一個不可替換的部件的LED模塊。

3.5

整體式自鎮流LED模塊 integral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通常設計成燈具的一個不可替換的部件的自鎮流LED模塊。

3.6

內裝式LED模塊 built-in LED module

一般設計安裝在燈具、接線盒、外殼或類似裝置內部的、可替換的LED模塊,在未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時,它不應安裝在燈具等之外。

3.7

內裝式自鎮流LED模塊 built-in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一般設計安裝在燈具、接線盒、外殼或類似裝置內部的、可替換的自鎮流LED模塊,在未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時,它不應安裝在燈具等之外。

3.8

獨立式LED模塊 independent LED module

其設計使其能與燈具、接線盒、外殼或類似裝置分開安裝或放置的LED模塊。獨立式LED模塊根據其分類和標誌,應具有所有涉及安全的保護措施。

註:控制裝置不必集成在模塊內。

3.9

獨立式自鎮流LED模塊 independent self-ballasted LED module

其設計使其能與燈具、接線盒、外殼或類似裝置分開安裝或放置的自鎮流LED模塊。獨立式自鎮流LED模塊根據其分類和標誌,應具有所有涉及安全的保護措施。

註:控制裝置可以集成在模塊內。

3.10

額定最高溫度 rated maximum temperature

在正常工作條件和在額定電壓/電流/功率或最大額定電壓/電流/功率範圍工作時,模塊的外表面(如果有標示,則在標示位置)可能出現的最高允許溫度。

4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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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模塊的設計和結構應能使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參見製造商的說明書)不對使用者或周圍環境造成危害。

4.2 除另有規定外,LED模塊的所有電氣測量均應在製造商規定的溫度允許範圍內及無對流風的環境中進行。應採用電壓限值(最小/最大)、電流限值(最小/最大)或功率限值(最小/最大)和最小頻率進行試驗,除非製造商指明最典型的組合狀態外,電壓/電流/功率/溫度的所有組合狀態(最大/最小)都要進行試驗。

4.3 對於自鎮流LED模塊,要採用標稱電源電壓的容差限值進行電氣測量。

4.4 沒有獨立外殼的整體式模塊應按IEC 60598-1:2003的0.5章定義的燈具的整體部件處理。該類模塊應安裝在燈具內,使用本標準進行測試。

4.5 獨立式模塊除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本標準中沒有包括的IEC 60598-1:2003的相應條款的要求。

4.6 如果模塊是由工廠灌封的組合部件,則在進行任何測試時不應將其打開檢驗。如果需要檢驗模塊和測試其電路,則應與製造商或銷售商聯繫,讓其提供專為模擬故障狀態試驗的模塊。

5 試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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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標準所述試驗均為型式試驗。

註:本標準所提出的要求和公差均與製造商提交的型式試驗樣品所進行的試驗有關。某一製造商的型式試驗樣品的合格並不能保證其全部產品符合本安全要求。製造商有責任保證產品的一致性,除了進行型式試驗之外,還可採取例行試驗和質量保證措施。

5.2 各項試驗均應在10℃~30℃的環境溫度下進行,但另有規定時除外。

5.3 用於型式試驗的樣品應包含能滿足型式試驗中一個或多個條款用途,但另有規定時除外。

通常,全部試驗要在每一種類型的模塊上進行;如果試驗時涉及到一系列類似的模塊,則應與製造商取得一致意見.以該系列中每一種功率的產品或從該系列中選取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全部試驗。

5.4 如果一個模塊的光輸出已發生易察覺的變化,則該模塊不應用於做進一步的試驗。

註:通常,50%的值的變化表明模塊已發生不可逆的變化。

5.5 對於給在SELV下工作的LED模塊供電的獨立式電子控制裝置,還應符合GB 19510.14-2009附錄I中的要求。

試驗的一般條件在附錄A中給出。

6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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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裝方法,模塊可分為:

———內裝式;

———獨立式;

———整體式。

對於整體式模塊,IEC 60598-1:2003中1.2.1的注釋適用。

7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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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內裝式或獨立式模塊的強制性標誌

a) 來源標誌(商標、製造商名稱或銷售/供應商名稱)。

b) 型號或製造商的類型符號。

c) 下述之一:

———額定電源電壓或電壓範圍、電源頻率;或/和

———額定電源電流或電流範圍、電源頻率(電源電流可在製造商的產品說明書中給出);或/和

———額定輸入功率或功率範圍。

d) 標稱功率。

e) 為保證安全所應的連接的位置和用途的標示。如果有連接導線,則線路圖上應明確給出標示。

f) 值,如果該值涉及到模塊上的某一個確定的位置,則應標明該位置或在製造商的產品說明書中作出規定。

g) 對於保護眼睛的標誌,見IEC 62471:2006的標誌要求。

h) 內裝式模塊上應有能將其與獨立式模塊區分開的標誌。標誌應標在包裝上或模塊上。

註:符號尚在考慮中。

7.2 標誌的位置

7.1的a)、b)、c)和f)所述標誌應標在模塊上。

7.1的d)、e)、g)和h)所述標誌應標在模塊上的明顯位置或在模塊的說明書中給出。

整體式模塊不要求有標誌,但7.1的a)~g)的內容應在製造商的技術文件中給出。

7.3 標誌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標誌應清晰耐久。

7.1的a)、b)、c)和f)所述標誌的合格性通過目視和用一塊浸水的光滑布輕輕擦拭標誌15s來檢驗。

試驗後標誌仍應清晰明了。

7.1的d)~h)所述標誌的合格性通過目視法檢驗。

8 接線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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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紋接線端子應符合IEC 60598-1:2003第14章的適用要求。

無螺紋接線端子應符合IEC 60598-1:2003第15章的適用要求。

連接件應符合GB 19651.3-2008的適用要求。

9 保護接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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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9章的要求適用。

10 防止意外接觸帶電部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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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0章的要求適用。

11 防潮和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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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1章的要求適用。

12 介電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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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2章的要求適用。

13 故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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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要求

當模塊在預期的使用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故障狀態下工作時,其安全性不應降低。GB 19510.1-2009第14章的要求適用,此外還應進行下列試驗。

13.2 過載狀態

試驗應在附錄A所述的環境溫度下進行。

接通模塊電源,監測功率(在輸入端)並使達到額定電壓、電流或功率時下的輸入功率增加到150%。試驗繼續進行直到模塊達到熱穩定狀態。如果1h內溫度變化不超過5K,則認為達到了穩定狀態。應在標誌點測量該溫度。模塊應能承受過載狀態至少15min,如果溫度變化≤5K,則該時限可以處於穩定期間內。

如果模塊包含一個限制功率的自動保護裝置或電路,則模塊要經受15min的功率限制的工作條件。如果自動保護裝置或電路能有效地限制功率超過這段時間,且只要模塊滿足4.1和13.2最後一段試驗的符合性,則模塊的該試驗合格。

過載試驗後,使模塊工作在正常條件下,直到達到熱穩定。

如果模塊上沒有產生火、煙霧或可燃氣體,並且能承受15min的過載狀態,則該模塊故障性能可靠。為了檢驗熔化材料是否對安全性造成了危害,可將ISO 4046-4:2002的4.1877所述的薄棉紙鋪在模塊下,試驗期間薄棉紙不應被引燃。

14 製造期間合格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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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附錄C。

15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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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料、棉織物、絲綢、紙和類似纖維材料不應被用作絕緣。

合格性用目視檢驗。

16 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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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598-1:2003第11章的要求適用。

17 螺釘、載流部件和連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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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7章的要求適用。

18 耐熱、防火及耐漏電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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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8章的要求適用。

19 耐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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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第19章的要求適用。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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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規範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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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GB 19510.1-2009附錄H的H.1、H.2、H.4、H.7和H.11.2;忽略H.1.3中第1段的內容。

在所有的章條中用「模塊」代替「燈」、「(燈)控制裝置」或「鎮流器」。

附錄B(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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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模塊和控制裝置的組成系統圖

附錄C(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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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期間的合格性測試

在生產中所有產品應100%進行該項測試。結合在額定電壓/電流下輸入功率的測量,任何模塊的光通量均不應明顯的比其他模塊的光通量低。

註:非常低的光通量表明存在與安全有關的內部損耗,比如電流橋。

對於獨立式和內裝式模塊,IEC 60598-1:2003的附錄Q適用,但不進行極性檢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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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2900.65 電工術語 照明(GB/T 2900.65-2004,IEC 60050(845):1987,MOD)
  • GB 16844 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燈的安全要求(GB 16844-2008,IEC 60968:1999 IDT)
  • GB/T 24823 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 性能要求
  • GB/T 24826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塊的術語和定義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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