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996年 |
替代GB 3095-82,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 |
前言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防治法》,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生態破壞,創造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體健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 3095-82。
本標準在下列內容和章節有改變:
——標準名稱;
——3.1~3.14(增加了14種術語的定義);
——4.1~4.2(調整了分區和分級的有關內容);
——5(補充和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和濃度限值);
——7(增加了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正文
[編輯]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值,採樣與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範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
2 引用標準
[編輯]GB/T 15262 空氣質量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氣質量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測定 重量法
GB 6921 空氣質量 大氣飄塵濃度測定方法
GB/T 15436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環境空氣 二氧化氮的測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 8971 空氣質量 苯並[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5264 空氣質量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5433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3 定義
[編輯]3.1 總懸浮顆粒物(TSP)
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0μm的顆粒物。
3.2 可吸入顆粒物(PM10)
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的顆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計)
指空氣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鉛(Pb)
指存在於總懸浮顆粒物中的鉛及其化合物。
3.5 苯並[a]芘(B[a]P)
指存在於可吸入顆粒物中的苯並[a]芘。
3.6 氟化物(以F計)
以氣態及顆粒態形式存在的無機氟化物。
3.7 年平均
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3.8 季平均
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3.9 月平均
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3.10 日平均
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3.11 一小時平均
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3.12 植物生長季平均
指任何一個植物生長季月平均濃度的算術均值。
3.13 環境空氣
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築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3.14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
4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分類和標準分級
[編輯]4.1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
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
4.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級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
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
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5 濃度限值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各項污染物不允許超過的濃度限值,見表1。
污染物名稱 | 取值時間 | 濃度限值 | |||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濃度單位 | ||
二氧化硫 SO2 |
年平均 | 0.02 | 0.06 | 0.10 | mg/m3 (標準狀態)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1小時平均 | 0.15 | 0.50 | 0.70 | ||
總懸浮顆粒物 TSP |
年平均 | 0.08 | 0.20 | 0.30 | |
日平均 | 0.12 | 0.30 | 0.50 | ||
可吸入顆粒物 PM10 |
年平均 | 0.04 | 0.10 | 0.15 | |
日平均 | 0.05 | 0.15 | 0.25 | ||
氮氧化物 NOx |
年平均 | 0.05 | 0.05 | 0.10 | |
日平均 | 0.10 | 0.10 | 0.15 | ||
1小時平均 | 0.15 | 0.15 | 0.30 | ||
二氧化氮 NO2 |
年平均 | 0.04 | 0.04 | 0.08 | |
日平均 | 0.08 | 0.08 | 0.12 | ||
1小時平均 | 0.12 | 0.12 | 0.24 | ||
一氧化碳 CO |
日平均 | 4.00 | 4.00 | 6.00 | |
1小時平均 | 10.00 | 10.00 | 20.00 | ||
臭氧 O3 |
1小時平均 | 0.12 | 0.16 | 0.20 | |
鉛 Pb |
季平均 | 1.50 | μg/m3 (標準狀態) | ||
年平均 | 1.00 | ||||
苯並[a]芘 B[a]P |
日平均 | 0.01 | |||
氟化物 F |
日平均 | 7[a 1] | |||
1小時平均 | 20[a 1] | ||||
月平均 | 1.8[a 2] | 3.0[a 3] | μg/(dm2·d) | ||
植物生長季平均 | 1.2[a 2] | 2.0[a 3] | |||
6 監測
[編輯]6.1 採樣
環境空氣監測中的採樣點、採樣環境、採樣高度及採樣頻率的要求,按《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大氣部分)執行。
6.2 分析方法
各項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2。
污染物名稱 | 分析方法 | 來源 |
---|---|---|
二氧化硫 | (1)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 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 紫外熒光法[b 1] |
GB/T 15262-94 GB 8970-88 |
總懸浮顆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95 |
可吸入顆粒物 | 重量法 | GB 6921-86 |
氮氧化物 (以NO2計) |
(1) Saltzman法 (2) 化學發光法[b 2] |
GB/T 15436-95 |
二氧化氮 | (1) Saltzman法 (2) 化學發光法[b 2] |
GB/T 15435-95 |
臭氧 | (1) 靛藍二磺酸鈉分光光度法 (2) 紫外光度法 (3) 化學發光法[b 3] |
GB/T 15437-95 GB/T 15438-95 |
一氧化碳 | 非分散紅外法 | GB 9801-88 |
苯並[a]芘 | (1)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2) 高效液相色譜法 |
GB 8971-88 GB/T 15439-95 |
鉛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4-94 |
氟化物 (以F計) |
(1) 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b 4] (2) 石灰濾紙氟離子選擇電極法[b 5] |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
7 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
[編輯]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見表3。
污染物 | 取值時間 | 數據有效性規定 |
---|---|---|
SO2, NOx, NO2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44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2個日均值 |
TSP, PM10, Pb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勻的60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
SO2, NOx, NO2, CO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8h的採樣時間 |
TSP, PM10, B[a]P, Pb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h的採樣時間 |
SO2, NOx, NO2, CO, O2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min的採樣時間 |
Pb | 季平均 |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勻的15個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勻的5個日均值 |
F | 月平均 | 每月至少採樣15d以上 |
植物生長季平均 | 每一個生長季至少有70%個月平均值 |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h的採樣時間 | |
1小時平均 | 每小時至少有45min的採樣時間 |
8 標準的實施
[編輯]8.1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本標準規定了小時、日、月、季和年平均濃度限值,在標準實施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目的監督其實施。
8.3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由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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