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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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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Coding rule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GB 32100-2015

2016年4月15日
前 言

本標準第4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信用標準化技術工作組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哈爾濱市標準化研究院、遼寧省標準化研究院、雲南省標準化研究院、貴州省標準化研究院、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江蘇省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起草人 宿忠民、柯志勇、孫鎮、趙捷、錢曉東、牛之霞、嚴暢、於輝、尹艷、朱會彥、馬宇飛、馮曉靜、周莉、袁輝、孫泰、王波、孟炬、朱峰、李一峰、周順驥、楊揚、鄧祥武、金江、宮政、李晨飛、林雲付、朱勛程、周燁、仇阿根。


引 言

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按照《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制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的制定,明確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構成,為實現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賦碼,為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奠定基礎,實現各部門的資源整合,利於簡化業務流程,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推動實現政府職能轉變,行政效能提升。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編碼規則

1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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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術語和定義、構成。本標準適用於對統一代碼的編碼、信息處理和信息共享交換。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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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 11714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GB/T 17710 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校驗字符系統

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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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組織機構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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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的通稱。 [GB/T 20091-2006,定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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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3
其他組織 other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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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3.4
組織機構代碼 organization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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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標識碼 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

按照GB 11714編制,賦予每一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

3.5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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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代碼 unified identifier

每一個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別碼。

4 統一代碼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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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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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代碼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包括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第3位~第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位~第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校驗碼五個部分。具體表示形式見表1。

表1 統一代碼構成
代碼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代碼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 機構類別代碼1位 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 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 校驗碼1位

4.2 代碼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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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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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見表2。

表2 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標識
登記管理部門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遊 6
宗教 7
工會 8
工商 9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A
農業 N
其他 Y

4.2.2 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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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見表3。

表3機構類別代碼標識
登記管理部門 機構類別 代碼標識
機構編制 機關 1
事業單位 2
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 3
其他 9
外交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師執業機構 1
公證處 2
基層法律服務所 3
司法鑑定機構 4
仲裁委員會 5
其他 9
文化 外國在華文化中心 1
其他 9
民政 社會團體 1
民辦非企業單位 2
基金會 3
其他 9
旅遊 外國旅遊部門常駐代表機構 1
港澳台地區旅遊部門常駐內地(大陸)代表機構 2
其他 9
宗教 宗教活動場所 1
宗教院校 2
其他 9
工會 基層工會 1
其他 9
工商 企業 1
個體工商戶 2
農民專業合作社 3
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 軍隊事業單位 1
其他 9
農業 組級集體經濟組織 1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2
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 3
其他 9
其他 1

4.2.3 第3位~第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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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按照GB/T 2260編碼。

4.2.4 第9位~第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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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標識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編碼。

4.2.5 第18位:校驗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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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校驗碼計算方法參照GB/T 17710。校驗碼按式(1)計算:

……………………………………………………(1)

式中:

——整數求余函數,例如:函數 的值為 0;
——代碼字符從左到右的位置序號;
——第 位置上的代碼字符的值,字符對應的值見附錄A;
——校驗碼;
——第 位上的加權因子,,加權因子見表4。
表4各位置序號上的加權因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當 MOD 函數值為1(即 )時,校驗碼應用符號Y表示;當 MOD 函數值為0(即 )時,校驗碼用0表示。校驗位代碼字符集參見附錄A。

校驗碼計算方法實例參見附錄B。

附錄A(資料性附錄)代碼字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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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字符集見表A.1。

表A.1 代碼字符集
代碼字符 代碼字符數值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T
U
W
X
Y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錄B(資料性附錄)校驗碼計算方法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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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統一代碼前17位為91350100M000100Y4,其第18位校驗碼可按下列步驟與方法計算。

第一步:列出代碼前17位字符位置序號 相對應的各個位置上的字符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9 1 3 5 0 1 0 0 21 0 0 0 1 0 0 30 4

第二步:由表4列出與字符位置序號 相對應的加權因子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第三步:計算與字符位置序號 相對應的乘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9 3 27 135 0 26 0 0 420 0 0 0 8 0 0 900 112

第四步:計算級數之和。

第五步:計算整數求余函數MOD。

級數之和1640模31餘28,即值為28。

第六步:求出校驗碼字符值。

第七步:查出校驗碼字符。

校驗碼字符值18對應的字符為3,該統一代碼為91350100M000100Y43。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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