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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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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製作《再審檢察建議書》,在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再審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並製作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在決定提請抗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提請抗訴報告書》連同案件卷宗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並製作決定提請抗訴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三節 抗訴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製作《抗訴書》,在決定抗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並製作決定抗訴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並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委託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將《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四節 出庭

第九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條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九十六條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對依職權調查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第七章 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審判程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