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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p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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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代理人。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本院具有管轄權;

(四)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