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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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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議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對監督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作出受理決定;

(二)屬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範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三)不屬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條件,且申請人不撤回監督申請的,可以決定不予受理。

應當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監督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七條 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製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

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督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檢察部門,同時將《受理通知書》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控告、舉報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控告檢察部門對收到的控告、舉報,應當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等辦理。

第四十條 控告檢察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涉及民事訴訟監督的信訪案件。

第四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