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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p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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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第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提請其他監督等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依職權發現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

第四十三條 案件管理部門接收案件材料後,應當在三日內登記並將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記表移送民事檢察部門;案件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補齊。

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後,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民事檢察部門應當製作《受理通知書》,並在三日內發送當事人。

第五章 審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民事檢察部門負責對受理後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受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交辦的案件應當製作《交辦通知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辦理,不得將案件再行交辦,作出決定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

交辦案件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應當製作《通知書》,並發送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轉辦案件應當製作《轉辦通知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轉辦案件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應當製作《通知書》,並發送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申請監督請求以及發現的其他情形,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其他當事人也申請監督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人,對其申請監督請求一併審查。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並告知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法律職務。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必要時可以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調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複製、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可以不調閱訴訟卷宗。

第五十二條 承辦人審查終結後,應當製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人通過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即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可以直接製作審查終結報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