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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2157號民事判決書.pd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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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表達是遊戲開發者獨立製作且不屬於公有領域或司空見慣的表達,則符合前述有關獨創性智力成果的定義,應當認定為作品。即便遊戲畫面的呈現可能因為不同玩家的互動操作具有差異,但在遊戲畫面生成的時刻即已固定,具有可複製性,即遊戲畫面看似隨機,其實仍受遊戲開發者設計遊戲時的預設情境和素材的限制,即使不同玩家玩遊戲時呈現的遊戲畫面存在差異,也是在遊戲開發者的預設範圍內。

本案中,原告展示的《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是由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等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畫面,上述動態畫面中的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等均是遊戲開發者的個性化設計,具有獨創性,且遊戲軟件本身可被複製下載到不同的終端設備上運行,在運行過程中生成的遊戲畫面在生成時相對固定,也可以有形複製,故遊戲軟件本身及其運行時產生的遊戲動態畫面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認定。上述遊戲動態畫面實質上是遊戲開發者將遊戲規則設計、數值設定、場景轉換等設計構想編寫成可被計算機識別執行的代碼,通過玩家在運行遊戲時發出的不同操作指令,調動遊戲素材中的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進行有機組合,在終端屏幕上動態呈現出可供感知的綜合試聽表達,該遊戲畫面的試聽表達是在遊戲開發者的預設範圍內,相當於遊戲開發者將遊戲素材「攝製」成了可視動態畫面,故《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構成類電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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