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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2157號民事判決書.pd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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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果,且遊戲畫面生成之時具有可複製性,原告舉證的原被告兩款遊戲動態畫面中均未脫離遊戲開發者提供的基礎元素,其截取的遊戲畫面也充分說明遊戲畫面的可複製性,故本院對被告關於《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不構成類電作品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二、原告廣州網易公司及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是否具有訴權

(一)《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是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記載,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及移動版遊戲軟件的著作權人,並聲明《我的世界》遊戲已於2010年12月創造完成並發表,手機版也於2011年8月創作完成並發表,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書足以證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包括移動版)軟件的著作權人。

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7年11月15日共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聲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開發者,並對遊戲版本的更迭進行了說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9年9月10日共同出具的《授權確認函》中聲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依據瑞典法律成立並存續的關聯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批准單》顯示《我的世界》遊戲的版權提供單位為Mojang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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