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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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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律可循;上述267個基礎元素的玩家操作、使用、合成元素的步驟和方式幾乎完全一致。網易公司主張保護的並非遊戲中元素名稱的文字作品,也非遊戲中元素圖像的美術作品或背景配樂中的音樂作品,故對迷你玩公司有關兩款遊戲元素美術形象、配樂和UI界面不同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兩款遊戲的267個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兩款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涉案兩款遊戲均是沙盒類遊戲,兩款遊戲的元素也遠遠不止267個,網易公司主張上述基礎核心元素的實質性相似足以認定迷你玩公司侵犯了《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著作權,迷你玩公司則主張其遊戲元素多達5000多個,即使上述元素相似也不能認定構成侵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網易公司主張的是著作權中的改編權,由於涉案遊戲不可能像美術作品、文字作品一樣具有時空和表現上的邊界限制,故客觀上無法窮盡遊戲的全部元素進行靜態或動態比對,而涉案遊戲是以方塊為基石,通過破壞方塊、合成方塊為主題的遊戲,遊戲開發者以方塊的形式設置各種各樣的遊戲元素,遊戲玩家通過在遊戲中不斷破壞各種方塊獲得基礎元素方塊,再按照遊戲中設定的規則和數值,將基礎元素方塊合成新的物品,物品之間再進行搭建和合成,從而體驗遊戲樂趣,網易公司列舉並用於比對的是涉案遊戲中最為基礎的元素及合成規則的動態畫面表達,均是遊戲玩家開啟遊戲時必經的過程,故本案不宜根據網易公司列舉遊戲元素在全部遊戲元素中所占的比例來判斷遊戲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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