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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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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遊戲發表早於《迷你世界》,在世界範圍乃至中國大陸地區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前述已經論證兩款遊戲的核心基礎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玩家在進行遊戲時必然會使用到上述元素,玩家在遊戲體驗過程中容易誤認為兩款遊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繫;網易公司舉證大量玩家對《迷你世界》遊戲的評論,也足以說明迷你玩公司的抄襲行為實際上已造成玩家的混淆,故迷你玩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

由於網易公司主張迷你玩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事實依據是兩款遊戲基礎核心元素構成相似足以造成玩家混淆,該被訴行為與前述網易公司主張迷你玩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被訴行為相同,本案已根據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比對結果對權利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且網易公司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優先選擇以著作權法整體保護權利作品,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起補充性保護的作用,在已支持網易公司有關著作權保護主張的前提下,一審法院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訴行為進行重複評判。

五、迷你玩公司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一)是否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迷你世界》遊戲的下載和運營

由於認定本案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公證取證遊戲版本已經更迭,網易公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現在的《迷你世界》遊戲中是否還使用了本案中認定的基礎核心元素或使用的具體數量是否足以構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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