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9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戲資源或元素,讓玩家在一個由方塊組成的虛擬世界中自由探索、交互。能夠改變、影響甚至創造遊戲中的虛擬世界是沙盒類遊戲核心玩法——這種高自由度玩法可以充分激發玩家創造力和想象力。尤其是在應用遊戲模組(MOD)等非預設內容的情況下,玩家完全可能創作出完整的作品。此時,用戶生成內容(UGC)的著作權恐怕不能斷然認定由遊戲開發者所獨享。但即使如此,玩家操作形成的遊戲畫面屬於對遊戲開發者創作內容的演繹作品,這隻涉及著作權歸屬問題,而不影響對遊戲畫面本身構成視聽作品的判斷。

綜上,涉案《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類電作品,迷你玩公司相應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對作品進行類型化區分的意義不僅便於識別特定類型作品的表現形式和創作性要求,也有助於明確該類型作品的權利內容範圍、特殊權屬規則、侵權認定方法等。雖然從整體化保護遊戲的實用主義角度出發,可將遊戲整體畫面認定為類電作品,但也理應基於類電作品(視聽作品)相應的侵權比對方法進行後續評判,絕不意味着非畫面內容亦可隨之不加區分地獲得著作權保護。

二、迷你玩公司是否侵犯網易公司訴請保護的著作權

(一)本案實質爭議比對的遊戲內容

本案中,網易公司請求保護其對涉案《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享有的著作權,但從網易公司的舉證及相關意見來看,其實際通過舉證兩款遊戲中的遊戲元素的相似性,進而主張兩款遊戲整體畫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