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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A/RES/ES-11/1



大 會


Distr.: General
18 March 2022

對烏克蘭的侵略

大會

重申聯合國憲章》對於促進國家間法治至關重要,

回顧所有國家均有義務根據《憲章》第二條的規定,在國際關係中避免通過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有義務以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

又回顧《憲章》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義務,即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表示注意到安全理事會2022年2月27日第2623(2022)號決議,其中要求召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審查S/Agenda/8979號文件所載的問題,

回顧大會1950年11月3日題為「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第377A(V)號決議,並考慮到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在其第8979次會議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使安理會無法履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又回顧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號決議核可了《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並重申其中所載的各項原則,即一國不得通過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取得他國領土,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破壞一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或其政治獨立的企圖都不符合《憲章》的宗旨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