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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六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組織進行氣候監測、分析、評價,並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定期發布全國氣候狀況公報。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作出規劃。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違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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