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99 - Issue 36.pdf/1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頁已校對

(四)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五)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氣象台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範圍、項目、收費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五條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9年10月31日

— 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