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已校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 總則 |
第二章 | 會計核算 |
第三章 |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
第四章 | 會計監督 |
第五章 |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六章 | 法律責任 |
第七章 | 附則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 1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