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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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