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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二章 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氣象探測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禦
第六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範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禦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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