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公緝【1999】0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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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jenchang的最新留言:12 年前
版本資訊 | |
版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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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人民日報 |
貢獻者 | Jusjih |
完成度 | |
備註 | 通緝令嫌犯照片原始攝影者已經無法輕易查證,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第二十一條規定攝影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時,本網站暫缺。請前往上述外部連結自行查閱。 |
校對 | Jusjih |
- 新華社所發的照片屬於此通緝令的一部分,即司法性質的文件的一部分,故亦屬公有領域,並在commons上,故添加之。--張樹人(討論) 2012年9月6日 (四) 07: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