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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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本裁判文書不在互聯網公布,理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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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用於標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用法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因编号}},其中各編號含義如下: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a: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3b: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
4: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