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關於聯合國改革的共同立場:埃祖爾韋尼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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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聯合國改革的共同立場:埃祖爾韋尼共識
作者:非洲聯盟
2005年3月

非洲聯盟,在詳細研究了「威脅、挑戰和變革高級別專家小組報告」的基礎上,通過了一個稱為「埃祖爾韋尼共識」的非洲共同立場,其中包含以下要點:

A. 集體安全與預防挑戰[編輯]

i) 貧困、傳染性疾病和環境惡化[編輯]

  • 高級別專家小組的建議應與非洲聯盟有關此問題的宣言和決定保持一致。非洲聯盟支持在多邊主義框架下實施這些建議,作為消除貧困、促進經濟增長、促進可持續發展、緩解債務問題、增強非洲在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的參與以及打擊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的工具。

艾滋病[編輯]

  • 需要強調的是,艾滋病不僅是一種安全威脅,還具有深遠的經濟和社會後果,這對非洲至關重要。此外,可負擔的治療方法對抗擊艾滋病至關重要。同樣重要的是,應為預防、研究和藥物提供更多資源,以對抗和根除艾滋病。相關的科學知識必須得到支持,以確保疫苗開發和可以緩解該疾病的藥物。
  • 建立國家和地區衛生系統至關重要。在非洲,與疾病的鬥爭必須擴大到涵蓋每個國家的綜合衛生系統。對於抗擊艾滋病,緊急護理和社區服務的可及性至關重要。
  • 由於預防和治療艾滋病所需的資源嚴重不足,因此非洲國家應支持計劃於2005年3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國際會議,旨在解決國家預算受限的問題,該問題將得到非洲國家的支持。

貧困[編輯]

非洲認為該報告沒有充分強調發展和貧困作為不安全的根本原因之間的關鍵聯繫。

事實上,減輕貧困是預防衝突最有效的工具。

  • 在所有層面上,必須保持對安全和發展問題的考慮平衡。在處理貧困問題時,歡迎創新的想法,即履行將0.7%GDP作為政府開發援助(ODA)的承諾,並將ODA的建議考慮在內,以更好地滿足《千年發展目標宣言》對非洲特殊需求的認可。
  • 在解決此問題時,秘書長在準備報告時應考慮由全球化社會維度世界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題為「公平的全球化:為所有人創造機會」,因為該報告為解決貧困和阻礙非洲發展的其他系統性問題提供了重要基礎。

債務[編輯]

  • 有必要提出債務嚴重問題,並請求聯合國支持非洲聯盟委員會目前正在進行的徹底審查努力。在這方面,應要求對高度負債的貧困國家的債務進行取消,並在適當情況下減少和取消中等收入貧困國家的債務。

環境惡化[編輯]

  • 必須強調,要實現環境保護,必須採取具體措施來解決貧困問題。荒漠化、土地退化、生物多樣性和森林砍伐對非洲國家來說是關鍵問題,構成了對非洲安全和穩定的主要威脅。
  • 發達國家應採取緊急行動解決這個問題,包括加入或批准《京都議定書》,因為他們仍然對全球變暖負有責任。

世界貿易組織談判過程[編輯]

  • 加強非洲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談判和整個世界貿易體系中的有效參與。
  • 在這方面,發展中國家代表團參與世界衛生組織進程的能力必須通過能力建設和技術合作計劃得到加強。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應增加資金用於此類計劃,並實施多哈協議中同意的相關計劃。

ii) 國際和國內衝突[編輯]

  • 聯合國應設立一個委員會來研究有關發展國家和衝突新興國家或處於衝突風險之間管理自然資源的規範的建議。
  • 聯合國及其會員國還應特別考慮所有其他建議,特別是關於制定少數民族權利和保護憲法選舉政府免受違憲改變的框架的建議(建議14)。會員國還應承諾就此問題談判國際文書。非洲聯盟和聯合國應密切合作,以實施洛美和阿爾及爾關於政府非法更替的宣言。
  • 非洲接受有關預防性部署維和部隊的建議(建議20),並強烈敦促地區組織在各自地區採用同樣的戰略。然而,聯合國不應放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

iii) 常規武器[編輯]

  • 應禁止非法轉移、製造和傳播小型武器和輕武器(SALW)以及其過度積累和失控傳播,以及在許多地區,特別是非洲,使用兒童兵。非洲將與其他地區合作,就小型武器和輕武器的鑑別和追蹤制定國際文書。應強調禁止使用反人員地雷。

iv) 核、放射性、化學和生物武器[編輯]

  • 在這一領域,專家小組的建議並未完全解決非洲聯盟的關切。應在「水平」和「垂直」核擴散的背景下定義「擴散」概念。此外,開發新類型的核武器違反了核武器國家在《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CTBT)談判結束時提供的保證。
  • 迫切需要召開一次國際會議,旨在達成關於在指定時間內完全消除核武器的分階段計劃的協議,以消除所有核武器、禁止其開發、生產、獲取、試驗、儲存、轉移、使用或威脅使用,並規定其銷毀。
  • 非洲將與其他地區合作,秉持多邊主義的原則,解決裁軍和核武器不擴散問題,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的規定,包括實施《佩琳達巴條約》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 有必要尊重發展中國家,包括非洲國家,根據NPT的規定,進行和平用途的核能研究、生產和使用的不可剝奪權利,而不受歧視。此外,每個國家在和平使用核能領域的選擇和決策應得到尊重,而不會危及其和平使用核能的政策或國際合作協議和安排。在這個背景下,非洲承諾加快確保《佩琳達巴條約》早日生效的進程,該條約包含了有關和平使用核能的非常有用的規定。
  • 有必要確保安全理事會的任何行動不會破壞現有的關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常規武器的國際條約體制,以及在這方面設立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和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的作用,以及聯合國大會的作用。
  • 有必要保持第一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和其他多邊裁軍機構的附屬機構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聯合國裁軍委員會(UNDC)和裁軍大會(CD),在處理裁軍和其他相關國際安全問題方面的作用。

v) 恐怖主義[編輯]

  • 所有會員國都應簽署、批准或加入有關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各種國際和區域文書。尚未這樣做的會員國應受到鼓勵,根據情況簽署、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
  • 聯合國會員國應加強在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方面的合作,並且要切實執行本地和國際文書。
  • 根據阿爾及爾關於恐怖主義的公約,恐怖主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正當化。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種族、宗教或其他動機不能成為反恐行為的合理防禦。然而,恐怖主義與根據國際法原則進行的解放或自決的正當鬥爭之間存在區別。
  • 有關設立「特別能力建設信託基金」的建議是相關的,並應得到支持,因為它將增強聯合國為會員國在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提供技術援助的能力。應強調,該基金的規則應足夠民主,以幫助加強地區打擊恐怖主義機構的能力,特別是阿爾及爾的非洲恐怖主義研究與研究中心的運作。
  • 在法律術語上,達成恐怖主義的共識定義非常有價值,尤其是在聯合國大會中具有獨特的合法性。大會應儘快完成關於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的談判。恐怖主義的法律定義應該是由聯合國大會達成的條約的主題,而不是由聯合國的其他機構確定和強加的問題。適當的定義還必須解決推動人們採取恐怖主義行為的根本原因和情況。

vi) 跨國有組織犯罪[編輯]

  • 旨在預防、打擊和懲治人口販運的建議,尤其是涉及婦女和兒童的建議,是相關的。會員國應批准或加入相關協議,以確保其有效執行。
  • 非洲國家有必要採取措施,以防止使用僱傭兵推翻合法當選的非洲政府。
  • 應特別關注洗錢、避稅天堂、現代奴隸制和各種人類剝削等問題。

制裁的作用[編輯]

  • 有關制裁和相關規定的建議是相關的,有必要指定一名高級官員負責此事。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行使實施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權力應根據和平解決爭端的一切和平手段已經耗盡以及對這些制裁的短期和長期影響進行徹底考慮後才能考慮。此外,制裁應該在特定的時間框架內進行,並且應該基於有根據的法律依據,一旦達到目標就應該解除。制裁也應該是明智和有針對性的,以減輕其人道主義影響。在這方面,聯合國需要為制裁的施加制定目標和準則。

B. 集體安全與武力使用[編輯]

i. 保護責任[編輯]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使用武力應符合專家小組提出的條件和標準,但這一條件不應損害國際社會保護的責任。
  • 由於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經常遠離衝突現場,可能無法有效地對衝突情況的性質和發展進行適當評估,因此,必須賦予區域組織在接近衝突區域的地方採取行動的權力。非洲聯盟同意專家小組的看法,即區域組織的干預應在安全理事會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儘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事後」授權在需要緊急行動的情況下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聯合國應對此類行動的資金提供支持。
  • 必須再次強調國家有義務保護其公民,但不應將其作為削弱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藉口。

ii. 合法性問題[編輯]

  • 關於使用武力,必須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該規定只允許在合法自衛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此外,非洲聯盟的《非洲聯盟組織章程》第4(h)條授權干預,以解決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嚴重情況。因此,在聯合國憲章第51條和非洲聯盟組織章程第4(h)條框架之外採取武力行動應該被禁止。此外,有必要定義「集體危險」的概念,該概念將正當化集體行動。

iii. 維和與維和能力[編輯]

  • 應修改聯合國有關維和預算的現行規定,以便聯合國有資金支持由地區組織進行的行動,資金來源基於要追回的捐款。
  • 有必要保持聯合國與地區組織之間的持續互動,特別是為了建設這些組織的操作能力。為此,聯合國、發達國家和其他地區集團應繼續為加快建立非洲待命部隊提供後勤和財政支持,以使其儘快投入運營,但不遲於2010年。任何其他建設地區維和能力的舉措都應作為非洲待命部隊的補充。

iv. 後衝突和平建設[編輯]

  • 加快建立和平建設委員會的提議非常重要。對其職責和結構進行全面考慮也是必要的。該委員會不應置於安理會的權威之下,因為它需要從所有主要機構,特別是大會、安理會和經社理事會的貢獻中受益。在這方面,應建立一個信託基金以確保其可持續性。在和平建設的重點上,也必須強調衝突預防的元素。
  • 有必要在衝突的整個周期內促進更緊密的合作與協調,包括大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主要基金和計劃、聯合國專門機構布雷頓森林體系機構、會員國和地區組織。這將確保從衝突管理到長期重建的和諧過渡,直到不穩定或衝突再次威脅的危險減弱。作為國際社會支持非洲衝突後國家和平建設的一部分,有必要要求布雷頓森林體系機構,尤其是在要求宏觀經濟改革可能導致社會動盪的情況下,表現出更多的敏感性。這強調了布雷頓森林體系機構作為聯合國系統一部分,需要在其結構中變得更加負責、民主和透明,以便其運作能夠得到整個國際社會的充分信任。
  • 制定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部署明確規則是重要的,以避免在需要部署維和部隊時出現對否決權的任意使用,從而可能延誤或阻礙這種部署。

C. 制度改革[編輯]

a) 大會[編輯]

  • 高級別小組報告未能充分解決大會的角色問題。大會應加強,以發揮其作為聯合國系統內最具代表性和民主性的機構以及世界議會的適當角色。大會的政府間性質應得以保持,以確保其本質上仍然是一個政府間對話的論壇。
  • 還必須採取措施加強大會的有效性,包括其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作用,以確保其決定的實施。
  • 在大會和安理會之間的權力平衡或關係方面也有必要進行改進。

b) 秘書處[編輯]

  • 非洲強烈支持對更專業和訓練有素的秘書處的呼籲,其技能和經驗適應當前任務,特別是關於為提高效率而向總秘書處提供60個新職位或在關鍵領域提供所需數量的建議。非洲期望通過這一過程招募相當比例的非洲人,尤其是在維和和政治事務部門的中高級管理層。
  • 非洲認為設立第二位副秘書長可能會產生新的官僚層面。

c) 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編輯]

  • 有必要加強經社理事會的角色。它不應僅限於政策一致性、研究和協調,還應參與尋找發展與安全之間聯繫的途徑,並在經濟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
  • 經社理事會應是聯合國系統和其專門機構的活動協調的中央機制,同時監督在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附屬機構,以使其在促進千年發展目標(MDGs)的實現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d) 人權理事會[編輯]

  • 普遍化人權理事會(CHR)的成員資格的提議是站不住腳的,特別是因為它向經社理事會報告,而經社理事會的成員有限。這可能影響其效率。普遍化的CHR還可能重複已經處理人權問題的通用第三委員會的工作。
  • 應保持CHR的組成和位置的現狀。
  • 人權事務專員的年度報告應提交給大會,而不應提交給安理會,除非要求或涉及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情況。
  • 應努力解決對CHR項目資助的選擇性本質,以確保其有效性。應採取措施解決CHR議程的選擇性本質和政治化。
  • 委員會必須同等關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同它對待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

e) 安理會[編輯]

關於安理會,非洲聯盟:

回顧了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大多數非洲沒有代表的情況,以及1963年進行第一次改革時,非洲有代表但處於相對較弱的地位;

相信非洲現在有能力通過保持其團結的目的來影響擬議的聯合國改革;

意識到哈拉雷宣言對世界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在擬議的聯合國安理會改革中得到了公正的反映,採納了以下立場:

  1. 非洲的目標是在聯合國所有決策機構中得到充分的代表,特別是在安理會中,這是聯合國在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事務上的主要決策機構。
  2. 非洲在安理會中的全面代表意味着:
    i. 不少於兩個永久席位,擁有永久會員的所有特權和特權,包括否決權;
    ii. 五個非永久席位。
  3. 在這方面,儘管非洲原則上反對否決權,但認為只要否決權存在,並且出於普遍正義的原因,它應該提供給安理會的所有永久成員。
  4. 非洲聯盟應負責選擇非洲在安理會中的代表。
  5. 有關選擇非洲安理會成員的標準的問題應由非洲聯盟決定,考慮到被選擇人的代表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