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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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會議
2022年8月19日
譯者:CreeperDigital1903
依主體111(202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第1028號令修訂
譯者按:本法為朝鮮政府為防止韓國等國「反動思想文化」(包括但不限於K-pop、韓劇及境外音像製品)流入危害該國國家安全,於2020年制定的法律。此外還有於2021年制定的《青年教養保障法》與2023年制定的《平壤文化語保護法》,皆不同程度地限制了該國公民接觸外國文化的權利。本法基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格式編譯(如將「반동사상문화배격법의 기본/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之基本」簡作「總則」),各條括號中對條文的概括不予保留。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通過大力開展防止反動的、反社會主義的思想文化流入的鬥爭,有利於鞏固我國的思想、革命與階級陣地。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動思想文化」,是指麻痹人民群眾革命思想階級意識的敵對勢力的腐朽思想文化,包括但不限於敗壞社會公序良俗的傀儡出版物,是各種頹廢、異域、非屬我國人民之思想文化[1]

第三條 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是堅持社會主義思想,捍衛社會主義制度,抵禦企圖瓦解我國制度的敵人對思想文化進行滲透的基本要求。

國家應在各部各層全面貫徹革命制度及秩序,確保閱讀、觀看和散發反動出版宣傳品等反社會主義和非社會主義行為受到堅決的抑制和遏制。

第四條 確立革命性經營方式和革命性生活方式,是防止反動思想文化入侵的根本途徑。

第五條 加強思想教育工作是粉碎反動思想文化和反社會主義思想文化的根本保證。

在敵人對思想文化的滲透日趨陰險毒辣的情況下,國家必須進一步加強對人民的思想教育,防止人民受到反動思想文化的毒害。

第六條 加強粉碎反動思想文化的全面對抗戰,是國家的重要政策要求。國家必須大力開展全面的群眾運動,禁絕反動思想文化的消費、觀賞和傳播,堅決捍衛我國的思想、精神及文化。

第七條 凡有介紹、觀看、傳播反動思想文化行為者,不論其身份如何,國家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直至死刑。

第二章 防止反動思想文化流入[編輯]

第八條 阻絕反動思想文化流入,是粉碎反動思想文化鬥爭的第一步。機關、企業、團體和社會公眾要堵住反動思想文化流入的一切途徑和源頭,嚴防反動思想文化的萌芽,防止反動思想文化侵入人民生活。

第九條 邊防檢查機構和邊防安全部門,包括海關,應嚴格檢查人員和貨物,徹底封鎖反動思想文化從其他國家流入的空間,防止反動思想文化的滲透。

第十條 有關部門應嚴格監督和控制,防止腐朽、另類和不純潔內容的宣傳物流入國內。

第十一條 外國商業組織及其機構應確保外國人在邀請、接待和會見其他國家代表團等外事活動中不攜帶或散發不純潔的出版宣傳品。

第十二條 中央信息產業指導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應加強對電視和廣播頻道以及使用具有互聯網傳輸功能的電子和廣播設備的控制和監視,防止反動思想文化通過電波和互聯網流入。

第十三條 有關法律機關、機構、企業和組織應建立有序的敵對物品與資訊監測和群眾舉報制度,並正確處理,粉碎敵對物品與資訊對思想文化的滲透。

第十四條 公民出國旅遊、辦理私事、與外國人或海外僑胞接觸時,不得攜帶或接受不純宣傳物和電子設備。

第三章 禁止瀏覽及傳播反動思想文化[編輯]

第十五條 禁止反動思想文化的閱覽及流通是保證民族思想進步的重要要求。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均不得瀏覽、傳播或複製反動思想文化。

第十六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利用計算機或其他存儲介質收視或傳播不純宣傳物。

第十七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頻道收視或傳播不純宣傳物。

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應落實印刷機及複印機的使用規定,不得複製或印刷不純宣傳物。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使用外國移動電話,或利用移動電話閱覽或傳播不純宣傳物。

第二十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將含有不正當內容和不純內容的所得物交給相關機關儲存、收視、使用或分發。

第二十一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銷售傀儡文章、圖片、商標等不純物品,不得在服務活動中製作頹廢、另類作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組織及其成員不得違反沒收物品處理規定,觀看或分發沒收的出版物和宣傳品。

第二十三條 公民不得觀看、傳播或複製色情電影、色情圖片或出版宣揚迷信的宣傳品。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使用傀儡語言、文字及拼寫[2],或以傀儡語言[2]收發信息。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不得觀看或傳播在境外出版的、未經許可出版的、非公開的或非法出版的宣傳物。

第二十六條 監護人應加強教育和管理,防止子女閱覽或傳播不純宣傳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二十七條 收視、收聽、持有、傳播或保存傀儡電影、錄像、作品、書籍、歌曲、圖畫、圖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勞動教化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勞動教化刑。

引進或傳播傀儡電影、錄像、作品、書籍的,處無期勞動教化刑。

第二十八條 收視、收聽、持有、傳播或保存敵對國家電影、錄像、作品、書籍、歌曲、圖畫、圖像的,處五年以下勞動教化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進口或發行敵對國家電影、錄像、作品、書籍的,處十年以上勞動教化刑。

走私、分發或向大量人員分發,或組織、鼓勵觀看或閱讀敵對國家電影、錄像、作品、書籍的,處無期勞動教化刑或死刑。

第二十九條 觀看或持有宣揚性、淫穢或迷信的電影、錄像、匯編、書籍、照片、繪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勞動教化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勞動教化刑。

製作或發行宣揚性、淫穢或迷信的電影、錄像、匯編、書籍、照片、繪畫的,處無期勞動教化刑。

製作、宣傳、分發或向大量人員分發,或組織、鼓勵觀看或閱讀宣揚淫穢或迷信的電影、影片、匯編、書籍、照片或圖畫的,處死刑。

第三十條 收視、收聽、保存與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和我國生活方式不相容的外國電影、錄像、匯編、書籍、歌曲、繪畫、照片等,或非法進出口外國歌曲、繪畫、照片、圖案、服裝等的,處勞動鍛煉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非法進口或持有外國電影、作品、匯編或書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大量進口或發行外國電影、錄像、匯編或書籍,或向大量人員發行,或組織、鼓勵集體觀看或閱讀的,處十年以上勞動教化刑。

第三十一條 收視、收聽或保存自製的反映頹廢和異國情調內容的錄像、匯編、照片或印刷品的,處勞動鍛煉刑;製作或傳播含有頹廢和異國情調內容的錄像、匯編、歌曲、照片或印刷品的,處三年以下勞動教化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第三十二條 使用傀儡語氣[2]說話、書寫、歌唱,或使用傀儡字體[3]印刷的,處勞動鍛煉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第三十三條 違反無線電設備(如移動電話、計算機、收音機及電視)使用規定的,處勞動鍛煉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勞動教化刑。

第三十四條 對進口、觀看或擁有敵對國家文化產品行為知情不報的,處勞動鍛煉刑。

第三十五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個月以上勞動教養:

(一)發行被國家依法禁止公映、出版或分發的電影、錄像、圖書、圖片、圖畫的;

(二)非法製作錄像、匯集或印刷品的;

(三)非法安裝移動電話應用程序的;

(四)保管他國電話的。

第三十六條 在處理包括海關稽查人員在內的相關審查監督和控制工作或處理員工和學生的合規培訓和管理控制工作中失職瀆職,致使反動思想文化滲入公司,造成反動思想文化犯罪的責任人,給予無薪勞動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免職處分。

第三十七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金[4]

(一)觀看、閱讀或存儲已被國家禁止公映、出版或分發的電影、印刷品、匯編或書籍的(一萬朝鮮圓以上五萬朝鮮圓以下)。

(二)違反電子、無線電、廣播、通信設施的登記檢查規定,使用電視、收音機、電腦等設備或裝置,或使用預載不純出版宣傳和違禁節目的移動電話的(五萬朝鮮圓以上十萬朝鮮圓以下);

(三)創作有悖朝鮮族生活方式或民族習俗的照片、圖畫或文字的(十萬朝鮮圓以上二十萬朝鮮圓以下);

(四)在教育和培養兒童工作中失職,造成反動思想文化犯罪的(十萬朝鮮圓以上二十萬朝鮮圓以下)。

第三十八條 機構、企業和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萬朝鮮圓以上一百五十萬朝鮮圓以下罰金:

(一)違反適用的審查監督令(包括海關檢查)進口電子、無線電、廣播、電信、印刷設備和材料、出版物和存儲介質的;

(二)未及時控制互聯網或計算機網絡的管理,為反動思想文化的流入和傳播提供便利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應予停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若經查核存在通過違反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進行犯罪行爲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以謀取錢財或物品者,一經確認全數沒收所獲錢財及物品。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反對反動思想文化法行爲的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程序和方法等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釋[編輯]

  1. 該條文籠統地、盲目地將一切非社會主義國家思想文化都斥為「反動思想文化」,犯了嚴重的虛無主義與形而上學錯誤。基於其定義的模糊性,該條文有極大的擴張解釋風險。——譯者批
  2. ^ 2.0 2.1 2.2 即韓國標準語。——譯者注
  3. 如韓國境內的宮書(궁서)、基本(바탕)、方黑(돋움)等體。——譯者注
  4. 括號內為罰款金額。——譯者注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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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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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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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本作品之使用權授予任何人,不問任何目的,除法律所需之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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