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瑞士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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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憲法 1999年4月18日 譯者:維基百科用戶 |
1999 年 4 月 18 日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本憲法;本憲法是 2018 年 9 月 23 日版。
本文依據憲法的法語版翻譯,結合這裏的英文版校對。 |
瑞士聯邦憲法
[編輯]以正義的上帝之名!
瑞士人與瑞士各州,
銘記對世界的責任,
採納以下憲法:[1]
[1] 在 1999 年 4 月 8 日公民投票中通過。
1 總規
[編輯]條 1 瑞士聯邦
[編輯]瑞士人民,以及蘇黎世、伯恩、盧塞恩、烏里、施維茨、上下瓦爾登、格拉魯斯、楚格、索洛圖恩、巴塞爾城市與鄉村、沙夫豪森、內外阿彭策爾、聖加侖、格勞賓登、阿爾高、圖爾高、提契諾、沃、瓦萊、納沙泰爾州共同組成瑞士聯邦。
條 2 目的
[編輯]- 瑞士聯邦保護人民的自由與權利,護衛國家的獨立與安全。
- 它將促進國家的公共利益、可持續發展、內部凝聚力與文化多樣性。
- 它將確保公民之間最大可能的機遇平等。
- 它承諾長期保護自然資源,並承諾公正和平的國際秩序。
條 4 國家語言
[編輯]國家語言是德語、法語、意大利語以及羅曼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