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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瑞士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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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聯邦憲法
1999年4月18日
譯者:維基百科用戶
1999 年 4 月 18 日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本憲法;本憲法是 2018 年 9 月 23 日版。

本文依據憲法的法語版翻譯,結合這裏的英文版校對。

瑞士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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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義的上帝之名!

瑞士人與瑞士各州

銘記對世界的責任,

採納以下憲法:[1]

[1] 在 1999 年 4 月 8 日公民投票中通過。

1 總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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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1 瑞士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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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人民,以及蘇黎世、伯恩、盧塞恩、烏里、施維茨、上下瓦爾登、格拉魯斯、楚格、索洛圖恩、巴塞爾城市與鄉村、沙夫豪森、內外阿彭策爾、聖加侖、格勞賓登、阿爾高、圖爾高、提契諾、沃、瓦萊、納沙泰爾州共同組成瑞士聯邦。

條 2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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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瑞士聯邦保護人民的自由與權利,護衛國家的獨立與安全。
  2. 它將促進國家的公共利益、可持續發展、內部凝聚力與文化多樣性。
  3. 它將確保公民之間最大可能的機遇平等。
  4. 它承諾長期保護自然資源,並承諾公正和平的國際秩序。

條 4 國家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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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是德語、法語、意大利語以及羅曼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