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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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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零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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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中第一個「開支」之後的「項目」字句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19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