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0/1976
外觀
← | 第九十九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一百零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 應從統一基金支付但非該基金承擔的開支,除了按照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所述金額支付的開支外,均應納入一項法案中,稱為「供應法案」,以提供從統一基金發放支付該開支所需的金額,以及為特定用途撥款的金額。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中第一個「開支」之後的「項目」字句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19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