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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聯邦和各州的賬目應由總稽查司審計並報告。
- 第二款 總稽查司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對聯邦賬目和各州的賬目乃至其他公共機關賬目以及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履行並行使其它的職責和權力。[3]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 見1957年稽查法令(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