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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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六條:總稽查司權責

  • 第一款 聯邦和各州的賬目應由總稽查司審計並報告。
  • 第二款 總稽查司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對聯邦賬目和各州的賬目乃至其他公共機關賬目以及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履行並行使其它的職責和權力。[3]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見1957年稽查法令(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