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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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第一百零六條:總稽查司權責
- 第一款 聯邦和各州的賬目應由總稽查司審計並報告。
- 第二款 總稽查司應按照聯邦法律的規定,對聯邦賬目和各州的賬目乃至其他公共機關賬目以及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履行並行使其它的職責和權力。[3]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