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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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零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第一百零七條:總稽查司報告

  • 第一款 總稽查司應將其報告提交給國家元首,由國家元首將其提交給下議院。
  • 第二款 任何有關州賬目或根據州法律行使職權的任何公共機關賬目的報告副本,應提交給該州的統治者或總督,由其提交給立法議會。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