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19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一十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5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75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經聯邦批准,不得增設其編制或其任何部門的編制,或者調整已編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這樣做會造成聯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類似津貼方面的負擔增加。
  • 第二款 本條不適用於——
    • (a)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四百元馬幣;或
    • (b)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一百元馬幣。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