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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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一百一十二A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75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經聯邦批准,不得增設其編制或其任何部門的編制,或者調整已編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這樣做會造成聯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類似津貼方面的負擔增加。
- 第二款 本條不適用於——
- (a)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四百令吉或由國家元首頒布命令規定的其他金額;或
- (b)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一百令吉或由國家元首頒布命令規定的其他金額。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a)、(b)項
- 在原文字句「令吉」之後增加「或由國家元首頒布命令規定的其他金額」字句。——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4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