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7/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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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七條:州選區

為了州立法議會議員選舉,應按直選議員的數量將該州劃出同樣數目的選區,以便每個選區能選出一名議員;而該劃分工作應按附件十三之中的規定來進行。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原文字句「應按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方式」改為「應按附件十三里的規定」。——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