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A/198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一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八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
有效期:1988年6月10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8 · 1965

第一百一十八A條:質疑不選舉決定之陳情書

凡投訴下議院或立法議會不選舉的陳情書應被視為選舉陳情書,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強制舉辦選舉,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之下或任何州憲法的相應條款之下,視乎情況,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內舉行選舉,則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議員的當選不適當。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在原文中增加「或立法議會」字句。——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第7(a)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或任何州憲法的相應條款之下,視乎情況」字句。——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A704)第7(b)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