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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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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二十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5年憲法與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5 · 1957
如果國會根據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做出規定,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上議員,則——
  • (a)整個州應構成一個單一選區,且每位選民在上議院任何選舉中的選票數應與該選舉中的應填席位數相同;及
  • (b)下議院選舉的選民冊也應成為上議院選舉的選民冊;
  • (c)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八A及一百一十九條應適用於上議院的選舉,如同它們適用於下議院的選舉。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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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項
    • 原文字句「第一百一十八及一百一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八A及一百一十九條」。——1965年憲法與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節,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