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2AA/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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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A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二A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
第一百二十二AB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 第一款 每個高等法院應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於四名其他法官組成;但是,除非國家元首通過命令另行規定,其他法官的人數不得超過以下數字——
- 第二款 任何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員都可以擔任該法院的法官,只要該委派(根據需要)符合第一百二十二B條的規定。
- 註:
- ↑ 目前馬來亞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七十五名」。——見P.U. (A) 78/2023第2節,2023年3月30日生效。
- ↑ 此前馬來亞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七十五名」。——見P.U. (A) 100/2022第2節,2022年4月7日生效。
- ↑ 此前馬來亞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六十名」。——見P.U. (A) 384/2006第2節,2006年10月1日生效。
- ↑ 目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十九名」。——見P.U. (A) 78/2023第3節,2023年3月30日生效。
- ↑ 此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十三名」。——見P.U. (A) 100/2022第3節,2022年4月7日生效。
- ↑ 此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為「不超過十三名」。——見P.U. (A) 384/2006第3節,2006年10月1日生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16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