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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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5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在開始行使職能前,應宣讀並簽署附件六的《就職及效忠誓言》——
- (a)首席大法官應在國家元首面前進行;以及
- (b)其他法官應在首席大法官首面前進行,或者首席大法官不在場,則在最高法院地位次之的現有資深法官面前進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