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5A/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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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五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76

第一百二十五A條:聯邦法院主席及法官對高等法院法官權力之行使以及馬來亞及婆羅洲高等法院法官權力之相互行使

  • 第一款 無論本憲法的規定如何,特此聲明——
    • (a)聯邦法院主席和一位聯邦法院法官可以行使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權力;
    • (b)馬來亞高等法院法官可以行使婆羅洲高等法院法官的全部或任何權力,反之亦然。
  • 第二款 應視本條規定如同從馬來西亞成立日起就已是本憲法的一部分。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新增本條。——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8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