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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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57 |
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法院管轄權
- 第一款 最高法院應有依據聯邦法律規定的初審、上訴和覆審管轄權。
- 第二款 最高法院具有排除其他法庭的管轄權,以審理州與州之間或聯邦與任何州之間的任何爭議。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