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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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 在不損及最高法院任何上訴或覆審管轄權的情況下,在其他法庭的任何訴訟程序中,如果涉及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可以就訴訟任何一方之申請來裁定該問題,並且可以對該案件進行處理,或將其發回該法庭,以按照該裁定處理。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