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0/1994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30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三十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百三十條:聯邦法院諮詢管轄權
- 國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憲法條款的效力問題,不論是已經出現還是他認為可能會出現,向聯邦法院尋求意見,而聯邦法院必須在公開庭審中對任何被提交的問題發表意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為「聯邦法院」。——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26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