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1A/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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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一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1978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0 · 1978 · 1976 · 1973 |
- 第一款 應有一個教育服務委員會,其管轄權應遵循第一百四十四條涵蓋所有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h)項所述服務的成員。
- 第二款 教育服務委員會應由國家元首在考慮首相的建議並諮詢統治者會議後酌情任命的以下委員組成,即:一名主席以及不少於四名但不多於八名其他委員。
- 第三款 出任主席的任何公共服務成員不得在聯邦服務中受委更多的職務,除了成為適用本篇的委員會委員。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四名其他委員」改為「不少於四名但不多於八名其他委員」。——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33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