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6/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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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一百四十六A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
- 第一款 適用本篇的每個委員會應向國家元首提交其活動的年度報告,並應將各報告的副本提交給國會兩院。
- 第二款 公共服務委員會應將根據本條製作的每份報告副本送交給處於其管轄權下的各州公共服務成員的各州統治者或州元首,並應由統治者或州元首將報告副本提交給立法議會。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原文字句「總督」改為「州元首」。——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42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