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6C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增設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56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第一百四十六C條:委員會分會相關附加規定
  • 標題原文字句「委員會」改為「公共服務委員會」。——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37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之後的「或新加坡」字句刪去;原文字句「兩個或更多的州」改為「婆羅洲各州」。——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公共服務委員會」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或」字句刪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條」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條或」字句刪去。——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37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各州」改為「沙巴及砂拉越等州」。——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43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公共服務委員會」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或」字句刪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條」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條或」字句刪去。——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37(c)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公共服務委員會」之前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或」字句刪去;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六B條」之前的「第一百四十六A條或」字句刪去。——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37(c)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全文刪除。——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3節,1981年5月15日生效。